酒店飲酒起衝突,新竹女子互毆案判拘役20日緩刑兩年
新竹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發生在市區酒店的互毆案件,判決被告陳○○犯傷害罪,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每日新臺幣1,000元計算,並宣告緩刑2年,須在半年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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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108年9月14日凌晨,陳○○與友人馮○○在新竹市某仕女會館飲酒後發生爭執,雙方情緒失控互相出手。過程中,陳○○出手打對方頭部,甚至咬傷對方耳朵與手臂,造成擦挫傷與咬傷;陳○○本人也因此臉部受傷。
法院考量,被告最終在準備程序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傷勢並非重大,且案發原因屬一時爭執,故量處拘役20日,可以罰金折抵,並給予緩刑2年。為促使反省,法官另命其支付1萬元作為緩刑負擔。
法官提醒:
酒後失控或一時情緒造成傷害,即使沒有嚴重後果,也屬刑法第277條規定的「傷害罪」,最重可判五年徒刑。緩刑並非免責,而是給予改過機會,若未履行支付條件或再犯,法院得撤銷緩刑。
資料來源: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年度竹簡字第1142號刑事簡易判決(公開資料,已匿名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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