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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安酒駕移車恐判2到3月徒刑!警示:0.25mg/L即觸法,短移動非藉口

2025/10/27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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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2025年10月24日凌晨,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上演一場引人深思的法律實境課:知名演員周孝安因未打方向燈靠左停車遭警方攔查,車窗開啟後濃厚酒氣暴露其酒後駕駛行為。儘管周孝安辯稱「僅移動車輛至停車格」,其呼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28毫克,超過法定標準0.25毫克,當場依公共危險罪逮捕。此案不僅引發社會對酒駕議題的關注,更凸顯法律對「駕駛行為」的嚴格界定——即便動機單純、移動距離短暫,只要酒精濃度超標,刑責即刻成立。
 

一、法律爭點分析:酒精濃度超標即觸法,動機非免責屏障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只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構成公共危險罪,無需證明實際是否造成危險。本案中,周孝安的酒精濃度0.28mg/L已明顯超標,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關鍵在於:
1. 駕駛行為的認定:即便車輛僅移動數公尺,仍屬「駕駛」;參照111年度交簡字第947號判決,被告鄭財發酒後騎乘機車遭攔檢,酒精濃度0.28mg/L即遭判刑。
2. 動機不影響定罪:周孝安以「等待代駕未果」為由移車,然如108年度交上易字第109號判決中,被告周桃書主張「代謝慢不知未退酒」仍遭駁回,法院強調「酒精濃度超標即違法」。
 

二、類似案例對照:法院見解一致,超標零容忍

1. 濃度標準為鐵則:
113年度交易字第1816號判決中,被告賴心瑜酒精濃度0.24mg/L因未達標獲判無罪,反襯周孝安案0.28mg/L已逾越紅線。
112年度壢原交簡字第142號判決更進一步,被告林汶毅酒測值0.20mg/L,但法院以科學回溯推算其駕駛時濃度達0.276mg/L,仍判有罪,顯示法律對「駕駛當下濃度」的嚴格把關。
2. 短程移動非藉口:
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86號判決中,被告林駿璿駕車撞擊他人,法院明示「酒精超標即成立犯罪,不因駕駛距離短而免責」。此與周孝安「移車」情境高度相似。
 

三、法律責任預估:坦承犯行可能減刑,但刑責難免

依現行實務,周孝安面臨以下法律後果:
1. 刑事責任: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參照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90號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43號判決,若被告坦承犯行且無前科,法院可能酌減刑度。如111年度交簡上字第143號判決中,林政偉酒精濃度0.39mg/L被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 預估刑度:周孝安酒精濃度0.28mg/L略高於門檻,且未肇事,可能判處2至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
2. 行政責任:
- 車輛扣留、吊銷駕照1至2年,並處罰鍰1.5萬至9萬元。
3. 民事與社會影響:
- 若事故致人傷亡,需負賠償責任;作為公眾人物,演藝事業與健身教練形象亦受衝擊。
 

四、法律教育意義:杜絕僥倖心態,飲酒絕不駕車

1. 「移車」也是駕駛:
- 如109年度交上易字第94號判決指出,郭瀚隆酒後騎車遭攔查,法院強調「只要發動車輛即屬駕駛」,周孝安案再次警示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2. 代駕未到應尋替代方案:
- 周孝安等候代駕50分鐘後選擇自行移車,反而觸法。正確做法應:繼續等待、聯繫其他代駕、或請未飲酒友人協助。
3. 酒精代謝變數大:
109年度交簡上字第97號判決中,被告李汶政酒測值0.21mg/L,但因代謝率誤差獲判無罪;然此屬例外,多數案件如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6號判決所示,若無法證明駕駛時濃度未超標,仍會定罪。
 

結語:法律紅線不容試探,公益優先於個人便利

周孝安案再度印證酒駕零容忍的司法立場。正如111年度交簡字第947號判決所言:「酒精超標即構成對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此事件不僅是藝人個人危機,更是公眾法治教育的活教材——飲酒後無論動機為何,皆應遠離方向盤,方能真正落實「酒駕零容忍」的社會共識。
(本篇新聞基於臺灣法院判決實務分析,提醒讀者遵守法律,保障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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