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元售票平台上用搶票程式為何違法?最高可判五年徒刑
台南一名黃姓男子因使用搶票機器人程式,為女友、母親及親友搶購張惠妹演唱會門票30張,遭售票平台拓元公司告發,最終被法官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犯案所用筆記型電腦亦遭沒收。更值得關注的是,黃男早在2023年就以相同手法獲緩起訴,此次再犯顯示未能悔改,法院從重量刑。以下從法院見解與判決先例深入分析。
一、案件事實與法律爭點
根據報導,黃姓男子於2024年9月25日透過搶票機器人程式,在拓元公司售票平台為親友搶購30張張惠妹演唱會門票。拓元公司發現異常交易後報警處理,檢調查出黃男曾於2023年以相同手法獲緩起訴,此次屬再犯。法院審理後認定其行為構成「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判處3月徒刑。
本案核心法律爭點在於:使用搶票機器人程式是否構成「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行為? 此類自動化程式通常會模擬真人操作,規避售票系統的驗證機制(如圖形驗證碼),甚至冒用他人身分資料,產生虛偽電磁紀錄,進而影響交易公平性。
二、法律依據:刑法偽造文書罪章
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處的「文書」不僅限於紙本,更包含電磁紀錄。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若電磁紀錄足以表示用意之證明,即視為「準私文書」。此外,依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者,依偽造規定處斷。
換言之,當黃男使用搶票機器人輸入身分資料或規避驗證機制時,系統產生的電磁紀錄即屬「準私文書」;將此紀錄傳送至售票平台,即為「行使」行為。若足以損害售票平台管理機制或其他消費者權益,即構成犯罪。
三、法院見解:為何搶票機器人違法?
1. 冒用身分與偽造電磁紀錄
參照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被告姚俊羽冒用他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註冊KKTIX會員,並使用「Max搶票機器人」程式以光學字元辨識技術規避驗證碼。法院指出:「冒用他人身分資料註冊會員,並以自動化程式購票,屬於偽造準私文書行為。」此案中,黃男若為提高購票成功率而輸入親友個資,即符合此要件。
2. 破壞購票公平性與市場秩序
參照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法院強調搶票機器人「影響一般民眾公平購票機會,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3項立法意旨」。黃男一次購買30張票,顯然壓縮其他消費者權益,對售票市場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3. 再犯加重刑責
黃男於2023年已因相同行為獲緩起訴,此次再犯,法院認定其「未改過」(參照報導內容)。參照109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判決,被告黃彥翔多次以詐術販售票券,法院考量其前科紀錄與犯案頻率,從重量刑。此見解與本案法官對黃男「未悔改」的評價一致。
四、類似判決比較:法院如何認定法律責任?
1. 冒用個資購票案
參照102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判決,被告黃春農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訂購火車票322次,法院認定此舉「足以損害臺鐵對於網路訂票之管理及旅客權益」,依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此案與黃男行為相似,均凸顯冒用身分對交易安全的危害。
2. 使用自動化程式案
參照113年度訴字第349號判決,被告姚俊羽撰寫「Max搶票機器人」程式,法院明確認定其以「不正方式」購票,分別判處罰金與有期徒刑。此見解直接適用於黃男使用搶票機器人的情形。
3. 緩起訴後再犯案
參照109年度上訴字第247號判決,被告黃彥翔多次詐欺販售票券,雖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但法院仍以「多次犯案及前科紀錄」為由維持刑度。此與黃男緩起訴後再犯、遭從重量刑的邏輯一致。
五、法律責任分析:為何是「偽造準私文書罪」而非單純詐欺?
黃男的行為可能同時觸犯詐欺罪(如刑法第339條),但法院選擇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主要原因如下:
1. 行為本質優先:搶票機器人的核心問題在於偽造電磁紀錄(如模擬真人操作或冒用身分),而非單純詐取財物。
2. 侵害法益多元:此罪不僅保護財產權,更維護交易秩序與系統正確性(參照107年度簡上字第625號判決)。
3. 想像競合從重處斷:若同時構成詐欺罪,依刑法第55條,法院會從一重之偽造文書罪論處(參照97年度訴字第950號、111年度簡字第1837號判決)。
六、社會影響與防範建議
此案反映以下社會問題:
- 技術濫用:自動化程式雖便於測試系統,但若用於規避購票限制,將破壞市場機制。
- 個資保護漏洞:冒用親友個資購票,可能衍生民事賠償責任(如個資法第29條)。
- 再犯率高:緩起訴未能遏止犯罪,顯示需輔以科技防治(如售票平台強化驗證機制)。
消費者注意:
使用搶票機器人或冒用他人個資購票,雖可能提高成功率,但已觸犯刑法。建議透過正規管道購票,若遇票券不足,可選擇官方候補或轉讓機制,避免法律風險。
結語
法院透過偽造準私文書罪嚴懲搶票機器人行為,維護了交易公平與市場秩序。民眾於熱門活動購票時,應恪守法律界線,勿因一時便利付出刑事責任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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