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借出去等於幫詐團開門!新竹地院判4月、罰2萬,緩刑2年
新竹地院近日審理一起洗錢防制案件,一名女子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與提款卡寄給陌生人使用,並以訊息提供密碼。該帳戶隨後被詐團用來收取並轉出贓款,造成兩名被害人合計損失6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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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這樣的行為等於幫助詐欺與洗錢,依刑法第30條、第339條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處理,屬想像競合,從一重之罪處斷。最終判處有期徒刑4月、罰金2萬元(可折算勞役),緩刑2年,並須依和解內容履行賠償。
法院指出,被告在審理中自白、與兩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分期履行,態度悔悟,考量情節後給予緩刑。至於洗錢所得部分,因被告僅為幫助犯,贓款已被主謀提領,法院裁量不予沒收。
如對相關詐欺、洗錢案件有疑慮或疑似遭遇詐騙,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資料來源: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 年金訴字第371號(公開資料,本文經匿名化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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