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普發現金1萬元的法律問題探討
最關鍵的問題是,2025年7月1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到底是授權行政院編列預算的國會授權法案,還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
如果看「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四百五十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顯然是授權行政院在5,450億元額度內提出預算案,是作為行政部門依法行政的法源依據。
然而,第3條第11款卻夾帶了一段尾巴:「發放現金每人新臺幣一萬元,強化民眾消費韌性,擴大內需,提振經濟效益」。第9條第1項後半段更規定:「第三條第十一款應於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看起來又像是強制性法律。
然而,如果再對照第9條第2項的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換言之,如果施行期間屆滿,立法院未同意延長,對行政院編列預算的授權,依法應該自動失效。所以,「特別條例」第3條第11款也仍然可以解讀為:是授權規定,不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
另外一個值得法界人士討論的問題是,「憲法訴訟法」第1條規定,憲法法庭管轄對象是已經生效的法律和行政命令。所以,去年6月國會擴權法案出爐,必須先由總統公布生效後,才能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因此,賴總統在去年6月24日上午簽署立法院覆議案咨文,依據憲法第72條規定公布擴權法案,使之生效成為法律時,同時加註意見:「立法院通過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審議程序引發社會高度疑慮;且修正條文容有違反權力分立及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政爭議,宜透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及暫時處分解決,以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保護人民基本權利」。
問題是,憲法第48條規定的總統誓詞,明白規定總統就職時,必須宣誓「余必遵守憲法」。而當碰到立法院通過有違憲疑義的法案,依據憲法第72條規定,總統卻只能閉著眼睛簽名公布,使它變成法律。不是應該先送憲法法庭釐清疑義才合理?憲法和憲法訴訟法顯然存在檢討調整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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