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民普發現金1萬元的看法
在野黨和要被罷免的立法委員一直向選民宣傳,如果反罷免失敗,就會領不到1萬元。這樣不算是有賄選的「犯意」嗎?
候選人自掏腰包送選民錢或超過30元的禮物,就會觸犯賄選罪。利用職權拿公款去送給選民反而沒事。法律是不是有重大的漏洞?
將來,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要是有樣學樣,選前就爭相提出各種奇奇怪怪的「還錢於民」法案或自治條例,政府功能不會被癱瘓嗎?
人民繳稅是希望從政府獲得公共服務,並且有便捷的公共設施可以使用。都市化以後,個人對政府服務的依賴程度,愈來愈加重。即使是住在錫安山的天堂樂園,也免不了要下山使用健保看病吧!
然而,臺灣政府的錢真的多到花不完嗎?前一陣子不是傳出消息,說基隆捷運面臨預算不足問題,可能必須分階段施工。
近來,全球各地都普遍受到極端氣候的荼毒。臺灣現在水患未解,仍在救災階段。盧媽媽說得對,有些水患其實是「積水」,不是「淹水」;意思是說,是因為排水設施不良或量能不足而引起的。但要全國全面改善排水設施,應該是所費不貲吧!
政府負債的問題更大。依據財政部統計,2024年底各級政府債務未償餘額達6.89兆元。而當年全國的稅收,雖說是「超徵」了5千多億元,但總數也只有3.76兆元。政府負債已經超過1年的全國稅收。納稅人每年要負擔的債務支出約1千億元。民意機關如果不能督促政府嚴守財政紀律,甚至還自己帶頭破壞,那麼,像川普總統威脅利誘聯邦準備理事會主席調降利率,以減輕利息負擔的戲碼,難保不會在臺灣上演。川普總統可以調高關稅,增加政府稅收,臺灣有這種能耐嗎?
超徵稅款其實不是向納稅人多收的稅,而是在編列預算時,預估來年稅收時的誤差。何況,納稅義務人也不是只有自然人,還有法人。就以所得稅為例,2024年所收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達1.12兆元,個人綜合所得稅只有0.83兆元。綜合所得稅超徵了1,696億元,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樣也超徵了1,505億元。那為什麼只「退稅」給個人?
此外,拿到超徵稅款的,也不是只有中央政府。而中央政府所收的國稅中有14%(4.650億元)已經以統籌分配稅款的名義,分配給地方政府。這些分出去的錢,中央政府可以拿回來一起「還錢於民」嗎?
內閣制國家,執政的內閣由國會議員兼任。行政權與立法權沒有清楚的區分。臺灣實施五權憲法,行政院負責政府施政的決策和執行,立法院負責監督。所以憲法第70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目的是防止政府變成多頭馬車。既然連提議都不行,還可以作出「普發現金1萬元」的決議嗎?
如果說先立法再強求政府編列預算,這樣不算違憲,那憲法第70條不就形同被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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