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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員從事刑事偵查,也詢問證人、收取證人交付之證據。偵查員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時,偵查員未將證人交付的證據隨附案件移交,該偵查員是否涉及刑事或行政違失?
諮詢CHATGPT之回答
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員在偵辦案件過程中,負有保全、蒐集並移送與案件相關的證據之責任。若在將案件移送地檢署時,未將證人交付之證據一併隨案移交,可能涉及以下刑事與行政責任:
一、刑事責任(依具體情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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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刑法第122條)
若偵查員故意不作或怠於作其職務上應為之行為,例如蓄意隱匿、排除或不移交重要證據,可能構成瀆職罪。
要件包括:-
有職務上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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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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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務或當事人權益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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湮滅證據罪(刑法第165條)
若偵查員將證人交付之證據故意湮滅、隱匿,可能構成湮滅證據罪。雖此罪主要針對「當事人」或「證人」行為,但司法實務中,若公務員為特定目的故意隱匿或毀損證據,也可能適用。 -
圖利或損害罪(貪污治罪條例)
若有證據顯示偵查員隱匿證據是為圖利特定人或損害他人,也可能觸及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圖利罪」等規定。
二、行政責任
即使不構成刑事犯罪,偵查員未依程序移交重要證據,也可能觸犯行政責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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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職務行為規範
調查局內部對案件移送與證據管理有相關作業規定,未依規定辦理可被認定為違反行政命令或內部規章。 -
懲戒或申誡處分
根據《公務人員懲戒法》或行政機關內部紀律規定,視情節輕重可處以申誡、記過、降調或撤職等處分。
三、是否構成違失需視具體事實
關鍵判斷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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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的性質是否屬「與案情有關」且「應移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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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員是否出於疏忽(過失)或故意未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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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損害司法程序之完整與當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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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是否仍在可追回狀態。
結論:
若偵查員在明知該證據與案情有關且應依法一併移交之情況下仍未交付,將可能涉及刑事瀆職或隱匿證據,並可能構成行政違失。若係疏忽或誤解規定,則較可能以行政責任處理。
你是否想進一步了解相關實務案例或法規依據?
諮詢Gemini之回答
您好,針對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員未將證人交付的證據隨案移送地檢署的行為,這確實可能涉及刑事或行政上的違失,需要視具體情況判斷。以下分別說明:
一、刑事責任
偵查員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主要取決於其主觀意圖和客觀行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構成要件。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
- 刑法第129條第1項:瀆職罪之違背職務罪。 若偵查員明知應將證據隨案移送,卻故意不移送,且該證據對於案件偵辦具有重要性,其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背其職務上的義務,而構成此罪。
- 刑法第130條:瀆職罪之廢弛職務罪。 若偵查員因過失或疏忽,未將證人交付的證據隨案移送,情節重大者,可能構成此罪。
- 刑法第165條:湮滅、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刑事證據罪。 若偵查員有隱匿、毀棄證人交付的證據的行為,且意圖妨害刑事追訴、處罰或執行,則可能構成此罪。
判斷是否構成上述罪名,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 偵查員的主觀意圖: 是故意不移送、過失遺漏,還是有其他特殊原因?
- 證據的重要性: 該證據對於案件的偵辦是否至關重要?是否會影響檢察官的判斷?
- 未移送的原因: 是作業疏失、認知錯誤,還是有其他不正動機?
- 是否造成實質損害: 例如,因證據未及時送達而延誤偵辦、影響被告權益等。
二、行政責任
無論偵查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其未依規定將證人交付的證據隨案移送,都可能違反相關的行政規定,應負行政責任。可能違反的規定包括:
- 法務部調查局相關內部規定: 調查局內部對於案件移送、證據保管等都有明確的作業流程和規範,偵查員未依規定辦理,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應依法執行職務,忠於職守,偵查員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怠忽職守。
- 公務人員懲戒法: 若偵查員的違失行為情節較重,可能受到申誡、記過、降級、減俸、休職甚至免職等懲戒處分。
判斷是否應負行政責任及處分輕重,需要考量以下因素:
- 違失行為的情節輕重: 未移送的證據是否重要、是否造成不良影響、是否為初犯等。
- 偵查員的態度: 是否坦承錯誤、積極補救。
- 機關內部的相關規定及處理慣例。
總結
偵查員未將證人交付的證據隨案移送地檢署,極有可能構成行政違失,至於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則需進一步調查其主觀意圖、證據的重要性以及是否造成實質損害等因素才能判斷。地檢署在收到案件後,若發現證據遺失,通常會發回要求補送,並可能將相關情況通報法務部調查局進行內部調查。
為了更精確地判斷,建議提供更詳細的案情資訊,例如證據的性質、未移送的原因、是否已對案件偵辦造成影響等。
諮詢Deepseek之回答
在台灣的法律體系下,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員若未將證人交付的證據隨案移送地檢署,可能涉及刑事或行政違失,需依具體情節判斷如下:
一、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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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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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偵查員「故意」不隨案移送證據,且該證據對案件具重要性,可能構成湮滅刑事證據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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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在於主觀上是否有「妨礙司法調查」的故意,例如隱匿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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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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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偵查員在移送書或相關文書上記載「已附全部證據」,實際上卻隱匿部分證據,可能構成登載不實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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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罪(《刑法》第124條、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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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節嚴重(如收賄後故意隱匿證據),可能涉及更重的瀆職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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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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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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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員未依法移送證據,無論故意或過失,均可能違反公務員忠實義務,構成行政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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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處分包括申誡、記過、降級,甚至免職(依《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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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內部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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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對偵查程序有嚴格作業規定(如《法務部調查局辦案手冊》),未依規定移送證據可能遭內部行政處分(如考績懲處、調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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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判斷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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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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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移送的證據不影響案件核心事實,可能僅構成行政疏失;反之,若證據具關鍵性,刑事責任風險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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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動機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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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不移送:傾向刑事責任(如湮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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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遺漏:傾向行政懲處,但若重大過失導致司法不公,仍可能涉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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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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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事後主動補正且未造成損害,可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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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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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與辯護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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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若發現證據未隨案移送,可向地檢署陳情或聲請調查;被告或辯護人得聲請證據開示或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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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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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應依《法務部調查局督察作業手冊》啟動行政調查,釐清是否有人為疏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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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偵查員未隨案移送證人證據,是否構成違失需綜合判斷其主觀意圖、證據重要性及後果。若為故意隱匿,可能涉刑責;若屬疏漏,則以行政懲處為主。實務上,檢察官或法院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命補正證據,並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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