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讓一審判決有罪廠商涉入標案 事後也未合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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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是少數政府主辦的大型有機農業園區,然而卻未依照採購法處理標案,讓一審被判決有罪的廠商涉入標案,縣政府也未依照法律處置標案。(照片 / 審計部)

文 / 王麗美  富傳媒

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是雲林縣推動的重大農業政策,縣府在李進勇時代積極推動有機農業,並計畫推動有機農業400公頃。由於雲林有機栽培大部分仍以零星栽培為主,不僅產能低且易受鄰近田地污染,有機農產品品質不易掌控,影響銷售價格。因此,在縣府積極推動下,「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乃向台糖承租斗六市溝子埧段12筆土地,園區佔地面積24公頃。

然而,根據近日審計部的稽核顯示,雲林縣政府辦理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等2件工程採購,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對於法院判決涉入園區工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之廠商,縣府卻未依法裁處,也未追繳廠商的押標金,並將其列為拒絕往來廠商。

審計室指出,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機關對於廠商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同法第101條第1項第6款規定,機關發現廠商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經查核顯示,「雲林溝壩有機農業園區」等2件工程採購之得標廠商,不僅容許他人借用其名義或證件投標,甚至已經雲林地方法院於108年5月及南投地方法院於108年11月一審判決有罪,雲林縣政府卻未追繳該廠商押標金與拒絕往來戶,明顯未依政府採購法行事。

審計室表示,經函請檢討改善後,雲林縣政府才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在前年11月及今年2月處置。今年3月、4月間追回押標金計24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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