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氣爆案3死13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太無視民眾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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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記者絕對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執法不彰。更會為了應受公法保障的民眾權益來發聲報導,且負責的追蹤案件,直到改善為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法官李小芬)




爭議探討

1.新店氣爆案3死13傷緩刑必成惡例,為天然氣業者新創立了一個「脫身案例」免死金牌。
2..高雄氣爆後,全國實施圖資系統,但僅限業者,不公開給一般民眾查看,說出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怕被有心人 破壞 」, 其實說白點就是怕全民監
3.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設施,災害傷害是超過一人以上,為了有效控制及避免發生災害造成「大家一起死的憾事」,法令都有明確的施工規範,可見防呆機制已設防,然「便宜行事」之施工造成死傷,當然屬「故意」行為。本案因逸漏巡查不力依刑法第15條第一項論之。本案尚未查察管線管徑及輸送圖資,倘又因違反施工規範所引起氣爆,涉案者也得列入主犯。
4.本案還有「定期維護」不實的問題存在,似乎沒有究責到這部分,該等人亦是屬本案之主犯,該調閱「定期維護」審視是否偽造不實。天然氣事業法第48條第一項
5.天然氣事業法第16條第一項「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再參同法第60條第一項「三、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即時採取必要處置或改善措施。(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這條也沒事,太不專業的判決。

6.本案還有「權責機關」長期的放任和縱容。天然氣事業法第50條第一項.(天然氣事業法第61條第一項五,九)
7.權責機關的怠忽職守,長期放任和縱容的不作為,也該被究責。
8.「頂新劣油案 魏應充判囚5年9月定讞」,假油沒有死傷確定人數,頂新負責人魏應充要入監,反觀「新店氣爆案3死13傷」負責人呢?沒事,真的需要好好地研究,究竟什麼理由和原因「欣欣天然氣負責人」可以全身退呢?
9.欣欣天然氣僅罰款20萬,「3死13傷」未免便宜過頭,可疑了?

最新追蹤(新店氣爆肇責在欣欣天然氣公司所敷設的共用表外管),沒有被法令定義的共用表外管和敷設牆面是否符合使用執照科核發的圖資,檢察官法官似乎都不在意,縱容拿雞腿換證照的浮濫情況,施工者和驗收者都該算是此氣爆的主犯,居然甚麼刑度都沒有被追究,此案顯然太「等閒視之」無視人命,背後肯定很有內容,退輔會有沒有與國家機器來操控判決呢? 退輔會拿公帑轉投資欣X,退輔會又是培訓,退輔會學員施工,退輔會學員驗收,教練兼選手,連個基本的『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都沒有,就是欺侮民眾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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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責機關」實勘現場,若連「管線」都搞不清,不嚴重嗎?.(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二))[參:天然氣本支管民眾一定要懂,切勿隱忍被欺侮。與欣泰及新北市政府和經濟部勢不兩立~]。因業者違法敷設輸氣管線(本支管),民眾為維護自身安全權益而導致房產被查封,這拜無能的權責機關所致使。
2.「權責機關」若連「該防護的設施」都搞不清,不嚴重嗎?.(天然氣事業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參:新北市政府好大官威,天然氣權責機關放任吃案,太嚴重了呀! 上下交相賊]。
3.法規充分授權檢測員為何不詳查?

天然氣重大隱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1182 號刑事判決,公訴權在檢察官手上。

我個人見解被故意掩蓋了怕全民太關注天然氣管線亂敷設的問題,進而要求全面查察,一旦查下去,我認為業者應該全會倒閉(除中油國營外,中油即便要改善也是使用公帑,算是全民買單)

一個教授受訪說『天然氣風險最高的是住戶、其次是管線,最後才是儲氣槽。』我想應該是住家中的裝潢、沙發、傢俱都是易燃物。沿線敷設管線的變數也很高,如熱鬧道路上,汽氣有汽油,氣爆如同高雄。儲氣槽一般都會選擇偏僻處,一個儲氣槽猶如15噸黃色炸藥,可影響範圍為半徑3公里,且天然氣是往上飄的氣體,逸漏發生氣爆燃燒是需要大量氧氣。

因此,新店氣爆313傷,中央和該地方政府,顯然只想靜靜處理案件不想有人被究責,怕深掘後,所有弊案就會一一浮現出檯面。至今沒有檢討反省和積極作為更不接受民眾監督的陳請詢問(拒絕回應)
X是退輔會轉投資的,退輔會本事可大的,拿公帑轉投資,還從事天然氣導管培訓專業人才(
符合對象-榮民(眷)、二類官兵),等同是『自己是業者、自己是培訓機構、自己學員施工、自己驗收』,這種百分百的「裁判兼球員」,也難怪全國亂敷管線一大堆(業者就是王),時時挖破天然氣管線新聞也沒裁罰過(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第一項,挖破管確實有逸漏事實,哪個權責機關有開罰紀錄呢?),天然氣公用事業弊案重重,為了隱匿,才會管線不公開! 國外NPMS可以提供民眾查詢,國內花大錢卻是爛系統「國家地理資訊系統(75年起)」,「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系統」不准查看,這樣圖利的是資訊和天然氣業者,還好意思「老王賣瓜自賣自誇」的誇大成果,顯然審計部已陣亡,無視全民眼睛雪亮的人還是有的,
新店氣爆3死13傷發生時災害新聞有起訴時一點點的新聞,判刑完全沒新聞,是這樣的隱匿作為! 判刑被消音,主因是怕引發全民憤慨和大恐慌,也怕有民眾要求查管線吧 顯然已經動用了國家的管控機制了,避免既得利益者損失。這種不怕民眾死只怕私人虧損的獨占公用事業業者,肯定既得利益的人就是特定人吧!

記者呼籲重申
記者深入了解後,對於天然氣業者和權責機關事事的故意隱匿和造假,目的為的是掩飾違法,相關天然氣管線及設備等相關常識的資訊不公開,讓全民搞不懂也問不到可靠資訊,這種顯然已無視全民有知的權利。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是「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立法宗旨。
我以身為中華民國的國民,希望看到「管線圖示教學、權責機關核准公文字號及內容、所有設施及管線修繕軌跡紀錄、施工單位、施工人證照、定期維護紀錄、管線圖資、設備位置、防護設備和措施、設備災害之相關消防單位連結 」等資料,唯有以最嚴厲的監督手段,才能將可能發生的重大災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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