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本支管民眾一定要懂,切勿隱忍被欺侮。與欣泰及新北市政府和經濟部勢不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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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主被公權力侵害的真實案例(新北法院106年度板簡字第2728號認證本支管,是條「輸氣管線本支管」且是違法偷敷更是「法所不容(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案主繳稅的私產,卻因欣泰業主為了省去高額敷設成本及避開受政府監控,也為了可獲得營運不法所得,進而違法強佔敷設法令不允許管線在私產上,這種土匪作為,全民公評吧~
如實揭露是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在此作者願負法律責任。

看看,下面影片若發生在窄小巷道住家社區,受災的是民眾呀!!

案主敏銳性很強,也因報警及陳請無效,只好為這支違法管線去提告拆除,怎知法官亂用法條僅以「表外管」來論處「最小侵害」這樣導致提告拆除的結果是被駁回,反遭案主個資財產收入全都被「欣泰石油(股)公司」取得,進而聲請法院強制。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新北法院在未通知案主的情況下,更在不成比例的查封原則下,逕自請人開門且堅持強制查封「房產」,這種猶如黑道討債集團作為,請問哪條法令允許的呢?還是長期擴大濫權所縱容的違法亂紀呢?
只因案主不懂法,就得被公權力糟蹋欺侮到這種地步嗎?
反問檢察官、法官、法務部派駐新北政風、新北經發局、消防局、工務局、經濟部,你們身為政府組織,公用事業與全民有關,督導這件事可以放任嗎?請捫心自問你們領受納稅金公帑,有盡到保護民眾免受侵害的職責嗎?難不成不炸死人就不開心嗎?
再者,
1.有足夠防火巷為何捨棄合法通道呢?
2.防火巷違章涉「妨礙公用事業涉刑法第188條,不懂嗎?
3.本支管 :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反問各個公務權責機關都是由「不識字 」的文盲組成的嗎?
4.以上,這支管至今沒人要負責,請問「新北市政府」全死了嗎?

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民眾是完全不了解其規格及定義。
我國所有從事天然氣的業者,本該盡責依法執法的敷設管線,怎知,案主所遇到的業者「欣泰石油(股)公司」,卻是以各式土匪作風,欺瞞民眾,強制施工在私產建物本體上,猶如「民眾產權是欣泰的」。

來,先了解天然氣管線定義: [可參欣泰營業規章第三條本支管定義,追溯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再追溯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另:追溯天然氣事業法第3條,再追溯至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
1.「輸氣管線」-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定義第一項第七(二)輸配氣設備「指自來源地起所敷設之輸氣管線、加壓站、整壓站及其他有關之設備。」
2.「天然氣管線」想詳知,必須先了解「輸配氣設備」,再來如何找到「天然氣管線定義」就得參照天然氣事業法第35條「計費準則」,才能找到『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
 (1)、本支管 :為輸送天然氣而敷設於道路、橋樑、河川、共同管道、涵洞、堤防、公園或其他土地之輸氣管線(亦即由地區整壓站至用戶端之管線)。[參欣泰營業規章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天然氣事業法第29條)按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裁罰(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2)、表外管 :自本支管分接點至建物計量表入口處間之輸氣管線(可區分為「共用表外管」及「專用表外管」)。 
 (3)、表內管:自建物計量表出口處至管線末端開關間之輸氣管線。  
3.以上定義清楚,就可以再回溯到天然氣事業法的主法
(1)本支管依其定義,法令明示「輸送天然氣」,故屬「輸氣管線」,得依天然氣事業法第22條
(2)表外管、表內管,法令明示「至建物、管線末端」,故屬「只進不出」,得依天然氣事業法第23條

案主被侵害的權益還被查封房產,只因不懂管線及定義,一直以來「欣泰石油(股)公司」明知管線是「輸氣管線」的「本支管」,案主怎麼詢問就是不回答不說明,只會忽悠欺侮受害民眾不懂,做賊心虛總有一天還是會被揭露出真相。再者社區本來就有「防火巷」,「欣泰石油(股)公司」為了省成本及不想申請,也不想支付甲級施工費用,一切全免費用全省,以「本支管」充當「表外管」,未經核准,就以土匪蠻幹作為,侵門踏戶到私產強行施工,連產權人制止及報警都無效,顯然已經將無知的警方洗腦洗得過頭,因此根本沒在怕

一直以來案主陳請權責機關也無效,在熟透法令的今天,案主聲稱絕對告到底,無法忍受「欣泰石油(股)公司」及「新北市政府」的無法無天。

法院閱卷,輸配氣設備本支管被欣泰違法敷上建物本體上,果真政府不敢公開圖資! from twhumanrights on Vimeo.

 

法院圖資與現場後防火巷不符 from twhumanrights on Vimeo.

【公法】公務圖利及行政罰

一.公務圖利
(1)刑法第127條第一項「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3)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二.行政罰
針對本案,不多說,單就輸配氣設備,違法敷設涉及行政罰如下
1.違反依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第一項「未經相關權責核准」(釋:經能字第10104603170號)
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2.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14條第一款暨第二十條第三項「未僱用....專任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
天然氣事業法第61條第一項一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3.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38條「完工未檢具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
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第一項三裁罰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4.違反天然氣事業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本支管」定義未經核准亂敷,
天然氣事業法第60條第一項七裁罰 「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
5.綜上,案主還未將其它違法算入,以上業者違法裁罰罰鍰如下,
5-1.欣泰自稱77年已敷設,77年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30,4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2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152,000,000
5-2.105年5月9日檢舉起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8,8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4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44,000,000
5-3.以時效三年算
概算最少金額裁罰,6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21,600,000
概算最多金額裁罰,300萬x3x12限期每次一個月=108,000,000
5-4.就上之裁罰金額之高,足以天然氣事業法第64條「廢止欣泰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營業執照者」。
【刑法民事】竊占圖利及惡意詐欺都還在追訴期,別胡說早已過時效(參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判字第87號「七(四)」) 

總而言之,針對案主之住家的「側巷+外牆+樓頂及防火巷」遍佈法所不容的本支管,如此不公義欺侮民眾的不法公用事業業者及權責機關,請勿自以為民眾好欺,案主絕對依法爭回應有的權益和損失,所付出的代價一定會要「欣泰石油(股)公司」及「新北市政府」千倍奉還


C9和C14就是多敷設管線,簡單說C3爬牆,E3、C9、E4、E5、C14、E6下牆,一處進六處出,就是「輸氣管線」。


由案主建物延伸至中央路門市之天然氣管線,查得圖資確定該等門市前之馬路沒有合法的「輸氣管線」(參上圖)。



本支管(黃)將九棟建物樓頂視為輸氣管線通路,供氣給中央路2段194-252號,比對管線圖資,該門牌前確實無管線,違反天然氣事業法。 粉紅管線為中央路2段194號-252號供氣管線(道路雙號單側無管線) 。

中國】亂敷管線真會令民眾傻眼的,不論台灣或是中國的業者,奇葩式的違亂亂敷施工,就是不管民眾同意與否,反正「做完再說」,有施工就有錢收,民眾要求拆除,也都是「冷眼旁觀」,一副「有本事,再說」,一種「玩死民眾,能怎樣?」的態度,令人生氣!

本支管-奇葩偷敷 on Vimeo.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控告建商天然氣管線敷設影響後陽台開門勝訴]台中市大里區大明路502號親家恆美

天然氣表外管法令檢附於下提供全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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