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法庭錄音(影)之使用 成了司法人員的護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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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法庭錄音(影)之使用 成了司法人員的護身符?

記者徐敏/台北報導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限制法庭錄音光碟之請求外,進一步增訂刑事罰則來處理違法使用法庭錄音光碟者,引發多數學者、實務工作者痛批,此法無異是在限制人民的閱卷權,以保護法官、檢察官。快樂聯播網台北台FM89.3,5月3日(日)晚上六點到七點的「TORO 刑男大律師」,將播出3月7日由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主辦、台北律師公會及民間司改會共同合辦的研討會,研討「法庭錄音錄影合理使用之界定與違法使用的責任」,真理大學法律系主任吳景欽、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李佳玟教授以及桃園地方法院錢建榮法官提出觀點。

 

吳景欽指出,有關證據目的外使用禁止的條款,日本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而不是刑法,經他查證日本案例,還真有人因此受害形成雙重冤罪:有一個人因為覺得審判不公,就侮辱法官,然後就被起訴,他就對外公開法庭錄音,檢察官知道了,反而再用這條起訴他。這個案子第一重已經有問題了,結果再給它加一個,所以日本律師公會各地幾乎都認為這條應該廢掉,吳景欽表示這變成司法在恐嚇被告方的手段,非常恐怖,難怪日本的律師直接在文章寫說這一條法律的邏輯存在,會讓日本的司法進入中世紀的黑暗時代。吳景欽指出,從帶學生去法庭旁聽,發現法庭上旁聽的人比較多的,法官比較公正,這表示公開透明更能夠讓被告程序獲得保障,所以對外公開才能維持一個公平法院。

 

李佳玟教授提到,美國在思考這個問題,自始的出發點就跟我們截然不同,美國認為人人都可以要求將法庭紀錄公開,這是一種理所當然的權利,這不僅對於律師的訴訟策略有幫助,對於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示以及被告事後的上訴都很重要,而且更能讓人民公開監督法院。這樣的法庭文化傳統雖然伴隨著科技的進步,所帶來隱私權方面的侵害更加重視,但並不能因此動搖到法庭紀錄應該公開的原則,而是例外地給予人民要求去除可能侵害隱私的錄音內容的權利。但是我國反而是一律禁止。這樣的禁止不僅不利於公開審判的法治原則,更是封殺了人民監督司法的管道。美國的法官也不擔心公開之後可能會被公審,因為如果有人斷章取義去公審法官的話,法院可以拿完整的錄音去證明,所以法院以及司法院擔心會被斷章取義,事實上也是完全站不住腳的。

 

錢建榮指出,草案民刑庭都適用是濫用比例原則,目的外使用或是侵害其他的權利,應該從個案來看。法庭錄音使用至今也幾十年了,從未有第三人主張說他的權利被侵害,然後去提起訴訟,為何突然由合法變違法,修法的原因,美其名說要保護第三人之名,實際上是行保護法官不要被評鑑之實。完全忽略了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當事人可以要求取得法庭錄音帶的權利,這麼荒唐的立法,也難怪許多行事光明磊落的法官都不希望司法院訂這個規定。法官法所訂定的法官評鑑制度本是給予人民一個監督司法的機會,不應該以限制人民取得法庭錄音的方式來剝奪人民的監督機會。更多精彩內容歡迎您按時收聽,或上世界民報全球資訊網http://www.worldpeoplenews.com/audio/ 收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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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0.07.04

沈香grabb

加入時間: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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