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正義是法治國家的基礎 法官應發揮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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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正義是法治國家的基礎

法官應發揮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功能

 

(記者趙欣雨 台北報導)政府究竟為何要存在?稽徵機關把人民當作賊?台灣租稅制度有沒有行政救濟的功能?國際企業為何不敢投資台灣?一連串的問題不斷爆發出來,在104年4月20日上午9點在立法院紅樓302會議室舉辦「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此為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委員及吳宜臻委員召集,呂學樟委員主持,尤美女委員出席,出席公聽會的專家學者包括國內外知名的稅法學者、刑法學者、會計師、律師等多達17位,包括德國聯邦稅務法院Prof. Mellinghoff院長,列席官員包括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財政部賦稅署、法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8個單位。

 

    公聽會主持人呂學樟立委指出,我國行政訴訟案件超過一半是稅務案件,行政法院判人民勝訴只有6.11%,被戲稱為敗訴法院。對於行政法院大多數判人民輸,學者指出法官不懂稅法,甚至抄襲國稅局答辯書,影響到公平裁判地位。他引用德國、日本的經驗,我國是處罰為原則,輔導為例外,甚至處罰很重,與國外不同。他強調要讓稅務案件辦案品質提升、加速案件審理,以增進民眾信服。

 

    公聽會邀請到特別貴賓,遠自德國來訪的德國聯邦稅務法院Prof. Mellinghoff院長,他談到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除了在法律爭議中擔任最終審的角色,還負有確保人民權利保障的角色,此外還須維護法安定性、法和平性以及實現更廣層面的稅捐正義。因為實際運用上,租稅對社會與經濟具有特殊的廣泛影響效果,稅捐案件又具有大量性的特徵,必須處理非常多具有同類事實以及法律問題的案件。

 

    Prof. Mellinghoff院長強調法官具有獨立性,聯邦的財稅法院不會是各機關「延伸的一隻手」。談到德國財稅法院法官的遴選與培訓過程,首先必須具備一般法官資格,念完四年法學院,到稽徵機關實習至少兩年,還須檢附國家考試,取得超過一般水平以上的優良成績。此外,還要不斷自我學習。他指出德國財稅審判權與法院體系能獲得信賴,其原因有三個方面:1)財稅法院不斷在重要的稅法基礎議題,做出貢獻;2)在高度複雜的稅法案件中,常常是納稅義務人獲得勝訴;3)財稅法院的判決結果形成行政與立法權之間一點緊張關係。

 

    從德國統計數字顯示,2014年,納稅義務人於上訴審獲得有利結果的比率高達42%,這些案件中法律問題的判斷結果都是有利於納稅義務人;2013年納稅義務人在上訴審的勝訴比率亦是40%左右。聯邦財稅法院不僅是審理案件,還要發揮保護納稅義務人權利的功能,確保納稅人不會因為稅務機關錯誤解釋稅法,而讓權利受到侵害。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陳志龍教授指出導致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在稅法裡面都無法分立,問題在於「為了增加國家的財庫稅收。」但是沒有進入法治化,所以沒有租稅公平,也沒有量能課稅原則。權力不分立,立法權沒有辦法獨立伸張,因為行政權大於立法權;行政權也不依法行政;司法權又受到行政權的拘束,行政、立法、司法都危險。司法權沒有做最終判決(Final Decision),司法權即使做了決定,稅單可以退回去稅捐機關重新再開,譬如母稅單被撤銷,可是還是會有子稅單,子稅單被撤銷,還有孫稅單,還有玄孫稅單,所以叫做萬年稅單。像太極門案件18年的萬年稅單問題很嚴重。他提醒賦稅人權的重要,並且提出四點呼籲:1.實體法:稅捐稽徵法要法定;2.程序法:訴訟認定要採法院認定為標準,行政機關不能夠再違反法院的規定,自己再為規定;3.司法應該有獨立的稅務訴訟法院;4.執行法,審前不容許要民眾要預先繳一半的錢。

 

    公聽會進行中碰到地震。臺灣財經刑法研究學會連福隆理事表示,Prof. Mellinghoff院長是德國訪問台灣最高的官員,所以才會地震。連福隆理事指出,德國財稅法院不是幫助行政體系處罰人民,而是幫助人民的基本權利。依據德國基本法,國家有責任保護人權,對於人民基本權的保護,共有17條,保護人民生命權、財產權、自由權、健康權等重要範疇。他很感動去年德國大法官蘇珊貝爾來訪,談到德國基本法裡面有訴願基本權,連最窮的人民都能受到保護。大法官說到第二件事,國家公權力皆來自人民的授權,任何人受到行政體系欺負,可以向法院申訴,他的權利一定會受到保障,保護人權是國家的基本義務。

 

    連福隆認為,「所有國家公權力來自人民的授權,這觀念非常重要。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配合監督,共同目的就是完成基本法裡面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目的。」他憂心當政府腐敗,行政走黑箱作業,司法也是黑箱,人民沒有機制來保障,怎麼辦?他指出德國是保護人民,我們為何沒有?談到德國有透明組織法,將國家黑箱體系的貪汙、腐敗翻出來,尤其政府與廠商訂定的契約全部都PO到網路上公開透明化。當前立法、行政、司法的黑箱作業,是台灣的悲哀,我們也需要制定透明法來監督政府。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黃士洲副教授談到如何帶領北商大團隊進行研究,他指出台灣納稅人勝訴率遠低於德國水準,研究也發現行政法院常常將財政部答辯書複製、貼上,所以針對100-102年總計3,122件判決,逐一研究分析稅務判決,毛勝訴率一審的期待值13%,然而,稽徵機關會提出上訴,而有56件上訴逆轉,再扣掉沒有意義的勝訴,例如僅在稅額更改7元到900多元不等的案件,所以實在勝訴率的數據只有6.11%。「稽徵機關不怕人民打官司,而且退回到原處分機關,變成萬年稅單。」此外不同法院勝訴率不同,地方行政法院年輕法官做有意義判決判人民勝訴,到了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比較守舊,又駁回。黃士洲憂心,近年來,稅務訴訟有減少趨勢,因為人民覺得打官司沒有意義,寧可和解,導致稅制改革沒有改正空間。他指出問題可能出在法官遴選過程,因為行政法院法官都是從民刑庭法院轉任,對租稅案件沒有信心,上任只接受20小時稅法訓練,加上結案壓力下,複製、貼上是安全選擇。透過台灣與德國的對照,台灣納稅人權利保護的議題應受到重視。

 

    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許祺昌會計師談到三點觀察,一、從訴訟統計上看,多數判決不利納稅人,在產業界引起負面連動。從他執業經驗,經常接觸稅務行政機關,連官員也說,“別的案件都判我們贏,你們不接受,法院也會判我們贏。二、不少判決與法官聯席會議的決議產生矛盾,連基層稅務員也坦承,現在沒有標準。並指出實質課稅原則遭濫用,甚至被無限上綱。基層人員坦承怕被用圖利罪起訴,只好用嚴格標準,人民只好去打行政救濟,可是勝率只有6.11%。行政機關受到干擾,將舉證責任推給人民,如商譽、佣金,要求人民舉證到行政機關滿意。三、談到業界觀點,當外商想來台灣投資詢問怎樣課稅時,新加坡、香港都可以問得到。但是,會計師只能回應法律規定,實際上如何課也沒有把握。令人憂心的是台商寧願轉到香港,選擇不回來。許祺昌指出,人民對於稅務救濟,信心不足,這對於經濟發展是很不利的結果。

 

    東吳大學法律學院陳清秀教授指出,台灣法治不夠具體明確,讓國際廠商知難而退,我國經濟發展不了,不是經濟部的責任,而是財政部、行政法院。

 

    南台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羅承宗助理教授指出關於財稅專責法院,我們不是每天遇到專利權、著作權問題,都成立了智財權專業法庭,但租稅是每個人民都會碰到的問題,財稅法院本來就應該排在智財法院之前設立。預算從哪裡出來?建議從司法預算挪來做財稅法院,希望此案盡速審議通過。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葛克昌教授指出,所謂專業法庭,第一個成立一定是財稅法庭。德國在威瑪共和國時代就成立財稅法庭,稅務程序法、稅務訴訟法等。德國強調自己是社會法治國,法治國家要同時成為社會國家?通過租稅制度。葛克昌強調:「租稅正義是法治國家的基礎。」他並談到我們國家要追求正義,司法要保障納稅人基本權,要培養法律人才。所以建立專業稅務法院、訓練法官倫理以及地位,要認識保護納稅人的基本權。他指出稅法學是法學教育中重要一部分,我們始終沒有建立。他強調人民與政府的關係中,最多的是稅捐債權債務關係,因此稽徵機關的法治水準,就代表國家的法治水準。財政部保守派官員只要說行政法院都判我們贏,所有租稅改革的可能都沒有了。所以要從建立專業法院、專業法官,並建立對賦稅人權應有的認識。

 

    尤美女立委指出,社會貧富不均,很多問題源自於財稅制度,需要大幅改革。目前稅捐稽徵站在政府方便,不是人權保障。從戒嚴時期到現在很多觀念沒有翻轉,一方面法官專業不足,總認為納稅是國民義務,所以法院的認定,都是以行政機關為準;人民訴願還要先繳50%,才能救濟,這都是把人民當作賊的角度。希望政府單位帶回去將這些衝擊、影響評估,而最重要的思維把「稽徵方便」、「以人民為賊」的觀念去改革,而從保障人權的角度。

p1.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台灣應成立專責財稅法院」公聽會,由召委呂學樟立委主持。

p2.德國聯邦稅務法院Prof. Mellinghoff院長,他談到德國聯邦財稅法院除了在法律爭議中擔任最終審的角色,還負有確保人民權利保障的義務,實現更廣層面的稅捐正義。

p3.包括國內外知名的稅務、刑法、會計等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公聽會,研議台灣成立專責的財稅法院,讓稅務案件辦案品質提升、加速案件審理,以增進民眾信服,真正保障納稅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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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香gra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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