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管、放棄心肺復甦≠安寧緩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的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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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心肺復甦的健保支出,一、二日動輒一、二十萬,醫療人員的急救負擔沉重,家屬不忍見被急救者的垂死猙獰,故立法院已三讀通過修法,只須一位最近親屬,或兩位專業醫師,簽字同意即可拔管或放棄心肺復甦。似乎,修法後普天同慶,但真的對「被拔管、被放棄心肺復甦者」好嗎?「非經本人同意」的「生死代位決定」,其實有著潛在問題。

(一)「其它人的意願≠本人的意願」。
以「是否插管」為例,醫師見「重症病患」呼吸喘、血氧低,但並非無法自行呼吸,就「催促」家屬同意插管。例如,既使是重症病患,因肺炎導至肋膜腔積水,只須抽水、半坐臥與供給氧氣即可,肺炎治好後積水自然會慢慢消退,醫師插管的標準理由是:「你沒看見重症病患自己呼吸多吃力,呼吸器幫他呼吸多舒服?」果真如此?醫師自己使用正壓的呼吸器,取代負壓的自行呼吸,只須三個月,若仍覺得「舒服」、「肺功能沒退化」,那麼醫師的感覺就可代表重症病患的感覺。人生只一回,任何人恐怕都無法代位決定生死,「是否痛苦」亦如此,很多重症病患未治癒前感覺遲鈍,親屬的感覺恐怕也不等於重症病患的感覺,至於若因經費不足,可以調整自付費用的項目。

(二)專業醫師真能代位決定嗎?
「繼續急救」是否只無謂地維持活著的假象?醫界有定義「是否死亡」的標準,勿須擔心會浪費健保資源急救屍體。筆者至親因突然無尿致高血鉀心跳停止,心肺復甦與電擊後,由119送到北醫時仍未恢復心跳,有幸北醫蔡凱倫醫師不放棄而救活,筆者也目睹至親受電擊與急救過程之恐怖地獄般紫色猙獰,但救回後只須洗腎就可解決猝死問題,危險期過後仍可坐臥地眼亮亮東張西望。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的實質效益,應該是針對「活死人」,讓「健保赤字、急救負擔、家庭經濟」都能解套,但真的對「被拔管、被放棄心肺復甦者」好嗎?恐怕沒人能替「被拔管、被放棄心肺復甦者」回答。

(三)許多「活死人」是「制度、人為」所造成。
例如,重症病患插管若超過一星期,由正壓的呼吸器再轉回負壓的自行呼吸,調適的困難度很高,須耐心的家屬與訓練師積極陪訓與密切監視。幾乎所有號稱會積極訓練的「呼吸照護中心」,其訓練師與護理師都嚴重不足,又不准私聘護理師或由家屬陪訓,為了安全起見當然採用最保守的訓練方式,即動不動就接回呼吸器;而居家的障礙空間與零醫療,讓「重症機器人」無法回家作居家訓練;「呼吸照護病房」更糟,無家屬可入住陪訓的設備,沒專職醫師與訓練師,故許多「活死人」都是「制度、人為」所造成,因為錯失了「訓練、復健」的黃金時間,若「拔管」,無疑是將大家的責任歸之重症病患,因未經積極的呼吸訓練而拔管等於判死。

(四)家屬的不忍須佐以足夠的資訊。
代替至親決定生死確實是一大煎熬。筆者煎熬過四次,一次因血鉀竄高之猝死,兩次因痰堵塞而實施心肺復甦,最後一次因太急迫,來不及瞭解心跳突然停止的原因,就必須決定是否繼續電擊。醫療記錄的「心衰竭」只是結果而非原因,代替至親決定生死之前,必須先弄清楚導至心跳停止的原因(其原因是否可以排除),才能判斷救回來後是否會變成「活死人、拖時間」,但醫病之間資訊極端不對稱,醫師也所知有限,另外醫師超級忙碌,能給重症病患家屬充分諮商的時間,若非絕種也是稀有,在非常倉促的醫病時間下,醫師都可能誤判,更何況是門外漢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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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chi.chen.9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針對慢性末期(絕症)病人,當醫師長期治療這種病人,使盡所有招數,眼看病情逐漸惡化時,就很容易判斷是否為末期病人。本文作者所說的:「筆者煎熬過四次,一次因血鉀竄高之猝死,兩次因痰堵塞而實施心肺復甦,最後一次因太急迫,來不及瞭解心跳突然停止的原因,就必須決定是否繼續電擊。」都是急性心肺衰竭的狀況,當然要急救到底。這些狀況都不是末期病人,不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所討論的病人。

醫師本來在行醫時,就應該以其專業的判斷,做該做的處置,不做不該做的處置。對於末期病人,明知CPR插管急救,並不能挽回病人的生命,只能拖延病人的死亡期程,就應該考慮不插管。如果已經對末期病人插管急救無效,病人持續昏迷,未能自己呼吸,此時只是拖延死亡時間,就應該有拔管協助病人安詳往生的道德勇氣。此次修法,讓醫師可以根據病人的意願書或家屬代表的同意書,執行拔管。應是符合倫理及法律規範的優質醫療行為。

不插管或適時拔管,確實不等於安寧緩和醫療,但是卻是安寧緩和醫療,期待協助病人沒有痛苦,安詳往生的最後重要的優質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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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07.07.30

jur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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