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爭議:不執行強制拆除處分書卻栽贓為囤房
案號:114年度雄國小第5號
訴訟主旨:請求賠償房屋稅外加徵的囤房稅
被告:高雄市政府
承審法官:張浩銘法官
判決:張浩銘法官依「心證」判決:「原告未向高市府先行就此跨局處事件請求跨局處協議」,故駁回原告之訴。
壹、 不執行強制拆除處分書卻栽贓為囤房
原告訴狀中的「事實及理由」
(一)因工務局未執行「強制拆除處分書」,導致稅捐處栽贓原告囤房應課「囤房稅」,依據國賠法第2-2條與國賠法第9-4條提起國賠訴訟。
(二)因本案屬於高市府「跨局處事件」(跨工務局與稅捐處),故於114/4/28向高市府提出國賠請求書。
(三)系爭建物屬地主與建商合建建案,工務局瀆職未依法勘驗而令平地起五樓;建商破產而法院不准依契約拆屋還地;不准接水接電的爛尾樓,不但被課房屋稅,還被栽贓為囤房須加徵囤房稅。
(四)114/5/8稅捐處函(高市稽法字第1140006018號),告知已轉法制局審理。114/7/14稅捐處作出無關國賠主旨之拒絕賠償理由書(高市稽法字第1140009392號),捏造原告主張:「稅捐處不能稽徵囤房稅」。114/8/19工務局亦作出無關國賠主旨之拒絕賠償理由書(高市工務隊字第11470698500號),捏造原告主張:「工務局須執行強制拆除處分書」。114/9/17高市府的國賠案答辯狀應該是複製貼上工務局的拒絕賠償理由書。
(五)工務局與稅捐處的拒絕賠償理由書,不但捏造原告主張,更引用「前案」似乎意味原告濫訴,但「囤房稅」自114年才開徵,工務局或稅捐處在拒絕賠償理由書內所提及的前案,均不可能涉及「既判力或爭點效或濫訴」。
貳、 張浩銘法官涉偽造公文書與涉程序瀆職
(一)涉偽造公文書
該判決依「心證」謂:「原告未於起訴前先向被告聲請協議而逕行提出訴訟,請求國家賠償,顯不合法(詳該判決三之(一))」,此乃涉偽造公文書,因為原告起訴狀證物一,對高市府提出的「國家賠償請求書」影本,國賠之聲明即明載:「本案屬於高市府「跨局處事件」(跨工務局與稅捐處),請求「進行跨局處協議」,請勿賳贓請求人「囤房」,並請求依據國賠法第2-2條與國賠法第9-4條,應賠償囤房稅與非囤房稅之差額」。
(二)涉程序瀆職
只要起訴前已完成先行程序,法官就有審理義務,若法官以非法手段拒絕審理,例如,該判決之總結:「準此,原告未於起訴前先向被告聲請協議而逕向被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國家賠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詳該判決三之(二))」,則涉程序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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