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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身分法面臨修憲爭議與部落困境:盧縣一委員倡議制度回歸人與文化

2025/12/01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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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脫節的認同?

原民身分法面臨修憲爭議與部落困境

盧縣一委員倡議制度應回歸人與文化

 內政委員會質詢聚焦

殖民遺緒下的身分認定難題

【立法院訊 記者/程德昌Valjeluk Katjadrepan報導】

        立法委員盧縣一上週三(11/27)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案提出質詢時,揭示了兩個看似獨立,實則指向同一核心議題的實際案例:「臺灣當代社會究竟應如何面對殖民歷史遺留下來的『身分認定』難題?」這場質詢不僅是對現行法規的挑戰,更是對臺灣社會長久以來忽視的身份政治與文化認同困境的一次深度檢視。

        盧委員直指,現行《原住民身分法》已與族人的實際生活脫節太久,法律與制度經常性地否認了人與文化之間真實、且緊密存在的連結,造成許多家庭與族群成員的身份被法律所懸置,無法獲得正式的承認。他強調,法律的制定不應只是僵硬的條文,更應該是反映社會現實、尊重文化多樣性、並修復歷史不正義的工具。

        然而,最新資訊顯示,原住民族委員會已在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透過修法,處理了部分因收養引發的實務困境。這顯示立委質詢與社會討論確實對法規的調整產生了影響,但盧委員提出的另一項歷史遺留的「熟蕃」身分認定問題,則仍待更進一步的法制解套。這兩個具體案例,成為推動修法進程中不可迴避的焦點。

原民會已回應部分爭議

收養身分限制放寬但仍有缺口

        盧縣一委員在質詢中提出關於原住民族夫婦收養非原民兒童的年齡限制問題,指出「父母皆為原住民族」的夫妻若在 40 歲前收養一名非原民兒童,孩子無法立即取得原住民族身分,必須等到父母滿 40 歲才能取得。

        盧委員質疑此規定的意義何在?若一對年輕的原民夫婦,於 35 歲收養孩子,孩子在部落長大、被家族接納、參與祭儀、與文化生活緊密相連,但法律卻只檢查「父母幾歲」,而不問「孩子是不是部落的人」。他認為這項規定更像是在切割家庭、否認孩子與部落的連結,使法律與生活完全脫節。

        針對收養問題,原民會已於 112 年底完成《原住民身分法》修正,並回應了部分實務困境,儘管可能未完全涵蓋盧委員質詢的「年齡」限制,但已大幅放寬限制:

根據原民會的新聞稿,本次修法處理了「具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形。原先規定必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身分,修法後,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

        雖然此項修法主要針對具原住民血統的養子女,解決了與生父母的姓氏及傳統名字連結問題,但盧委員提出的案例是收養「非原民兒童」,其身分認定應援引《原住民身分法》第 4 條相關規定,原民會是否已針對此類收養情境的「年齡限制」進行全面檢視和修訂,尚需行政機關進一步釐清。此一「制度與法律,經常否認人與文化之間真實存在的連結」的批判,仍有其制度性意義,提醒法制應以文化連結與家庭完整性為依歸。

 歷史行政錯誤不該延續

恆春龜仔甪社的「熟蕃」血緣困境

        第二個被盧縣一委員提出,涉及殖民歷史遺緒與行政程序不正義的案例,是屏東恆春地區的龜仔甪社(社頂部落)遺族的身分認定困境。這些遺族大多認同自己是排灣族,甚至說著排灣話、生活在排灣族群中,卻因為祖先在日治時期被登記為「熟蕃」,且在光復後因長輩可能因種種原因未及時登記原民身分,至今無法獲得法律承認。

        盧委員指出,以大法官黃昭元在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判決協同意見書中的觀點來看,《原住民身分法》第 2 條第 2 款中設定的「登記期間限制」要件,極可能構成不利的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而屬違憲。該判決認為,用六、七十年前的行政登記當作「你是不是原住民」的唯一標準,本身就可能違憲。然而,今天的行政機關在面對這些族人時,往往只能以「依法行政」為由,拒絕承認他們的身份。盧委員沈痛地指出,當法律本身存在不合理性時,「依法行政」是否等同於「延續不正義」?他強調,歷史錯誤所帶來的身份排除,絕不應由無辜的後代族人來承擔。

        關於此類因歷史登記導致的身份排除問題,原民會正依據憲法法庭判決進行處理:

此類問題主要與 111 年憲判字第 17 號判決(平埔族群案)精神相關。該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未將平埔族群納入規範違憲,要求相關機關在 3 年內修法或另立專法。原民會已根據此意旨,提出《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規範平埔族群的身分認定與權益保障。

        然而,這是否能完全解決如龜仔甪社等被註記為「熟蕃」或「平」的族群,希望被承認是既有(如排灣族)原住民族身分,而非另立的「平埔族群身分」的訴求,仍是目前法制上的最大爭議點。這兩個法案路徑的抉擇,將直接影響龜仔甪社等族群的身分認同與歸屬,更是對臺灣轉型正義深度的重大考驗。


 

 制度應回歸人與文化

修法需財政與權利影響評估

        盧委員在質詢中總結強調,當制度與法律落後部落太久,修法絕非倉促的政治動作,而是一場更深層的社會討論:「我們要怎麼讓制度重新回到人、文化與共同體?」

        他敦促原民會與內政部,在推動最終修法定案前,必須盡早提出以下四個面向的關鍵評估與資料:

  1. 人口估算與查核可行性: 針對潛在受影響族群(包含收養爭議與歷史登記遺緒),提出明確的人口估算與身份查核可行性報告。

  2. 財政衝擊細項: 試算修法後對教育、福利等資源分配可能產生的具體財政衝擊。

  3. 政治權利影響: 評估修法可能導致的選區結構變化及其政治權利影響。

  4. 法制調整後的配套: 針對修法可能引發的行政風險,提出具體的法制調整與配套措施。

        盧委員的質詢及對相關部會的要求,凸顯了原住民族身分法在「憲法認同權」與「行政可行性」之間所面臨的巨大挑戰。雖然原民會已針對「姓名從屬」和部分「收養」問題作出回應與修法,展現了行政部門對憲法法庭判決的尊重,但對於像屏東龜仔甪社遺族這類涉及日治時期歷史登記、並挑戰現行法律「登記期間限制」的案件,行政與立法機關必須拿出更具歷史正義與文化敏感度的解方,才能真正讓法律回歸其保障族群權益、尊重多元文化的核心價值。他誠摯歡迎所有族人、鄉親針對上述兩起關鍵案件,向立法機關提供更多寶貴的修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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