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杏法官疑為都更黑手蓋牌嚴重公安與侵占公款
案號:114年度北小字第2445號
股別:丁股
被告:松德社區管委會
被告訴訟代理人:劉仁閔律師(詳本文最後之附記)
承審:郭美杏法官
判決:管委會(被告)對區權人(原告)並無侵權與損害,故駁回。
訴訟主旨:管委會未經區權會決議而強佔六棟大樓由共有土地收益設立的公共基金,一再罔顧「公共基金的法定義務」、無視嚴重公安、侵占公共基金等等,嚴重損害區權人的公共基金權益,故請求返還區權人(原告)對公共基金的「應得對價」。
原告綜合辯論意旨狀:
〈一〉管委會掌控六棟大樓的公共基金,卻公告六棟大樓須自行修繕與清潔,更罔顧強震與強颱所造成的嚴重公安
例如,集合住宅不聘清潔員。例如,住戶被迫自費更換已滲漏多年的糞|汙|水的公共管線。例如,防火門不見,數年來一直不理。例如,113/04/03芮氏規模7.1強震後,B/C棟間裂開,不以白鐵封隙〈估價約26萬嫌貴,113/6/30公共基金餘額已有87萬多,每年尚有約90萬的共有土地停車費收入,直到開庭,管委會都只晃著估價單卻無實際修繕〉,導致一年半來,連接壁與逃生樓梯結構中的鋼筋,受酸雨嚴重浸蝕,「握裹力」嚴重不足,水泥剝落〈詳證物一,已簽收之緊急提案〉,為掩蓋結構體遭嚴重破壞,草菅人命封死該處的逃生門。例如,113/10/31康芮強颱後,防水層已老化的共用屋頂嚴重滲水,結構中的鋼筋亦受酸雨嚴重浸蝕,管委會居然宣稱「共用屋頂」非其法定職務〈詳證物一,上述簽收之緊急提案〉,上述所有事項直到開庭仍不理。
原告法律基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含屋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共用部分之修繕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含共用部分之修繕」。
法官既判力之惡果:管委會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條,掌控公共基金卻廢棄法定職務。
〈二〉不准區權人依法申請閱覽其任期內的「公共基金存摺」,疑侵占公共基金
例如,原告因懷疑公共基金是否未交接或被挪用,才不修繕公共空間與公共管線,依法申請閱覽「從未曝光過的公共基金存摺,最近兩本存摺」〈詳證物二,已簽收的社區文件閱覽與影印申請表,調解庭上只願出示僅幾筆交易記錄的新存摺〉,依申請辦法須在兩周內回覆,「出示2本最近的公共基金存摺」是件非常簡單的事情,除非該存摺「在任期內多次非法進出,或與公告的財報不符」,否則怎會在管委會自己訂定的兩周期限不回覆,直到開庭亦不理?
原告法律基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會計憑證與會計帳簿,管委會不得拒絕」。
法官既判力之惡果:管委會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隱藏公共基金存摺。
〈三〉區權人對區權會所提的修繕議案,管委會一概吃案
例如,原告對113/10/27區權會所提的六項議案〈會議前10日已提出,且已簽收,含修繕議案〉,管委會居然吃案全部不交給區權會議決〈當時原告亦曾影印所提的六項議案,置於所有住戶信箱〉。
法官既判力之惡果:管委會對區權人的提案可任意吃案。
〈四〉「執行單位」的管委會,不斷凌駕「決策單位」的區權會,不經區權會議決,即私自支出多筆巨額爭議款項
松德社區於108年11月10日召集第一屆第2次區權會,依據屬於「假決議方式」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只須1/5出席,出席過半同意即可決議,但議案二的「住戶規約」與其中的「單記法」,均沒有經過「法定方式」,即沒有經過「投票與計票過程」,就逕行宣布「無異議通過」,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不須經法院判決,自始無效)」。「單記法」導致六棟139戶,歷屆每位管委,最高得17票,最低僅得1票,嚴重缺乏代表性。此管委一再違法濫權,例如,未經區權會決議,即擅自決定爭議之巨額支出,區權人有異議一概不交付區權會表決:「111/7/1-112/6/30,付律師費27萬、借款135萬;112/7/1-113/6/30,付律師費10萬〈均詳其公告的財報)」。例如,本案又不經區權會決議,即支付律師「年度法律顧問費與訴訟代理費」,惡意為其蓋牌嚴重公安與侵占公款。
原告法律基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九、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法官既判力之惡果:管委會可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執行單位凌駕決策單位。
附記
長期壟斷管委會的蕭富文,勾結都更黑手劉仁閔律師,於108年違反民法第73條,在區權會沒有經過「法定方式」,即沒有經過「投票與計票過程」,就逕行宣布「無異議通過」:「成立獨立的六棟大樓之單一管委會」與「住戶規約(含可製造傀儡管委的單記法)」。劉仁閔律師仗其強大的司法人脈,所有相關案件的承審法官,均判「不合法」為「合法」,甚至為杜絕區權人的異議,法官還栽贓訴訟為「濫訴」,重懲「濫訴罰鍰」。都更黑手欲「沒有建築資金、沒有建築專業」而吞噬「黃金地段的都更暴利、用六棟共有土地貸款、招攬不良建商謀利、且私吞預售預付款等等」,令區權人畢生心血的「家被拆、土地被貸款銀行拍賣、房租補貼到期流浪街頭、再無土地可供貸款收拾爛尾樓」,而都更黑手等可捲款逍遙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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