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人力資源的進駐---低技術勞力人員
從國外湧入台灣的人力資源主要可以分為高技術人員和低技術勞力人員。但大部分從國外聘雇進來的人員主要還是以低技術勞力人員居多,原因不乏是為了及時填補台灣在較低階、勞力性質高如看護、建築業搬運工、國內大型公共建設的粗工等產業之人力資源缺乏,而大量從國外引進低技術勞力人員。而這似乎也解決國內民間一些問題如:在繁忙的大城市中,即使大人們都去上班時,家裡面仍然還有人可以照顧行動不便的老人或是帶小孩上、下學;在鄉下地區的人力外流問題等。雖然這種方法表面看似美好,但仍舊會發現有一些問題漸漸浮上檯面,好比:有些台灣雇主超時雇用、扣押護照和工作證、虐待勞工,而有些外勞進入台灣後並不是如當初申請入台時所寫的來當家庭看護等,而是做非法交易,如賣淫、竊盜、非法居留、詐欺。
本文主要介紹的是外國人力資源主要是透過哪些管道進入台灣?以及著重介紹政府在引進低技術勞力人員方面有哪些相關程序和配套措施?
在進行細部的討論之前,我們先簡單介紹一下一些基本的法規辦法架構。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中明訂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主要可分為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華僑或外國人擔任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除此之外,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及許可辦法中將所有在台涉及到聘僱工作的外國人分為四類:
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擔任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成為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外國僑民學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或是依補習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運動教練及運動員以及來台從事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的外國人。
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海洋漁撈工作、家庭幫傭、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或者是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且國內缺乏該項人才,並且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在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而允許在台工作的外國人。
第三類外國人:指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也就是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以及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在台工作。
第四類外國人:指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國人,即獲准居留台灣之難民且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並連續居留台灣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經取得永久居留的外國人。
本文所指之高技術人員主要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可申請短時間的學術及商務旅行卡或較長時間的就業PASS卡,將簽證、就業許可函、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多種准證「四卡合一」省時方便,甚至是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符合投資移民資格的外國人可申請永久居留卡(梅花卡)」。
而根據雇主聘僱外國人及許可辦法(依就業服務法所訂定),本文所指之低技術勞力人員也就是俗稱外勞,主要為屬於雇主聘僱外國人及許可辦法中所定義的第二類外國人,也就是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在台從事如家庭幫傭、產業勞力人員等工作。
二 政策介紹
1. 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方案---高技術人員
高技術人員在雇主聘僱外國人及許可辦法(依就業服務法所訂定)的定義裡主要為第一類外國人,也就是從事就業服務法裡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參照其他國家如美國之「綠卡」、歐盟之「藍卡」、南韓之「IT Card」、「Gold Card」、「Science Card」等三卡、新加坡之「個人化就業簽證」、「企業家社交探親簽證」、「商業入境簽證」等制度,設計出能讓外籍人才在出入境時以及停留在我國時能簡化申請流程和延長時間的三種證件。
「學術及商務旅行卡」:
針對「非以工作為主要入國目的」之國際重量級人士,並經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者,效期3年,可於有效期間不限次數往返我國,每次停留期限可達30天,如需延期停留,可檢具延期事由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外交部申請停留簽證(需繳費),停留期間之活動,依停留簽證相關規定辦理。卡片逾期應重新申請。
申請人可在台灣地區向移民署於各縣市的服務站提出申請;若申請人在海外地區 (含港澳,不含大陸地區)者可於台灣的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授權機構申請,再轉入出國及移民署審核。
「就業PASS」:
針對依就業服務法在台灣境內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所列舉之工作之外國專業人士。經過駐外館處、職業訓練局及入出國及移民署於審核後均認應予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製發就業PASS卡,並通知申請人領卡。此卡將簽證、就業許可函、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多種准證「四卡合一」。雇主聘僱外籍專業人士來臺工作,可依「外籍專業人士申請核發就業PASS卡作業要點」申請就業PASS卡,或選擇分別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居留簽證、聘僱工作許可、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等方式辦理。
「永久居留卡(梅花卡)」:
申請對象:
對我國有特殊貢獻之外國人,如曾獲部會級以上政府機關獎章、曾獲國際性組織頒授獎章或參加國際性比賽獲得前五名、對我國民主、人權、宗教、教育、文化、藝術、經濟、金融、醫學、體育、及其他領域,具有卓越貢獻;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特殊技術或科技機構之科技研發、奈米及微機電技術、光電技術、資訊及通訊技術、自動化系統整合技術、材料應用技術、高精密感測技術、生物科技、資源開發或能源節約技術及尖端基礎研究,或在公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電信、飛航、航運、深水建設、氣象或地震等領域等擁有成績之高級專業人才,又或者是現任或曾任國外大學講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機構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或獲有博士學位,曾獲國際學術獎或重要專門著作或於研究機構從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機構從事科技研發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三名、亞洲運動會第一名,或曾任各國家代表隊教練,經其訓練之選手曾獲得奧林匹克運動會前五名、亞洲運動會前三名,有助提升我國家運動選手競技實力之外國人;在台灣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之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或是在台灣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於入出國及移民署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投資移民基金滿五年之投資移民外國人。因以上這三類因素而被受雇來台工作之外國人才為梅花卡之主要申請適用對象。
相關政府單位:內政部移民署、經建會、經濟部、教育部、外交部、勞委會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相關法令規範增修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學術及商務旅行卡發卡及快速通關作業要點、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入出國及移民法、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2.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低技術勞力人員
提供雇主及外籍勞工諮詢、查詢並代轉、代寄以下各項外籍勞工申請文件及建立網路資訊系統等服務功能,同時也強化直接聘僱訊息宣導,鼓勵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引進外籍勞工,本中心所提供的服務,一方面便利國人將外籍勞工引進之申請手續簡化,大幅縮短外籍勞工引進時程;另一方面也保障外籍勞工權益,防止仲介剝削。
相關政府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
相關法規增修
就業服務法(民國 98 年 05 月 13 日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修正條文、入出國及移民法
申請外勞類別和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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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 |
越南 |
菲律賓 |
泰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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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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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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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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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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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看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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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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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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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撈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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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仲介公司的角色定位
在國外高科技技術人才(雇主直接向政府申請或委託經由仲介公司向政府申請)和外勞來台(經由政府的直聘中心或經由民間仲介公司向勞委會職訓局申請),根據就業服務法第四章規定,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且遵守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
根據就業服務法之內容,民間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且服務業務主要為經營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且得收取費用。除此之外,民間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為不實廣告或揭示、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時,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民間就業服務機構也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四 總結
勞委會現行規定的外勞申請及聘僱資格並未因是雇主「直接聘僱」或委託仲介業者辦理而有所不同。
在現今這個社會裡,不論是在午後公園裡或是在建築工地裡或是在傳統產業工廠裡,常常可以看許多非本地臉孔的人士在裡面進進出出、忙進忙出,或許在當今這個人心浮躁、物價急速攀身、失業率高的年代裡,會有些人認為國內高失業率的一部份主因是外國人搶走本地人的飯碗才會造成現在年輕人畢業即失業的窘境。但是,如果仔細去查閱國內的相關法規,就會發現到在就業服務法和雇主聘僱外國人及許可辦法中都有提到本國人若要聘雇第二類外國人,也就是從事海洋漁撈、家庭幫傭、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都必須要先在國內公開招募本國人之後,若仍無法滿足需求才能檢附相關文件透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官方的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聘僱外籍勞工。所以,我們也不能把國內失業問題怪到他們的頭上,畢竟他們大部分也是做國人不想做的工作,而他們及時被引進一方面也解決國內少子化和現代人比較不願做低階工作造成的人力短缺問題。
老實說,在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的聘僱流程時,會發現聘雇外勞的流程好繁瑣,一開始是雇主的資格審核且要在國內公開招聘過後,將相關文件送至勞委會職訓局審核通過,接著就是要申請招募許可函(將申請文件寄至直聘中心,直聘中心再轉交給勞委會職訓局,核准結果會直接由職訓局寄通知給雇主),再來就是申請入國引進許可函,有了這個許可函才能在外交部駐外館辦理外籍勞工簽證。接著,雇主還要線上填寫驗證申請書,根據各國外勞規定準備相關驗證文件交給直聘中心,直聘中心再代轉相關驗證文件至駐臺辦事處審核,而在審核通過之後,駐臺辦事會直接寄送已蓋戳章並驗證完成之文件給雇主。接著,就是辦理外籍勞工簽證,雇主於被其相關外籍勞工申請來台簽證文件透過直聘中心代寄至外交部駐各國辦事處,同時核發給雇主「簽證領取憑證」正本,並請雇主轉交外籍勞工,作為其回國後至我駐外辦事處領取工作簽證之依據。接著外籍勞工離臺,回到自己的國家後,再到我國外交部駐各國辦事處繳交護照正本、簽證規費及「領取簽證憑證」正本領取簽證,再搭機返臺工作。前面的過程冗長且要耗費好幾個月的時間讓文件跑,難怪有些雇主等不下去乾脆透過非法仲介公司來引進人力。而在後面外籍勞工入台之後也還要辦理一連串事宜才算是真正合法聘雇外籍勞工。外籍勞工入國當天須辦理勞工保險,而家庭看護工或幫傭得自願辦理,除此之外,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天內向外國人工作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入國通報,並取得縣市政府核發之受理雇主聘僱外國人入國通報證明文件,否則雇主會被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就業服務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而且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入國後「3日內」(3個工作日,例假日扣除)安排其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院辦理初次入國健康檢查,並於該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應檢附健康檢查之證明經由直聘中心代為向勞委會申請外籍勞工聘僱許可。而外籍勞工在入國15天內必須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再來,雇主應於外籍勞工到職3日內,還必須為其在臺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勞工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險費。在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期間,雇主還要定期帶他們去做健康檢查並將結果函送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55條第1項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指海洋漁撈、家庭幫傭及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而且外籍勞工若於聘雇期間行蹤不明、轉換雇主、中途離境須重入國、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等情形時,雇主必須依法辦理相關申辦手續,絕對不能置之不理,否則就會像是過去國人常從國外買一堆動物來把玩後就任意放生一樣,破壞當地生態,台灣社會問題會層出不窮。
最後,外籍勞工離境前,雇主應協助外籍勞工至國稅局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外籍勞工來台工作也是要逐年及出境前申報所得稅,我覺得這個做法挺不錯的,而雇主須於外籍勞工出境後30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勞委會職訓局辦理離境備查,這樣才能夠避免外國人非法留在台灣從事非法工作。
以上申請流程冗長且從申請、等待到結果出爐就要耗費半年以上的時間,而且申請者的資格限制頗多,難怪許多人冒著危法的風險去偽造巴氏量表等去申請外勞或者要求外籍勞工從事非申請目的之工作。
補充:
流程圖
取自http://dhsc.evta.gov.tw/Guidelines.html
雇主聘僱外國人及許可辦法(依就業服務法所訂定)第12條-第15條
第12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求才廣告三日,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二十一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但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者,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前項求才廣告內容,應包括求才工作類別、人數、專長或資格、雇主名稱、工資、工時、工作地點、聘僱期間、供膳狀況與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名稱、地址及電話。
雇主為第一項之招募時,應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事業單位員工顯明易見之場所公告之。
第12條之一 雇主有聘僱家庭看護工意願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醫療機構之醫療團隊申請專業評估,經評估被看護者須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推介成功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聘僱外國籍家庭看護工。
被看護者持特定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得不經前項評估手續,直接向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長期照護管理中心申請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
第13條 雇主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所要求之專長或資格,其所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亦應具備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複驗該第二類外國人之專長或資格。經複驗不合格者,應不予許可。
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前項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工作類別公告之。
第14條 雇主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招募本國勞工,有招募不足情形者,於招募二十一日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得檢附刊登求才廣告資料、聘僱國內勞工名冊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向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證明書。
原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審核雇主已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者,就招募本國勞工不足額之情形,應開具求才證明書。
第15條 雇主依規定辦理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應徵之求職者,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不實陳述工作困難性或危險性等情事。
二、求才登記之職類別屬非技術性工或體力工,以技術不合為理由拒絕僱用求職者。
三、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本國勞工者。
參考資料:
l http://www.evta.gov.tw/home/index.asp
l 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1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l http://www.evta.gov.tw/identity/list.asp?mfunc_id=7&func_id=7&group_id=2
勞委會職訓局
http://dhsc.evta.gov.tw/process.html
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___勞委會職訓局
外勞直聘網___ 民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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