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眼人按摩已合法 衝擊視障業者
【長榮大傳系/陳怡涵 洪彩婷 台南採訪報導】從民國100年11月開始,大法官解釋第649條正式生效,明眼人從事按摩業,並不違法。這項法規對視障者的工作權造成很大的衝擊。大法官解釋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1項「非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規定,是剝奪明眼人的平等權及工作權,違反憲法精神。因此2011年11月起,明眼人從事按摩業已完全合法,視障按摩業者也遭受衝擊。
對於政策開放後, 卻沒有對弱勢工作權,有一個完善的配套措施,視障按摩師們無計可施,只能不斷提升本身技能,再次面對生命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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