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次貼紙騷擾!高院判決還原真相
兩件社維法裁罰及民事賠償判決均獲法院維持,當事人卻仍未收到賠償,並持續面對相關訴訟。
公民記者/錢薇真(本案當事人)
【新竹報導】
2025年1月21日,我住處的電子鎖貓眼第一次遭人黏貼綠色貼紙。
當時,我以為只是一次惡作劇,沒想到這竟然是一場長達68天、累計121次的反覆騷擾事件。
從溝通、報警、蒐證到出庭,我原本只希望對方停止黏貼貼紙,讓我能夠在自己的家裡安心生活。
然而,隨著事件進入司法程序,爭議焦點卻逐漸從反覆黏貼貼紙的行為,轉移到我住處的電子鎖是否侵犯鄰居隱私。
明明是我先遭受騷擾,最後卻變成我必須花上一年多的時間,不斷釐清電子鎖的功能與相關指控。
一、從一張貼紙開始,居住安寧逐漸受到影響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字第705號民事判決,2025年1月21日至3月29日期間,對方在68天內反覆於我住處電子鎖貓眼黏貼貼紙,累計121次。
這並不是單次事件,而是持續、反覆發生的行為。
對我而言,每次發現貼紙,都意味著有人再次接近我的住處大門。我開始擔心下一次什麼時候會發生,也逐漸失去原本應有的居住安全感。
我曾試圖透過溝通及報警處理,希望事件能夠停止,但最終仍必須透過司法程序尋求救濟。
二、遭騷擾的人,反而成為被質疑的人
事件發生後,對方主張我的電子鎖具有監控功能,侵犯其住家隱私。
於是,原本應該被關注的反覆貼紙行為,逐漸變成電子鎖是否監控鄰居的爭議。
身為演員及影視工作者,我的職業需要長期經營個人形象。當事件進入新聞及社群平台,我也面對網路上的質疑、攻擊性留言與輿論壓力。
我不只要處理住處遭騷擾的問題,還必須花費大量時間蒐集資料、應對訴訟,並向外界解釋自己的電子鎖。
這種從被害人變成被質疑者的處境,是整起事件中最令我難以接受的部分。
三、高院審酌設備資料,釐清電子鎖並非24小時監控
2026年8月25日,臺灣高等法院作成115年度上字第705號民事判決,駁回對方上訴。
法院審酌電子鎖原廠資料、錄影啟動方式及雙方住宅位置後,認定電子鎖並非24小時持續錄影,也沒有拍攝對方住處室內活動的可能。
法院同時認定,反覆黏貼貼紙的行為已侵害我的居住安寧。
對我而言,這份判決的重要性不只是賠償金額,而是法院透過具體證據,釐清了我長期遭受質疑的電子鎖問題。
原本由貼紙騷擾引發的爭議,終於回到法院認定的具體事實。
四、三份法院裁判,記錄一年多來的司法過程
目前與貼紙事件直接相關的三份重要裁判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秩抗字第2號裁定
針對67次貼紙行為,法院駁回抗告,維持新臺幣6,000元罰鍰。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法院駁回上訴,維持10萬元精神慰撫金及自202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的利息,並依我在第二審減縮後的請求,禁止對方再次於我住處電子鎖貓眼黏貼貼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秩抗字第3號裁定
針對另外36次貼紙行為,法院駁回抗告,維持新臺幣5,000元罰鍰。
上述兩件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及一件民事判決,均有對我有利的裁判結果。
不過,社維法罰鍰並非支付給被害人的賠償,也不等同於刑事有罪判決。
五、雖然勝訴,至今仍未收到賠償
高等法院已維持10萬元精神慰撫金本息的民事判決,但截至本文撰寫時,我尚未收到對方支付的賠償款項。
接下來,我將委請律師依法聲請強制執行。
從遭受騷擾到取得法院判決,我已經投入大量時間與精神。如今即使獲得有利判決,仍須繼續透過法律程序,才能爭取實際履行賠償義務。
這也讓我深刻感受到,取得勝訴判決與真正恢復生活安寧,並不是同一件事。
六、電子鎖爭議已有法院認定,其他訴訟仍帶來壓力
除了貼紙事件的社維法案件與民事損害賠償案件,對方另就電子鎖等設備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請求。
我仍必須準備資料、應對相關法律程序。
我理解每個人都有依法提起訴訟的權利,個別請求是否成立,也應由法院依據證據判斷。
但從我的角度而言,這些持續進行的程序,確實讓我難以擺脫整起事件帶來的心理負擔。
我原本只是希望停止住處門口的反覆騷擾,卻必須花上一年多的時間,處理衍生的電子鎖爭議及其他訴訟。
至於反覆貼紙行為是否另涉及刑事責任,仍須依相關刑事程序認定,不能僅憑社維法裁定或民事判決直接推論。
七、身為公眾人物,我承受的不只是訴訟壓力
身為演員,我的工作與個人形象具有一定公開性。
當私人生活中的爭議進入新聞與社群平台,我也必須承受更多外界關注,以及網路言論可能帶來的影響。
一年多來,我不只需要處理證據、報警與出庭,也必須面對這起事件對生活、工作及心理狀態造成的壓力。
法院可以依據證據作出裁判,但那些因為長期不安而失去的生活品質,並不會隨著判決作成而立即恢復。
我選擇親自寫下這段經歷,是希望社會能看見反覆騷擾對被害人的長期影響,也希望更多人理解司法救濟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承受的負擔。
八、訴訟期間,地方人士多次與對方共同出現在法院
在這一年多的司法過程中,還有一段經歷讓我印象深刻。
2025年5月26日、8月12日及10月14日,我曾三次在法院拍攝到一名具有里長身分的地方人士與對方共同活動,並保存相關照片。
該名里長並非我居住社區所屬里別的里長。
我曾主動聯繫這名人士,表達自己的疑慮。對方回覆表示知道了,會再與相關當事人聯繫。
我尊重任何人尋求協助、陪同前往法院的權利,也不會僅因有人陪同出庭,就認定涉及司法干預。
只是,回想這一年多的訴訟歷程,我大多必須自己面對蒐證、報警、出庭及生活中的種種壓力。看見對方有地方人士陪同,確實讓我有不同的感受。
無論當事人有沒有親友、地方人士或其他人陪伴,我都希望司法程序能回到證據與事實本身。
從一張貼紙,到68天121次的反覆行為,再到一年多來圍繞電子鎖的爭議,我最初的訴求始終沒有改變。
我只是希望,自己能在家裡安心生活,不必再為反覆發生的騷擾感到不安。
法院已經釐清部分重要事實,但對被害人而言,真正的平靜,仍需要時間才能恢復。
相關司法裁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秩抗字第2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秩抗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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