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宜娟法官涉讓都更黑手竄改法定同意門檻
案號:115/北小/715
承審:李宜娟法官
主旨:管委會竄改法定同意門檻,非法動用每年公共基金收入的半數40萬,聘用「內定」兼任總幹事,乃因連續四屆「沒住在社區的管委」硬要搶當「主委」,無法「實際管理」。原告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被告:松德社區管委會
訴訟代理人:劉仁閔律師〈都更黑手,詳下述"貳"〉
壹、 法官涉讓都更黑手竄改法定同意門檻
(一)原告主張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該會議記錄的「出席情況」,明載出席為101人,法定同意門檻應為出席人數的3/4,故「法定同意門檻應為76票」,但該案僅得65票,明顯依法未通過同意門檻。
(2)被告狡辯此乃依據「住戶規約」,但住戶規約的產生並沒有經過「法定方式」,即沒有經過「投票與計票過程」,依據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此「無效」乃「自始無效,不須經法院判決」。松德社區於108年11月10日召集第一屆第2次區權會,議案二的「住戶規約」,不但沒有逐條討論,更沒有經過「法定方式」,即沒有經過「投票與計票過程」,就匆匆逕行宣布「無異議通過住戶規約」。
(二)法官涉枉法裁判
都更黑手透過管委會操控社區,北市都發局乃是共犯,不論「併吞六棟獨立大樓成立單一管委會」〈詳下述〉,或「暗植嚴重侵害住戶權益的住戶規約〈含造成嚴重缺乏代表性的單記法〈詳下述〉」,北市都發局連「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投票與計票過程〉」都不審理,即讓其報備且登記為法人〈可成立都市更新會、可為都更實施者〉,而後一連串的法官都罔顧其法律專業,依據「無效的法律行為」,以「既判力」甚至「濫訴罰鍰」造成寒蟬效應。
貳、都更黑手、北市府相關局處、五案承審法官
劉仁閔律師從108年起,即陰險佈局入侵社區:違法併吞6棟獨立大樓(名為松德社區);製造傀儡管委;侵權共有土地;唆使管委棄修繕誘都更;公共基金任其揮霍;不准閱覽公共基金存摺;挾其司法強大人脈消滅所有異議。北市府相關局處與五案承審法官(詳下述(一)至(五)),居然連最基本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有投票與計票過程〉」都視若無睹,讓都更變成猙獰的「官商仲介」因垂涎百姓「畢生心血的家(土地)」的「掠奪工具(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一)非法圈地
北市信義路六段、松德路口之6棟獨立大樓(松德社區),原為稅捐處與調查局的眷舍,當初建商在嚴謹監工下不敢偷工減料,此實而不華的建物歷經兩次7級強震屹立不搖,過去40年來均獨立管理,108年北市建管處突發函,要此「不存在區分所有關係」的6棟獨立大樓,由「無召集權人」召開區權會,既使該會議未達各棟法定最低出席門檻,仍作成6棟獨立大樓只能成立「單一管委會」之決議。該決議沒經過「法定方式」,即沒有經過有「投票與計票過程」,就由都更黑手逕行宣布「無異議通過成立單一管委會」, 根據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北市都發局火速讓其報備且登記為可主導都更的「法人」,法官更判決此單一管委會合法。
以北市建管處信封誤導召開「單一管委會」是法規、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罔顧此單一管委會為「未依法定方式產生」之「程序違法」、法官渉枉法裁判「應自始無效的單一管委會為合法」,政府與法院無疑都是都更黑手的始作俑者。
(二)傀儡管委
住戶規約亦沒有經過「法定方式」產生,即沒有經過「投票與計票過程」,就由都更黑手逕行宣布「無異議通過住戶規約」,暗植許多嚴重侵害住戶權益的條文。其中的單記法,違反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1條:「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因非法採用單記法,造成6棟獨立大樓共139戶,歷屆當選管委得票數最高為17票最低為1票,嚴重缺乏代表性,卻一再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7與3-9條,將法定「執行單位」擅權為「重大決策單位」。
北市公寓大廈管理科罔顧此住戶規約為「未依法定方式產生」之「程序違法」、法官亦渉枉法裁判「應自始無效的住戶規約為合法」,政府與法院無疑都是都更黑手的始作俑者。
(三)侵權土地
違反土地法第34-1-1條,要收編共有空地為收費停車場前,未取得至少半數地主授權,即強行收編六棟獨立大樓的全部共有空地為收費停車場,且更得寸進尺地將停車費全數置入公共基金變成私囊,此違反土地法第34-1-3條:「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法官未實質審理已涉枉法裁判,竟判決提告者濫訴而懲處「濫訴罰鍰」,欲一舉殲滅所有異議者,造成社區的寒蟬效應。再者,松德社區共139戶僅37車位,不經區權會決議,管委們均可不必抽籤即擁有。
(四)詐騙侵佔
將共有土地收入非法全數納入公共基金當作私囊,未經區權會決議,即以公共基金年年支付都更黑手劉仁閔律師「巨額的法律顧問費與訴訟代理費」,來消滅社區的異議者。114/11/9區權會聘「有薪兼職總幹事」,101戶出席,依法須3/4同意〈76票〉,管委會卻在會議記錄上詐欺「65票已達同意門檻」,旋即非法拿土地年收入的一半來支付「內定的兼職總幹事」。都更黑手劉仁閔律師挾其龐大的司法人脈屢屢消滅異議,而其內定的有薪總幹事,則負責進駐社區誘騙與各個擊破。
另外,區權人分別於114/4/14與115/2/23,依松德社區管委會訂定的「松德社區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公寓大廈文件之申請規則」,向管委會申請閱覽與影印「公共基金存摺,涵蓋111/1/1至最近之交易紀錄」,依該申請規則四之〈二〉,管委會應於收到申請書二週內准駁通知申請人,且依該申請規則四之〈三〉,若駁回,應以書面載明駁回理由,然管委會兩次簽收均不理不睬。公共基金存摺是「公共財產」不是「私人財產」,此種作法涉犯背信與侵佔。
(五)罔顧公安
既擁有政府與法院的「不法通行證」,管委會當然敢咨意違法。例,若非陳情於總統府、消防局要連續重罰,管委會也不會修繕荒廢多年的六棟消防設施。例,若非114年屬於H2的7層集合住宅須消防安檢,管委會也不會修繕荒廢多年的B/C棟間各層逃生門均因鏽蝕無法開啟。例,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的法定職責,辭退集合住宅的清潔員,不但導致公共空間髒亂,亦將被消防局列管為六棟防空避難所的地下室變成廢墟。
另外,例,113/04/03芮氏規模7.1強震後,B/C棟間裂開,一年多不以白鐵封隙,導致連接壁與逃生梯結構中的鋼筋,受酸雨嚴重浸蝕,「握裹力」嚴重不足、水泥剝落。例,113/10/31康芮強颱後,防水層已老化的共用屋頂嚴重滲水,結構中的鋼筋亦受酸雨嚴重浸蝕,管委會居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與10條,謊稱「共用屋頂」非其法定職責。凡此種種罄竹難書,但政府卻對檢舉裝聾作啞、法院亦不斷涉枉法裁判。
(六)都更黑洞
114/11/9在管委會霸占麥克風、打手喧嘩、不准提問、匆促表決下,選出「內定管委(開會通知前參選已截止、開會通知未附參選名單)」,社區共139戶,管委最高得13票最低得1票。另外,區權會決議「萬鼎檢測B棟地下室」,115/3/15管委會之公告,居然詐欺竄改成「萬鼎與中鼎負責六棟都更」,且公告「每場說明會限制20-25戶」,涉百億的都更沒錢租區權會場地,陰險貪婪地欲化整為零、各個擊破、誘騙脅迫,更可誘簽「意向書」或「同意書」。萬鼎屬於中鼎集團,中鼎114年第三季的總負債為932億,其中流動負債(短期債務)高達629億,而其股本(自有資金)僅89億。「都更」不同於「合建」,若1/2同意,「黑白兩道」就會長驅直入強力壓迫,若3/4同意,另1/4就會「被強制都更」甚至「被強制拆屋」。管委會居然為鯨吞都更暴利,喪盡天良地欲將住戶推入火坑。
政府藉著「權利變換」與「估價師」,以公權力大砍黃金地段私有土地的市值、吞噬民地後,都更亦可能淪為「品質不佳、工期延宕、爛尾樓」。品質不佳的例子:上市的基泰建設手握雙北20餘件都更案,「基泰大直」都更案卻因紙糊地基造成嚴重鄰損 ;黃金地段爛尾樓的例子:大安區的文樺都更案;大同區的嘉源埕驛都更案;北投區的泊山妍都更案。爛尾樓後期待續建?續建的資金哪來?除非銀行已貸出的龐大資金(含利息)還清,否則共有土地質借的二胎、三胎,建商哪有利可圖?期待政府會負責?
政府以「防災」為名強逼百姓拆掉「畢生心血的家」,故意不依法強制執行「老屋健檢」與「結構維修補強」,又敷衍施工勘驗、違建不拆、放任海砂屋與紅黃單。為謀利視30年為老屋,無視台北市地政局建築改良物耐用年數報告,不論鋼骨、鋼骨鋼筋混凝土、鋼筋混凝土的耐用年數均是60年。「不該拆而強拆」,不但浪費資源且惡化土方之亂(盜採砂石再回填廢棄物)。一旦百姓因「品質不佳、工期延宕、爛尾樓」而蒙受「萬倍人禍」,始作俑者是否該切腹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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