蒐證工具還是偷拍幫兇 針孔攝影機爭議延燒
【記者 施蕙心/綜合報導】
近期針孔偷拍事件頻傳,公共廁所、旅館及醫療場所接連發現偷拍設備,引發民眾不安與對使用公共場所的不信任。為此,已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發起提案,主張限制偽裝型攝影設備的製造、販售與持有,並提高取得門檻,以降低偷拍犯罪的發生率。
針孔攝影引爭議 反對普及提案
針孔攝影機偷拍事件持續延燒,公共廁所、旅館浴室牆面的孔洞,經常引發民眾懷疑是否遭人暗藏偷拍設備。近日更有多起事件爆出,連鎖醫美診所在煙霧偵測器內藏設針孔攝影機;而在擴大清查後,嘉義市一間診所的X光室內,也被發現裝有密錄器。針孔攝影機似乎無所不在,又難以察覺,民眾魚同學認為,醫療和休養場所接連爆出偷拍事件會造成不安,且對部分醫療系統難以信任。也有民眾在社群媒體表示,如今不論是使用公共廁所或進行醫美療程,皆會感到高度緊繃,深怕自己淪為下一個受害者。
今年3月,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出現「反對針孔攝影機的普及」的提案,要求電商平台應針對偽裝的攝影設備設下審查及下架機制,減少設備流通,並建議政府對於購買隱匿攝影設備建立管理制度,採原則禁止,在特殊情況,如警察偵查犯罪、調查才可經實名登記,例外允許使用。
提議者錢江說明,欲推動此案是由自身生活經驗思考,在外使用廁所時,她常打量四周牆壁、天花板通風口的孔洞,不知裡面是否有東西,她說:「如果在外面解決作為生物的基本需求都沒有辦法安心,甚至會覺得因為無法改變什麼就放棄自己的隱私,這不是一個正確的事情。」因此錢江比照槍枝管理相關規定,提議限制電商平台販售,從源頭獲得管道減少,讓取得門檻增高,如此提高犯罪成本,從而減少針孔攝影機偷拍問題。
提議者錢江說明,針孔攝影機取得管道太便利,且多數用途並非正當,故希望透過購買限制門檻,降低偷拍機會。【記者 施蕙心/擷取自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平衡偷拍防治與蒐證需求 掀民眾熱議
「反對針孔攝影機的普及」的提案時間截止前,共有九千多個附議,也引起大批網友討論表達自己對於使用針孔攝影設備的觀點。魚同學表示,對於偷拍行為極度譴責,但也認同針孔攝影機若發揮正確功效,應能在需要時為保護自己採證,故比起全面禁售,認為政府應先嚴格檢視隱私場所是否足夠安全,且加強對有心人士懲處,也支持若民眾遇到必要情況可實名購買。
「反對針孔攝影機的普及」的支持者主要認為,現在針孔攝影機的取得管道過於便利,且價格也不算高昂,取得方式及價格皆無法提高犯罪門檻,因此若管制購買管道或許能有效降低公共場所偷拍事件的發生機率。不過也有部分民眾認為即使加強管制,也未必能有效遏止偷拍行為,應優先從修法著手。此外,也有人指出,一般民眾在蒐證時,如密錄家暴或職場霸凌情形,仍可能有使用針孔攝影機的需求,因此不宜過度管制。
隱匿攝影設備購買管道多,且價格不算高昂,多偽裝成生活日用品,故原用以蒐證的工具可能淪為有心人士利用。【記者 施蕙心/擷取自Google】
錢江說明,她也思考過若限制販售針孔攝影設備是否會影響正當的蒐證用途,最終得出結論:如果是專業人士需用於搜查,應會僅限於特定場合使用,且會考慮到法律問題,因此不太會有散布的風險,但若是一般民眾取得針孔攝影設備,是否會散布偷拍影像則無從得知,且蒐證方法應不僅限使用隱藏式攝影機,也可用錄音、驗傷或普通攝影機及其他工具當成替代方案,針孔攝影機正當性低,且使用氾濫,故主張應採實名制購買。
律師林冠宇認為,針對「反對針孔攝影機的普及」的提案需先明定何謂「針孔攝影機」,否則執法與管理恐將面臨困難。另外,許多家暴受害者、職場霸凌受害者等弱勢族群,實際上也有透過錄影設備自保與蒐證的需求,若全面禁止,恐反而剝奪其自我保護的權利,因此林冠宇認同可往「實名登記制」方向研議,讓民眾仍可合法購買,但透過購買紀錄提高犯罪成本,並利於後續追查,若裝置具備序號,也能透過登記資料追溯實際購買人。
小標三:被偷拍如何自保 相關法律規範
現在針孔攝影設備可透過電商平台及實體店面購買,取得管道多元便利,且此類設備多偽裝成日常用品,如芳香劑、插座、煙霧感測器,但經過有心人士的不當運用,使原本用於蒐證的設備變為偷拍工具。民雄分局組長張志福說明,進入飯店房間、公共廁所或更衣室等場所時,應先檢查環境,若察覺異狀,可先關電燈,盡量避免脫下衣物。
林冠宇提醒,若在現場發現偷拍裝置,可先呼救、避免直接衝突,並交由警方處理。【記者 施蕙心/攝影】
針孔攝影設備常藏於煙霧偵測器、冷氣孔、吸頂燈、鬧鐘及裝飾物等位置。關閉燈光後,可以利用手機手電筒照射可疑處,若出現異常反光點,便可能藏有鏡頭。部分手機也可透過紅外線功能協助偵測。
此外,也可開啟手機Wi-Fi,查看是否出現「IPCAM」、「CAM」等可疑亂碼訊號。若發現疑似偷拍裝置,應立即離開現場、避免碰觸設備,先拍照錄影蒐證,並保留住宿或消費紀錄後報警處理。警方表示,若查證屬實,將依妨害秘密、妨害性隱私等罪依法偵辦,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若加害人散布影像,刑度則最重可達五年有期徒刑,此外,被害者若為未成年,更會加重刑責。
林冠宇補充,我國已於112年增訂《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修法,補足過去「妨害秘密罪」不足之處,包括未遂偷拍、散布威脅等行為皆已納入規範,讓犯罪者承擔相關刑責,也可透過提告程序,由檢警單位發動搜索、扣押工具及下架散布影像,避免二度傷害。不過,目前法律對於「單純持有未散布的成人性影像」仍未完全規範,未來是否進一步修法,仍有討論空間。
「反對針孔攝影機的普及」提案通過,現已進入回應階段,內政部於115年5月19日說明「考量本案涉及相關設備於製造、販售等方面之管理措施,目前各部會刻依行政院指示研擬相關作法」,將延於115年7月19日由相關機關於平臺正式回應。錢江對此回應表示樂觀,期望各機關充分討論,也將持續關注最新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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