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咪酯升一級成政治決定?王郁揚批毒審會專業遭架空
行政院長卓榮泰6月4日定調將依托咪酯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第一級毒品,世衛菸草減害專家暨無煙台灣協會發起人代表王郁揚今(7)日表示,依托咪酯濫用、毒駕肇事與黑市流竄問題,當然必須嚴肅面對、強力查緝,但毒品分級涉及重大刑罰效果,理應交由毒品審議委員會依科學證據、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與比例原則進行專業審查。然而這次行政院長卓榮泰與總統賴清德卻在毒審會正式召開前,就先對外宣告依托咪酯將升列第一級毒品,形同政治結論先行,專業程序在後。
王郁揚指出,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預計於6月17日召開,討論依托咪酯是否改列第一級毒品,但行政院長卓榮泰早在6月4日行政院會後,就已公開宣布依托咪酯將由第二級毒品改列第一級毒品,並稱製造、運輸、販賣最高可處死刑。隔日,總統賴清德也公開表示依托咪酯將改列第一級毒品。王郁揚質疑,既然毒審會都還沒開,總統與行政院長憑什麼先宣布結論?如果結論早已由政治高層決定,那毒品審議委員會到底還有什麼用?
王郁揚表示,毒品審議委員會原本應該是專業審查機制,不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依照制度設計,毒品分級應根據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等標準進行判斷,並評估列管級別與刑罰效果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尤其第一級毒品在我國法制中屬於最嚴重的管制層級,與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並列,製造、運輸、販賣甚至可能面臨極重刑責。如此重大決定,怎麼可以在專家委員會審議前,就由政治人物先對外定調?
王郁揚強調,這次爭議不只是依托咪酯升級本身,更凸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之虞」條款的制度風險。2019年修法時,條文增列毒品審議委員會得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之虞」之麻醉藥品、影響精神物質及類似化學結構物質納入審議,原意是為了因應新興精神活性物質快速變形、避免列管空窗。然而「之虞」本身是高度概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若缺乏明確科學標準與民主監督,就可能成為行政機關預防性擴張毒品列管與刑罰適用範圍的口袋條款。
王郁揚指出,立法理由雖稱「之虞」並非擴大毒品定義,而只是提供毒品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管制的法源依據,但現實運作上,一旦毒審會依此通過、行政院公告列管,人民就會面臨後續刑事處罰效果。換言之,形式上它不是犯罪構成要件,實質上卻會成為刑罰管制範圍擴張的前置開關。當這個開關又受到行政院長、總統等政治高層會前定調影響時,「之虞」就不再只是風險預防工具,而可能變成政治權力擴張刑罰管制的「霸王條款」。
王郁揚批評,毒品管制不能靠「有危害之虞」四個字無限上綱,更不能讓「之虞」成為政治人物在社會恐慌中喊升級、喊重刑的萬用理由。若政府認為某物質必須列管或升級,就應具體提出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藥理作用、國際管制情形、國內實際濫用資料、司法執法需求與比例原則評估,而不是以抽象風險、社會情緒或政治宣示取代專業審查。
王郁揚表示,政府打擊毒駕與新興毒品不能只靠「升級刑責」製造強硬形象,更不能把社會恐慌轉化為政治表演。依托咪酯問題的核心,在於黑市來源、非法菸彈偽裝、校園滲透、網路販售、原料流向與毒駕檢測機制失靈。若政府只是一味提高毒品級別,卻不處理黑市供應鏈、不建立有效快篩與執法工具、不釐清電子菸與毒品菸彈之差異,恐怕只是用重刑口號掩蓋政策失靈。
王郁揚指出,依托咪酯快速升列第二級毒品時,社會已經看到毒品審議程序高度受政治與輿論壓力影響。這次要從第二級再升到第一級,卻又出現行政院長與總統「會前先宣布」的情況,更讓外界合理懷疑,毒審會已不再是獨立專業判斷機制,而是替行政院既定政策補上程序外觀。
王郁揚批評,若6月17日毒審會只是照著行政院與總統已公開宣示的方向通過,那就不是專業審議,而是政治背書;不是科學管制,而是行政程序補章。政府不能一邊說毒品分級是專業審查,一邊又讓政治首長在審查前先宣布答案。這種「結論先行、程序後補」的作法,將嚴重傷害毒品管制制度的公信力。
王郁揚呼籲,立法院應儘速檢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針對「之虞」條款建立更嚴格的法律門檻與程序制衡。未來凡涉及毒品列管、升級或類似化學結構物質概括管制,應明定行政機關必須提出完整科學證據、風險評估報告、比例原則分析與替代管制方案評估;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紀錄、出席委員名單、專家意見與不同意見,也應原則公開,讓社會檢驗毒品分級究竟是科學決定,還是政治決定。
王郁揚進一步主張,涉及第一級毒品列管或升級等重大刑罰效果事項,不應僅由行政院公告後送立法院查照。立法院應研議修法,將重大毒品分級調整改為更強的國會監督程序,例如要求行政院提出專案報告、接受委員會審查,或針對第一級毒品新增、升級案件建立事前或事後實質審查機制,避免行政權以「查照」之名,實質掌握擴張刑罰範圍的決定權。
王郁揚最後表示,打擊毒品與毒駕必須依法行政、尊重專業、遵守比例原則。毒品審議委員會若不能獨立判斷,台灣的毒品分級制度就會從專業審查淪為政治工具;而當「之虞」條款被政治高層拿來配合結論先行的重刑政策,人民面對的就不只是毒品問題,更是行政權擴張刑罰權限、架空專業程序與侵蝕法治原則的制度危機。
吸毒有害健康
延伸閱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28006
法務部反毒大本營
https://antidrug.moj.gov.tw/mp-4.html
新興毒品之法制研析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21273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