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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 不只是圓一個發財夢

2026/03/23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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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記者 陳珈諺/綜合報導】

臺灣彩券制度歷經多次轉型,從早期的愛國獎券至今日的公益彩券,不僅為社會福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與地方福祉提供重要財源,也為弱勢族群創造就業機會。然而,在經銷商收入分配、營運專責機構設置,以及責任彩券的推動等面向,制度仍需面臨調整與挑戰。

臺灣彩券的轉型與社會貢獻

農曆春節期間,公益彩券買氣攀升。回顧臺灣彩券史,可追溯至民國 39 年,當時臺灣省政府為挹注國庫稅收,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愛國獎券」。然而,隨著經濟結構變遷,愛國獎券逐漸衍生賭博歪風,最終於民國 77 年走入歷史。

隨後,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79 年推出「臺北市社會福利愛心彩券」。儘管發行時間短促,卻為市府累積了豐厚的社福經費。政府在參考各國經驗後,於民國 84 年通過《公益彩券發行條例》,並於 88 年完成修正,正式確立「公益彩券」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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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招牌上印有「關懷、希望、愛」的標語,期許能為弱勢族群與社會福利帶來實質貢獻。【記者 陳珈諺/攝影】

盈餘分配及資訊透明化

公益彩券的核心價值在於落實社會福利。在盈餘分配上,法規明確規定其收入扣除獎金與成本後,50%分配給予地方政府,45%撥入國民年金,剩餘5%則用於全民健康保險。為確保款項專款專用,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定期審查盈餘運用情形,並由督導小組赴各縣市抽查。各級地方政府亦須成立「盈餘運用委員會」<註一>,將經費確實投入社會福利範疇,並於官網公告細目,確保盈餘分配透明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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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明確規定其收入扣除獎金與成本後,分配比例為地方政府50%、國民年金45%、全民健康保險5%。【記者 陳珈諺/製圖】

根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在公益彩券的收益分配中,每售出100元的彩券,獎金支出不得超過75%,而發行機構的銷售管理費、佣金與相關報酬加總則不得超過15%。其中,乙類電腦型彩券經銷商的佣金為8%,甲類無固定處所的經銷商佣金則為10%,發行機構約取得4.35%,剩餘約10%則作為政府盈餘,用於社會福利等公共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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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左為刮刮樂,是傳統型、立即型的甲類彩券;圖右為賓果,屬於電腦型乙類彩券,威力彩、大樂透也同屬此類。【記者 陳珈諺/攝影】

不過,部分經銷商認為,實際分配到的收入並不算多。以一張100元的彩券為例,乙類電腦彩券經銷商僅能獲得8元佣金。對於需要負擔店租與營運成本的彩券行而言,經營壓力仍然存在。然而,彩券永續發展協會理事長劉代洋表示,以發行機構不能超過15%,並兼顧公益與行政成本後,此比例已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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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為目前公益彩券發行機構,負責彩券發行與相關營運管理。【記者 陳珈諺/攝影】

公益盈餘 經營成本與經銷商的分配制度

隨著彩券銷售規模擴大,經銷商群體也逐年增加,政府對其執業環境與人身安全的配套措施也更加完善。財政部考量經銷商多屬弱勢族群,特別編列經費補助安全防護設備,防範偷竊或搶奪風險,若經銷商因病或體力不支,可聘僱代理人協助經營,以減輕勞務負擔。

儘管相關措施已逐步建立,但多經銷商也將販售彩券視為主要收入來源,若需要聘請代理人或負擔店面租金等成本,對於盈餘較低的彩券行而言仍是一筆不小的負擔。為此,針對多數經銷商因經濟條件限制,無法租賃固定店面而選擇在騎樓、市集等流動處所販售,政府亦積極介入輔導。為降低治安風險,輔導其移往固定店面周邊或人潮密集的火車站等安全場域執業。若不幸發生治安事故,發行機構除提供慰問金外,亦有相關理賠與補助機制,確保弱勢經銷商在追求自力更生的道路上,能擁有實質的後盾。

挑戰與轉型 邁向更完善的公益彩券體制

臺灣公益彩券發行至今已超過二十年,但仍未設立專責的彩券管理機構,目前多由財政部國庫署負責相關業務。若涉及重大決策,如遴選彩券發行機構等事項,通常是透過成立委員會方式進行。然而,在英國和新加坡等國家,彩券事務多由專責機構或彩券局負責管理與監督,因此制度運作也更加集中與專業。

此外,臺灣在「責任彩券」<註二>的推動上也面臨挑戰。雖然彩券發行的目的在於增加公益盈餘,挹注社會福利,但制度上也強調不得過度刺激民眾購買彩券,以避免形成過度賭博風氣。目前相關措施多以店面張貼「未成年不得購買彩券」或「請勿過度投注」等警示標語為主,整體推動仍相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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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行店內電視播放宣導內容,向民眾說明公益彩券盈餘流向與用途,提升制度資訊透明度。【記者 陳珈諺/攝影】

儘管如此,公益彩券長年來仍為社會福利、國民年金及運動基金等提供重要資金來源,對公共政策與社會保障體系具有一定影響力。此外,針對欲轉業的經銷商,政府亦提供轉業補助計畫;發行機構也則針對表現優異者給予獎勵,激勵經營士氣。整體而言,雖然公益彩券在推動社會福利與公益資金方面扮演重要角色,但在制度管理、經銷商生計,以及責任彩券推動等層面,仍有持續調整與完善的空間。

<註一>盈餘運用委員會:由財政部設置,負責監督公益彩券盈餘的分配與使用,確保專款專用於社會福利、國民年金及全民健保。

<註二>責任彩券:指業者和相關單位在提供彩券博弈產業服務時,應積極採取相關措施,以減少賭博成癮、財務問題、社會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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