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府的惡意刁難,合適嗎?
話說「行政程序法」第7條寫有「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不理解公部門明知程序有問題,不思改善,卻一而再的刁難民眾。
💢環保檢舉,必須以自然人憑證註冊,必須檢附存簿,必須以自然人憑證才能檢舉。結果,核發獎金卻是「刁難再刁難」,要求檢舉人得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存簿。天呀!這是什麼的公務程序呢?
我不縱容,也不想委屈自己去傻傻配合,只好犧牲點時間去寫訴願,提出訴願後,新北市函轉中央環保部,至今還沒有結果,新北市環保局就通知要給我匯款。
唉唷,難不成想當「個案」河蟹筆者嗎?🤔
💢不合理的公務程序,不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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