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dy控張家寧涉非法個資蒐集、恐嚇罪、誹謗罪,若罪名成立數罪併罰張家寧恐處數年徒刑

劇情回顧:Andy控張家人找人處理我!要我人財兩失
首先,我們來快速回顧一下Andy老師影片中提到的幾個關鍵情節:
1. 曾淑慧涉嫌業務侵佔背信罪: Andy老師提到,曾淑慧聲稱他給的錢是孝親費,但他根本沒給過。這筆錢的流向,是整起事件的導火線。
2. 張國榮、張嘉雲涉嫌協助投漏稅: 這部分牽涉到公司財務的透明度與合法性。
3. 張嘉寧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 影片中提到,張嘉寧的手機被查扣,發現了「嘉寧公關危機」群組,裡面討論如何「毀掉」Andy老師。
4. 「嘉寧公關危機」群組的腹黑計畫: 這個群組的成員,包括張嘉寧、妹妹張嘉瑜、公關團隊、網軍團隊,甚至還有知名男藝人,他們策劃了一系列抹黑、攻擊Andy老師的行動。
5. 非法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 群組成員不僅公布Andy老師在新莊的住家地址,連他爸媽、阿公在雲林的地址都被公開,甚至連經紀人的住家地址、包裹資訊、房東資料都被追查出來。
6. 「人財兩失」的恐嚇言論: 群組對話中多次提到要讓Andy老師「人財兩失」,甚至沙盤推演如何將他包裝成「恐怖情人」。
7. 媒體與網軍的一條龍抹黑: 公關團隊聯絡報社、網軍在新聞底下留言潑髒水,甚至指定媒體爆料,企圖毀掉Andy老師的名譽。
8. 張嘉寧的切割與自導自演: 影片指出,張嘉寧表面上切割媽媽,但實際上與群海公司是同一夥人,所有攻擊Andy老師的影片都是同一批人製作。
張家人的行為踩到哪些紅線?
Andy老師提到的這些行為,其實已經觸犯了台灣法律中的多條規定。我們一條一條來分析:
1. 業務侵佔背信罪:動了不該動的錢,小心牢獄之災!
首先,曾淑慧被指控涉嫌「業務侵佔背信罪」。
2. 非法蒐集與處理個人資料:你的隱私,不容侵犯!
Andy老師在影片中提到,張家人不僅公布他新莊的住家地址,連他爸媽、阿公在雲林的地址都被公開,甚至連經紀人的住家地址、包裹資訊、房東資料都被追查出來。這部分就嚴重觸犯了《個人資料保護法》。
3. 恐嚇危害安全罪:揚言「人財兩失」,可不是開玩笑!
影片中,張家人在群組裡多次提到要讓Andy老師「人財兩失」,甚至沙盤推演如何將他包裝成「恐怖情人」。這種言論,已經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4. 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抹黑造謠,名譽掃地!
張家人透過公關團隊和網軍,在媒體上散布不實言論,抹黑Andy老師,例如「挪用公司資金財務不清」、「恐怖情人」等。這些行為已經構成「誹謗罪」,甚至可能是「加重誹謗罪」。
法律責任分析
根據臺灣現行法規,此案可能涉及以下罪責及刑罰:
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
3. 誹謗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4. 加重誹謗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張家人是透過文字(例如新聞報導、社群貼文)來散布不實言論,就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
5. 礙電腦使用罪:《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法院見解:非法個資蒐集與利用的刑事責任
參照105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明確指出,非法取得並販賣個人非公開資料(如住址、家人資訊)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案中,被告利用職權或第三方管道蒐集車籍、照片等個資並牟利,法院認定此類行為「足生損害於他人」,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罪。
本案中,張嘉芸被控提供Andy家人住址、經紀人個資給公關團隊,情節與105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判決相似。若查證屬實,其行為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資罪),參照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法院曾對類似「意圖損害他人利益而非法利用個資」案件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此外,113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判決進一步強調,若個資遭用於「引誘犯罪」或「媒體抹黑」,可能加重刑責。該案被告入侵他人信箱並冒用身分進行交易,法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及《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設備罪)併罰,顯示司法對個資濫用的零容忍。
二、恐嚇「人財兩失」計畫與法律界線
Andy指控群組內多次提及「讓Andy人財兩失」,此言論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參照105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判決,法院認為「基於恐嚇取財犯意,對被害人進行恐嚇」即成立犯罪,無需實際造成傷害,只要言語或行為使人心生畏懼即屬既遂。
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亦補充,若恐嚇手段結合個資濫用(如公開住址、騷擾家人),將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從重論處。本案中,張家被指動用網軍抹黑、堵人偷拍,甚至威脅「交給網軍處理」,若證據確鑿,恐觸犯恐嚇罪與個資法的結合犯,刑責可能加重。
三、公關、網軍與媒體的法律連帶責任
本案涉及公關團隊操作媒體抹黑,參照102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若媒體明知內容不實仍報導,可能涉犯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而網軍若捏造不實內容攻擊,亦可能構成同一罪名。
此外,110年度上訴字第845號判決指出,若公關團隊協助非法取得個資(如透過管道蒐集經紀人租屋處資料),將被視為共同正犯,依《刑法》第31條追究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113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判決中,被告因提供偽造資料給媒體誤導社會觀感,法院認定其「破壞社會信任」,除原有罪責外另加重刑期。本案若查獲公關團隊與張家共謀散布不實訊息,其法律後果將不僅限於個資法,更可能擴及偽造文書(如編造劇本)與詐欺罪(如誤導民眾獲取不當利益)。
四、張家涉案成員的潛在法律風險
1. 張家芸:提供個資予第三方,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參照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類似行為最重可處5年徒刑。
2. 張家寧:若主導群組策劃恐嚇計畫,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的共同正犯;其監察人身份若未盡責追查財務,另涉《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3. 曾淑慧與張國榮:涉嫌業務侵占與逃漏稅,參照111年度簡字第3973號判決,逃漏稅捐最高可處5年徒刑,若結合個資犯罪,刑度將再提升。
五、司法實務對「道德底線」的審酌
Andy質疑媒體與網軍的道德界線,司法實務上對此類案件多從嚴認定。102年度訴字第343號判決強調,濫用個資與媒體操作「嚴重侵害人格權」,法院得依犯後態度(如是否掩飾罪行)加重刑罰。此外,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顯示,若被告達成和解或展現悔意,可能獲緩刑機會,但若持續抹黑(如本案所指控),將被視為「無悔過之心」而從重量刑。
結論:法律戰下的社會警示
此案反映個資濫用與網路霸凌的嚴重性,司法體系已透過判決確立嚴懲立場(如105年度上訴字第3057號、111年度訴字第655號、113年度訴緝字第54號判決)。若指控屬實,張家成員可能面臨數年刑期與高額罰金,而參與的公關、網軍亦難逃法律追訴。此案亦警示媒體從業人員:報導未經查證的「爆料」可能涉犯誹謗罪,成為共犯結構的一環。最終,正如111年度訴字第655號判決所言:「以非法手段解決爭端,終將付出代價。」
(本篇報導基於臺灣現行司法實務及類似判決分析,實際結果以法院最終判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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