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宅進行事2】弱勢戶的家:是安居? 還是困住?
【公民記者 貝思特 臺北報導】
2011年《住宅法》公佈後,台北市政府推動社會住宅改建計畫。採用一般戶與弱勢戶的混居模式,希望打破貧窮循環,消除社會標籤。按規定,一般戶最多可居住六年,弱勢戶可延長到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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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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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規定者。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身心障礙者屬於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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