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義鄉公所公告原住民保留地租用引發爭議:未經部落諮商同意恐違法
南投信義鄉公所公告原住民保留地租用引發爭議:未經部落諮商同意恐違法
【南投/信義 記者/程德昌Valjeluk Katjadrepan 114.7.17.】
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日前發布一則公告,內容涉及東埔段四筆原住民保留地之租用申請,並提及受理非原住民申請案。然而,此舉已引發外界對於其合法性的高度質疑,主要癥結點在於該公告恐未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規範之「部落諮商同意」程序,尤其高等行政法院曾判決,此諮商同意範圍亦包括私有土地。法律界人士與原住民權益團體皆指出,信義鄉公所此公告在未經部落諮商同意前,即發布受理非原住民申請,恐已構成違法。
信義鄉公所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發布字號「信鄉土字第11400173051號」公告,主旨為「公告本鄉東埔段676-43、676-58、676-90、676-101地號等4筆原住民保留地,優先受理原住民於本公告期間內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或興辦事業」。該公告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辦理,並載明公告期間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4年8月10日止,共計30日。
公告事項第二點明確指出,信義鄉公所受理「沙里仙渡假飯店(負責人:江〇甫)」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申請租用上述四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分別為397、130、38、50平方公尺)興辦事業。公告稱,依該條文第四項規定,應先公告30日,公告期滿若無原住民申請,始得審查沙里仙渡假飯店之申請案。第三點則鼓勵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公告期間內向該所提出申請租用。
然而,此一公告流程卻被質疑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精神相悖。該條文明確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其同意或參與,應依相關法規辦理,或由原住民族或部落另以習慣法為之。」此條文旨在保障原住民族對於其傳統領域土地及自然資源的自主決定權,任何可能影響其權益的開發行為,皆應事先經過部落的充分諮商並獲得同意。
更關鍵的是,高等行政法院在相關判決中已確立,此諮商同意的範圍不僅限於公有土地,亦涵蓋私有土地。這項判決進一步強化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適用廣度,意即無論土地所有權性質為何,只要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的開發利用,皆應踐行部落諮商同意程序。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與法院判例,信義鄉公所此次在未經部落諮商同意的情況下,即發布公告受理「非原住民」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其合法性備受挑戰。儘管《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24條規範了優先受理原住民申請的程序,但該辦法位階低於《原住民族基本法》,不能逾越基本法所賦予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權。
法律專家指出,信義鄉公所的公告流程僅著重於優先權的公告,卻忽略了在受理非原住民申請之前,必須先取得部落諮商同意的法定要件。這不僅可能導致程序上的瑕疵,更可能實質侵害原住民族的土地權益與自主治理權。為維護原住民族權益及法律之嚴謹性,信義鄉公所應立即檢討並撤銷該公告,並在未來處理類似案件時,務必嚴格遵循《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確保與當地部落進行充分諮商並取得同意後,方可受理相關申請案。此事件凸顯了地方政府在執行涉及原住民族土地事務時,應更審慎地理解與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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