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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篇應修訂為全面以「限定繼承」原則,請看政大法學院陳惠馨院長怎麼說 (系列文章 十五)

2007/11/24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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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政大法學院陳惠馨院長在96/08/16之立委李復甸主辦的「天下掉下來的債務,只能收嗎?」論現行繼承制度之優劣公聽會,提出書面意見,總結為立法院是否可以通過「限定繼承原則」完全在於我們是否要正視因為概括繼承制度所造成的弱勢者與無辜者的處境。經電子信聯繫陳院長,經其首肯發表,現原文呈現如下:

 

一、在法務部民法繼承篇的修法會議上我一直強烈的表達,希望將我國民法之繼承篇的「概括繼承」為原則改為「限定繼承」原則,可惜無法被修法委員會所接受。有人說因為目前的概括繼承受害者僅是少數,不需要為少數人修法。我完全無法同意這樣的意見。一個國家的法律縱使僅造成一個人民的受害,都要慎重思考如何修改了。更何況,在台灣因為概括繼承制度受害的人數非常的多,而且他們多數是未成年人或者社會中的弱勢者。我希望立法院能夠儘速通過這樣一個侵害人民權益的法律。

 

二、有人認為如果通過這樣的法律將侵害債權人的利益(他們可能多數是銀行或者專門借貸錢給他人的人)對於這些債權人我想他們應該將他們借出去的債務可以被清償希望放在向他們貸款或借錢的人,而非借款者的小孩或親人。

 

三、有人也認為如果改採「限定繼承」原則將造成法院的負擔,這是因為他們在現行民法繼承篇的架構與規定中想事情。其實真的全面採取限定繼承不當然會讓法院負擔增加。我們只要想想中國大陸有十億的人口,他們在1985年的繼承法所採取的就是限定繼承原則。請不要忘了中國現在也有許多人擁有財產他們的共產制度雖然存在,但也接受了私有化的制度。

 

四、總上所述,我認為立法院是否可以通過「限定繼承原則」完全在於我們是否要正視因為概括繼承制度所造成的弱勢者與無辜者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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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老師 (未驗證) ・ 2007/12/05 14:26

大家好!我是家扶基金會的武老師。

自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法以來,家扶基金會接到許多民眾的電話,由於本次修法時間緊迫,所以家扶僅蒐集未成年人的受害資料,作為第一階段的修法訴求,以避免本會期結束前,連孩子的部份都救不到。

但我們知道,還有更多成年的受害者需要幫助,所以家扶將成年的無辜繼承債務者,列為下一階段的修法訴求,最終希望達成全體國民一體適用限定繼續的修法目標。 目前已有受害家庭希望組成全國的自救會,希望能與各方的資源串聯,彙整全國的受害者名單,特別是繼承親人的「擔保債務」、繼承時繼承人已滿20歲的家庭。

目前自救會的召集人為台南的一位吳先生,他願意替大家彙整資料。由於私人手機不方便公開留在網路上,是不是請版主或熱心的版友,願意協助彙整一份名單及聯絡電話,方便吳先生聯絡您?

或者可透過電子郵件方式,聯絡同樣為受害人的張小姐(台中), 張小姐電子郵件為: tpfa174@yahoo.com.tw

如需電話聯絡吳先生,請來電家扶中心武老師:02-2727-8001

並請幫忙將本訊息轉寄給其他平台及需要幫助的人。

謝謝大家的協助! 敬祝平安

家扶基金會 武老師敬上

eagle (未驗證) ・ 2007/12/08 11:22

我是社會新鮮人
但因繼承債務 讓我的未來一片黑暗
為了躲避銀行的追債
我不停地換工作
年資永遠無法累積
眼看快要過30了 不知道還有沒有公司肯僱用我

我沒有向銀行借過一毛錢
但國家卻允許銀行
一再地侵犯我的生存權 工作權
我對這個國家 這個社會 充滿了憤恨
這個法律 已經造成多少悲劇 多少人尋短
這種製造社會問題的法律 為什麼還要存在
國家和法官允許銀行侵犯我的生存權
我真的很恨...

jenny (未驗證) ・ 2007/12/08 11:24

我是一位單親媽媽,獨立撫養孩子,實在無力償還繼承而來的龐大債務
且因債務強制扣薪的問題,導致時常需更換工作以維繫正常的收入
中間失業的斷層,加上哺育孩童的支出,生活狀況吃緊
也因時常更換工作,導致資歷與勞工福利無法累積
未成年人是弱勢族群 單親媽媽何嘗不是
這種封建的法律 早就該廢了 真不曉得跟成年未成年有何關係

曉鋒 (未驗證) ・ 2007/12/20 16:38

債權人自己不做好信用調查
債權人賺利息 別人擔風險?
"有限公司"都只承受有限責任
為何"個人"確須承受無限責任?
豈有此理

簡單的問題 簡單的道理
立法諸公哪還有那些亂七八糟的理由
不改為「限定繼承」原則

慧 (未驗證) ・ 2009/05/19 09:59

債權人為ㄌ賺更多根本不管界錢ㄉ人信用如何,因為就算死ㄌ也有子女可還.我父親就可以一台車ㄉ貸款還沒繳完另外再同一家公司又買ㄌ一台車.還有一張信用卡未繳完甚制已經出現延期繳款,竟然還有銀行為ㄌ業績又讓他辦ㄌ另一張.總歸一句因為~~就算人死ㄌ,還有子女可代換~~~~~不怕找不到人還,就怕沒人借錢沒業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