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全世界最奇怪的總統---江蓋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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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全世界最奇怪的總統!


  

◎江蓋世評論

 

 


 

 

 

 

 

 

 

馬英九,全世界最奇怪的總統!


  

◎江蓋世評論

 

 

 

馬英九總統是全世界最奇怪的總統!

 

他對台灣人民說:「我是新台灣人」,

但他對中國不敢說「中國」,

他對聯合國不敢說「台灣」。

 

他對中國愈卑躬屈膝,

中國對台灣就愈得寸進尺。

台灣人民啊,請不要再沈默了,

說出您對這位奇怪的總統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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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iIdiotBallan

◎ 傅雲欽 2008.08.28

親民進黨的東、中、南、北社的負責人日前向高檢署檢舉總管馬英九、外長歐鴻鍊、駐多明尼加大使蔡孟宏三人,在馬總管訪問多明尼加時,遇到多明尼加政府以「CHINA, TAIWAN」(中國台灣)名稱標示台灣代表團的情形,未予糾正,坐視「國格」消失,觸犯刑法的第114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屬於外患罪章)。天啊!這些頭腦不清的傳統獨派又鬧笑話了。
首先,這些傢伙忘記他們的陳水扁前總管也曾在2000年在多明尼加幹了同樣的事。當時陳前總管率領的代表團也是參加多明尼加總統的就職典禮。多明尼加政府在分發給陳前總管團員藍色名牌上,標示「DELEGATION CHINA」(中國代表團),陳前總管及隨行官員也未予糾正。照東、中、南、北社這些傢伙的說法,陳前總管、當時的外長及當時的駐多明尼加大使也都觸犯刑法的外患罪。請問這要不要一併偵辦?東、中、南、北社的這些傢伙的目的是「倒馬」,但可能弄巧成拙,變成也「打扁」,豈不可笑?
其次,現行「刑法」的全名是「中華民國刑法」。其中第114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即「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是為了保護「中華民國」的國家法益。
「中華民國」是什麼?與台灣的關係如何?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中華民國」的領土包括台灣地區(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第11條),台灣只是「中華民國」的一省(第9條第2項)。
「中華民國」簡稱「中國」,這是眾所周知的事。「中華民國」的法律條文中也常將「中華民國」簡稱「中國」(如法院組織法第99條、破產法第2、4條、公證法第5、74條、管理外匯條例第13條)。「中華民國與甘比亞共和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的第3條、「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的第3條都說:「本協定稱“中國”係指“中華民國”。」經濟部制定的產品或服務的標準叫做「中國國家標準」(CNS)。農委會制定優良農產品標準叫做「中國農業標準」(CAS)。
李登輝時代制定的「國家統一綱領」明定:「中國的統一,在謀求國家的富強與民族長遠的發展,也是海內外中國人共同的願望(第1條)。大陸與台灣均是中國的領土,促成國家的統一,應是中國人共同的責任(第3條)。」陳水扁執政時擔任過「中國童子軍」(現改為「中國童軍」)的總會會長。「中國童(子)軍」的第一條「諾言」是:「做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實都是中國的國號全名。「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指同一國──中國。因為中國發生國共內戰,形成二個政府,分區而治,所以才有二個國號全名。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雖已不被多數國家所承認,但在多明尼加等二十幾個友邦眼中,它仍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依「中華民國」現行法制,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中華民國」又簡稱「中國」。那麼,說台灣是「中國」的一省或一部分,依現行法制,並無錯誤。這次馬總管訪問時,多明尼加將「中華民國」代表團稱為「中國台灣」(CHINA, TAIWAN),固然有把馬總管矮化成「馬省長」的意味,但它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也沒錯。馬總管就此也不必糾正(要糾正的是,應把「中國台灣」改成「中國」)。馬英九總管等人哪裡有作出損害於中華民國的事?他怎麼會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的第114條「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呢?
再說,對於「中華民國」(中國)而言,獨派是叛徒。如果獨派受「中華民國」政府的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的事務,而在外國搞台獨,這才是「違背委任,致生損害於中華民國」,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114條的「違背委任損害民國罪」。
傳統獨派常喊:「台灣、中國,一邊一國!」那只是理想,不是現實。但因常常這樣喊,喊慣了,竟把理想當成現實,可說自欺欺人。自欺而欺人,喊爽自慰一下也就罷了,現在還要告人,這不是「惡人」先告狀嗎?
何況,要推翻「中華民國」體制的東、中、南、北社這些傳統獨派,竟跑到「中華民國」體制內的檢察機關告馬英九總管等人「損害中華民國」,也就是說,東、中、南、北社這些傢伙在「捍衛中華民國」。這不是?笑話嗎?
2005年國民黨的副主席江丙坤到中國大陸,與中國大陸的國台辦主任陳雲林達成了加強兩岸經貿交流的「十點共識」。綠營的一些糊塗蛋認為江丙坤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觸犯了「中華民國」刑法第113條「私與外國訂約罪」,而跑到「中華民國」的檢察機關去提告。殊不知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中國,中國大陸不是外國,中國大陸政府不是外國政府。江丙坤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113條的要件。綠營的笨蛋提告的結果,可想而知。
現在,東、中、南、北社這些傢伙又跑去告馬總管等人。他們的提告必定失敗,可以斷言。等到敗訴時,這些傢伙可能惱羞成怒,賴說:「檢察機關是國民黨開的,我們一時眼睛瞎掉,才會請鬼拿藥單」。如若不然,奉勸他們趕快覺醒,認清台灣法理上尚未獨立,不是國家,沒有主權的事實,以免再鬧笑話,丟人現眼。

謝明海

新年期間最大新聞應該就是少將共諜案。

其實他應該是個英雄,配合三軍最高統帥的傾中統一意志,將機密送交中國,是促成台灣被統一提早實現最積極有效的道路。

總統府內誰敢說沒有其他這麼偉大的人?

公民記者 謝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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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09.07.21

happyl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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