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月25日相關報導:
◎社會企業在台灣-大誌雜誌(GREENYORK)
◎安養院看護問題(義守ISUD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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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這個問題,要從「裁罰依據」來解決,而不是由「凸顯矛盾」解決,因為整個行政機器的運作(包括警察)就是靠法律作依據。社會局可能很鼓勵弱勢民眾自勵,但並不保證隨處都可以兜售雜誌,所以一定要看警察「憑什麼」裁罰?
警察機關開罰單,一定要有依據。
記者非常深入的問到了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差一步問警察先生或受訪者,是依據第幾條。
依據該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如果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處罰1200元至2400元。本案「看」起來,並未「在道路上」「擺設攤位」,所以與本條款不合致。
另依據同一條例第83條第2款,在車站內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勸阻者,罰300元至600元。而本案是裁罰1200元,似乎也非依據本條裁罰。
且本條有勸導先行的要件,一般來說警察機關都會口頭勸導,並開立勸導告知單,來證明他的勸導已執行;如果沒有勸導就裁罰,也是程序違法,一樣可以用異議來救濟(而且成功機率很高)。
如果係依據前者裁罰,顯然有適用法條上的錯誤,可依據第87條向法院提起異議。
如果依據後者裁罰,則金額顯然超出法律授權,另外警察沒告知的話,一樣很可能因異議而被打銷(罹於無效)。
建議公民記者對於這樣的議題,可以向學校行政法的老師、研究生或熱心的律師瞭解,同時取得罰單的影本,上面有很多重要的資訊。
這樣才能真正深入的瞭解問題出在那裡。
非常希望看到該記者有更進一步的報導,請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