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極門稅務冤案為司法悲劇 行政法院枉法裁判 行政權撂倒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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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林言報導)

        自從恐龍法官、檢察官重挫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情感後,朝野間形成默契,儘速建立司法官評鑑機制,讓真正不好的法官、檢察官被淘汰,以符合人民的期待。立法院於11月18日再度舉辦「法官法草案」公聽會立法委員呂學樟認為,法官評鑑委員會應該要符合客觀、超然的要求,應該強化外部的監督機制柯建銘委員質疑,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法官評鑑委員都掌握在司法院手中,等於是內部評鑑,無法達成汰換不適任法官的目的民間司改會提出的民間版法官檢察官評鑑法草案,則主張評鑑制度應設在監察院之下而非司法院內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律師「從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做起」為題投書媒體表示,司法的核心在審判,審判的好壞在法官,所以如何淘汰不適任法官,是當今司法改革的重要課題,並主張檢察官亦屬司法重要的一環,也須受該法一併規範,使人民得以期待良好的檢察偵查品質!

        向來關注台灣民主法治發展的台灣公益聯盟主席張世飛,特於國父誕辰紀念日前夕(11日)針對司法改革、行政改革與稅務改革提出建議案給馬英九總統、五院院長及財政部長。其中司法改革部分,提出法官違法做出枉法判決,馬總統可否站在緊急大事之國家利益最高度,速邀集五院院長,研究該做的事,救國救民另就行政改革與稅務改革方面,張世飛以太極門稅務冤案為例,他認為從財政部相關單位回覆人民的陳情,顯見其行政粗糙,悖離人民的期待,行政與稅務之官僚習性及行政疏失,必須同時改革,「國政再造」才有希望。
  
  纏訟十四年之久的太極門刑事與稅務冤案,可謂血淋淋的台灣人權迫害案例刑案歷經檢察官違法濫權起訴稅案部分,慘遭國稅局偽造文書、隱匿證據、引用廢棄判例、法官枉法裁判,人權徹底被蹂躪、體無完膚。立法委員稱太極門案為世界奇觀,賦稅人權蕩然無存,甚至憂心國稅局的違法已動搖五院、動搖國本。
  
  太極門義務辯護律師蔣瑞琴表示,民國八十五年底,侯寬仁檢察官違法偵辦起訴太極門,並違法移送國稅局非法課稅,而產生稅務冤案刑案歷經三審判決無罪確定,判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判決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屬贈與性質,免納所得稅,且太極門無營利販售行為財政部訴願會與行政法院十一次撤銷國稅局違法課稅處分教育部確認太極門不是補習班內政部表示太極門為其轄下的武術團體監察院調查國稅局於太極門稅務冤案涉犯七項重大違法!蔣瑞琴指出,行政法院於審理太極門稅務冤案,竟不採該院自行作成的有效判例,而援用已被該院廢棄的判例,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法官守則第5條。
  
  蔣瑞琴又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掌門人於93年6月、8月及9月兩度提出調查證據聲請狀、二次開庭時口頭聲請,請求法院命國稅局提出全部函查表為必要之調查,判決書竟以:「此部分資料及名冊與待證事實尚無直接關連,核無必要」一語帶過其對重要證據應依職權調查而未予調查,違反法官發現真實之義務及行政訴訟法第133條職權調查證據責任,顯已嚴重失職,除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之忠誠義務、同法第6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及法官守則第4條「法官應勤慎篤實地執行職務,尊重人民司法上的權利」。蔣瑞琴表示,行政法院竟無視事實,枉法裁判,對同性質80至85所得稅案,雖判決撤銷國稅局80、82、83、84、85年度綜所稅違法處分,但駁回人民81年綜所稅的上訴?!而於營業稅案最高行政法院違反法律審的規定,違法未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原處分撤銷之基礎事實,竟作出枉法判決,更衍生出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利所得之綜合所得稅稅單,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及法官守則第4條、第5條,涉有枉法裁判!
  
  蔣瑞琴擔任太極門案義務辯護律師十四年,眼見無辜的人民,耗盡青春歲月與名譽、人格、親情…,歷經漫長的訴訟卻無法獲得應有的正義與公平,她心痛的列舉行政法院七大違法造成行政法院變成敗訴法院,憲法訴訟權徹底被摧毀的司法悲劇。
  
一、行政法院竟不採該院自行作成之有效判例,而援用已為該院廢棄之判例!

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放任國稅局隱匿、偽造贈與文書。

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於綜所稅案,作出與準備程序庭承審法官所公開心證完全悖逆的枉法判決!

四、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於綜所稅再審,傳訊3名證人,卻於裁判書隻字未提;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再審申請,但在言詞辯論庭中,未就再審事由成立與否之爭點,行使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完全辯論。原裁定嚴重違反闡明義務,且其作為及不作為,對當事人形成枉法裁判之嫌。

五、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於綜所稅再審案,傳訊3名證人實質審理,卻於裁判書隻字未提,而以程序事項枉法裁定駁回再審,且從未就再審事由成立與否之爭點,行使闡明義務,使當事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完全辯論,涉嫌枉法裁判。

六、最高行政法院於營業稅案,逾越法律審之權責界限,且未行言詞辯論,即違法自為判決,推翻原審判決之認定。

七、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案,對證人證詞的選取,偏頗矛盾;對相關事證的引用斷章取義、預設立場!

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王立杰審判長於營業稅案之確認之訴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問案態度惡劣,制止訴訟代理人為攻擊防禦,且公然羞辱訴訟代理人!

  司法院長賴浩敏提出司法應為人民而存在」,要喚醒司法官「自我覺醒」,司法官要為人民而存在!但是多年來行政爭訟制度的運作,從統計數字顯示一向是偏袒行政機關,人民輸多政府贏多,勝負是完全不成比例的形勢。依據行政法院之統計資料顯示,88年至97年人民向財政部訴願勝訴率平均竟不到15%。而司法院統計資料則顯示,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事件終結情形,90年度38,313件行政訴訟案件中,有32,336件高達84%的案件直接被程序裁定駁回,進入實質審理的案件,人民一審的勝訴率僅有1.3%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賀德芬指出,行政法院是敗訴法院,老百姓要打勝訴不太可能。而且在事實的程序進行上,還是以保護政府機關為主,對人民權利的保護還是非常少,人民始終是弱勢。司法為誰而存在?決定權在人民手上蔣瑞琴律師身歷一場痛心疾首的司法悲劇後,她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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