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國稅局局長鼓勵犯罪 歌手蕭煌奇無辜成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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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的局長,居然公然在大學講座中鼓勵“犯罪”

自從上班後,因為工作性質常常會被派到不同地方出差,有時候還需要出國,每個地方都有不同的文化,有時治安也會有很大的落差,就算是留在美國境內也會不定時被派到一些治安比較差的地區出差,但是最擔心的還是到治安不好的國家,今年老闆接到台灣的客戶,使得我有機會可以回到台灣出差,當時要回台灣非常的興奮,想說總算可以到一個比較有法治的國家出差,又是自己的故鄉,是再開心不過的事了。

 

台灣食物好吃、交通方便、人很親切而且到處都有新奇好玩的事物,到台灣時覺得更棒的是不需要提心吊膽,隨時小心小偷或是強盜,至少台北市的治安還算是不錯的,但是才回到台灣沒有多久,這個美好的景象好像就破滅了,因為網路上開始流傳一個影片,影片的內容是台北市國稅局局長到政大演講的影片,影片中摘錄了局長公然在講座現場招兵買馬,鼓勵學生做國稅局的眼線,幫國稅局抓逃漏稅,這樣的行為當下讓我愣住了,沒想到在一個法治的國家,還有這樣的官員,鼓勵使用非正常的手段來為國家收稅。

 

我本業是在替美國上市公司查帳,各公司再用我們的審計報告上市或是出財務報告,我們的職業需要有相當的公信力,所出的報告也要有一定程度的可信度,所有程序都需要有適當的證據查證以及專業的判斷,最重要的是所有的審計人員都要經過專業的訓練以及多層的審核,審查的底稿才能成為一個有公信力的審計報告的依據。但是,在台灣北市國稅局居然可以用一個簡單的講座以及高額四百八十萬的獎金來吸引從來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大學生檢舉逃漏稅,唯一給的方向是

“如果你覺得他生意很好,他卻沒有用發票”,再專業的角度這已經是引導犯罪了,這個分明是引導學生只要眼紅人家錢賺得多就可以檢舉,然後再讓國稅局派人去調查,浪費納稅人的稅金也無依據的浪費被調查人的時間,一切只要有人說”他很賺錢而且沒有開發票”,合法的路邊攤也要繳稅嗎?

 

這不但是浪費社會資源,還是迫害人的善心,這好比當年共產黨文革時期,只要有錢人全都要把財產分出來,這位局長鼓勵的正是如此,只要是“賺錢”就會讓學生想要去檢舉,可是只要是稍微懂一點點會計的人都知道,收到錢並不表示“賺錢”,一個外人怎麼會知道別人真正生意是否賺錢,收完錢後還有銷售成本、營業費用以及非營利費用等,以及不同的收入及其他支出,不整個帳看清楚怎麼會知道什麼才是“賺錢”,那一個外人要怎麼樣判斷“賺錢”與否?難到要學生們去偷老闆的帳嗎?那位局長在講課中提到的四百八十萬的獎金是多大的一個利誘阿,以現在社會討論的大學生月薪兩萬元來說這將會是二十年的薪水,哪個學生不會被吸引,難到他沒有想到在鼓勵檢舉的同時已經用利誘的方式在鼓勵犯罪了嗎?

 

身為台北市國稅局的局長,居然公然在大學講座中鼓勵“犯罪”,這樣的行為沒想到還會在我最愛的台灣出現,使得我今年這趟台灣的出差有了新的體驗,同時也感到非常的悲哀,這樣的行為居然會毫無拘束的出現,局長本人在事後也沒有出來道歉或是遭到懲罰,改變了我對台灣法治的觀念,也為身在台灣的納稅人們感到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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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東

我覺得您反應過大而且無端延伸過度。

一來這不構成犯罪,
二來,檢舉本來就容許誤差。而且依照台灣的稅捐法令,必須使用統一發票的店家如果沒有開發票,這個行為本身就觸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明文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請注意只要漏開就會受罰,也就是不管故意過失都要罰。您說的會計師查帳,那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而且美國似乎沒有統一發票這種制度。

大東

我覺得您反應過大而且無端延伸過度。

一來這不構成犯罪,
二來,檢舉本來就容許誤差。而且依照台灣的稅捐法令,必須使用統一發票的店家如果沒有開發票,這個行為本身就觸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明文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三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請注意只要漏開就會受罰,也就是不管故意過失都要罰。您說的會計師查帳,那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而且美國似乎沒有統一發票這種制度。

adidas

很好,謝謝分享~~~

古流

這個都算了~~現在

除了挖挖大浦稻田之外~~

還有賣賣相思寮~~

那這些官吏~~真的不曉得?

他們做什麼?

3

加入時間: 2010.07.20

無官御史

加入時間: 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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