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文彬:台灣司法無冤 司法官須放下權力傲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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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速審法已在今年四月份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刑事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審判最長羈押期限訂為八年,並增加檢察官不得上訴規定,司法院期許此法案對國內長久來詬病的司法弊病有所助益。然而曾擔任檢察官多年,後來轉任律師工作三十五年的現任國策顧問許文彬律師卻直言表示,「刑事妥速審判法」只是一種「打折扣的正義」,司法改革的根本在於法官及檢察官必須改變辦案心態,唯有放下權利的傲慢,台灣的司法才有希望。

即使速審法已在今年四月份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刑事案件審理超過八年,被告得聲請酌減其刑;審判最長羈押期限訂為八年,並增加檢察官不得上訴規定,司法院期許此法案對國內長久來詬病的司法弊病有所助益。然而曾擔任檢察官多年,後來轉任律師工作三十五年的現任國策顧問許文彬律師卻直言表示,「刑事妥速審判法」只是一種「打折扣的正義」,司法改革的根本在於法官及檢察官必須改變辦案心態,唯有放下權利的傲慢,台灣的司法才有希望。

許文彬律師表示:「刑事訴訟制度的終極目標,應是發現實質的真實,以期『勿枉勿縱』」,因此檢察官辦案時對於被告有利或不利的事證都要注意到。他舉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得撤回起訴、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抗告、為被告之利益聲請再審、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許文彬認為,檢察官之角色並非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重點是要找出事情的真相。

大半生奉獻在法界的許文彬,有感於法官判案習慣對冷冰冰的卷宗,認為偵查筆錄裡面已有自白,而對於一個活生生在庭上喊冤的當事人卻視而不見!他呼籲法官應注意:當一個人有冤枉,在庭上面前喊冤時,應當一回事好好聽進去,而不是一昧以偵查筆錄當證據。

許文彬以蘇建和案為例,該案因案情證據一直有爭議,至今未定讞外,另一名真兇王文孝早已服刑槍決,執刑當下檢察官曾問當事人是否還有什麼話要講,王文孝說了一句話:「搶劫殺人我有做,強姦我沒有做。」許文彬認為,即使面對一個明知逃不過一死的刑犯,辦案還是要考量到人性及執法者的眼力,重點是對有可能失誤的地方要謙卑,如此才能真正達到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功能,應回歸刑事訴訟法的立法本旨,正確扮演勿枉勿縱的公益角色。

許文彬直指檢察官辦案時的『面子問題』,也是影響司法公正的重大因素!他提及曾創下國內司法史上更十八審、參與的法官包括地方法院三人、高等法院五十七人、最高法院九十五人,總計參與審判的法官高達一百五十五位紀錄的「華定國弒母案」。許文彬認為此案最高法院有連續七次宣判無罪,檢察官仍不放棄上訴的心態,其實是「面子問題」,因為檢察官起訴案件,卻判無罪,自覺沒面子,所以必須纏到底才甘心。他呼籲檢察官「身在公門好修行」,當面子還比人家的一條命重要,這個叫做「傲慢」;作為檢察官跟法官不能有權力的這種傲慢,要謙卑,要有那份愛心。

華定國在纏訟十五年期間,曾十二度被判死刑,許文彬擔任他的辯護律師後,七度獲判無罪,後來因當時的司法院長黃少谷看到此案,批註「此案何時了?」二、三審法院的庭長就此案開會研商,但對有罪、無罪,看法仍然兩極,最後竟以死刑加無罪除以二等於無期徒刑判決定讞。但華定國服刑出獄後,仍自認無罪。由於當事人一直喊冤,監察院後來也介入調查,認為當初偵辦本案的兩名員警涉偽證,決議彈劾並移送法辦。許文彬表示,兩名員警在一、二審均判有罪,因此造成「華定國有罪、辦案員警也有罪」的矛盾結果。

最後許文彬律師並以日本足利事件為例,日本「足利事件」則發生在1990年,一名男子被控誘拐學童殺害,因為當時DNA比對,直指這名男子涉案,日本警方忽略當時DNA鑑定的準確性,只有千分之1.2。他被關了十七年半後,直到2009年法官判定重驗DNA,才終於還了當事人的清白。法官宣判被告無罪,三位法官並當庭起立,對冤獄受害人深深鞠躬致歉並表示:「長達十七年半的期間,我們對奪走您自由的結果,感到非常的抱歉。」檢察官亦當場表明放棄上訴,使本案確定。

許文彬認為這即是一個司法人員對權力的謙卑及反省,「如果我們每一個法官都有一種權力謙卑的話,那麼冤案自然就會減少。」台灣才能真正邁向「司法無冤」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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