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無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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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633】工會,無權除名?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做一位公民只能監督政府,讚頌是例外)

【新聞】

總統專機空服員恐遭工會除名,有勞動學者認為除名作法有疑慮,且服務總統專機的會員與一般航班性質不同,應給予彈性;還有勞權律師強調,依工會法,職業工會只有對不具該職業資格者可拒絕其入會權,無權對會員除名。勞權律師蔡瑞麟表示,依工會法規定,職業工會組織區域內從事該工作的勞工,勞工有權加入,且工會不能拒絕也不能因各式原因將會員除名...;職業工會雖強調是按章程執行除名,但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的章程本身看起來是有問題,規範已不符工會法精神。蔡瑞麟更指出,工會法規定同一縣市僅限一職業工會,如果工會有權除名會員,又拒絕同一人再入會,等於不符合工會法「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的基本精神,有問題的章程不該被視為執行處分的依據。中正大學勞工關係系教授吳育仁說,職業工會屬勞工自願性參加,若會員不配合行動,依章程給予懲處,但一般來說會採罰款或暫時停權,除名是非常嚴重懲處,國外工會也不常用,建議工會可在章程上載明除名規範,才不致引起糾紛。文化大學勞工所副教授李健鴻指出,若是工會規章中有納入懲處方式,就應依法辦理;但規章並非鐵板一塊,或許經過理監事會討論過,會有轉圜餘地。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助理教授彭雪玉說,除名茲事體大,相關章程一定要經過工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要將會員除名,也需經會員大會討論,且要給當事會員陳述意見機會。法扶基金會律師劉冠廷則表示,飛總統專機就是給付勞務,且總統專機怎樣都飛得出去,因華航至少還有五、六百位員工未加入職業工會,要調派支援也可找到人,且華航當初在挑選總統專機組員時,就先詢問過空服員對罷工的立場,答案模糊者都不會入選,「罷工人權才是重大國家利益,反對者提榮譽感或國家利益,只是讓我嗅到濃濃奴味」(自由時報2016年8月4日報導:勞權律師:職業工會無權對會員除名)。

【疑義】

一,「職業工會,無權除名」之說

按從工會法第4條第1項:「勞工均有組織及加入工會之權利。」、第6條:「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第8條:「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觀之,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該工會會員如被除名後,又申請加入該職業工會,依工會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該職業工會又不能拒絕,顯然失去了除名之意義。爰有「職業工會,無權除名」之說。

二、惟此說,從工會法第26條等綜合觀之,也非全然沒有疑義;實務上,亦未否定「工會得將會員除名」

惟此說,從工會法第26條:「(第1項)下列事項應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五、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十一、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第2項)前項第四款之規定經議決訂定者,不受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之限制。」、第11條第1項:「組織工會應有勞工三十人以上之連署發起,組成籌備會辦理公開徵求會員、擬定章程及召開成立大會。」、第12條第7款:「工會章程之記載事項如下:七、會員入會、出會、停權及除名。」等綜合觀之,也非全然沒有疑義。

另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232號民事判決:「……2.經查: (1)、依上訴人章程第10條第1 項:「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第12條:「本會置理事27人,候補理事13人,監事9 人,候補監事4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第20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第22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二對外代表本會。」(見高雄地院卷第135 頁、第137 頁)綜合以觀,可知上訴人係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對外以理事長代表上訴人;並設理事會,置理事27人,依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處理上訴人事務,堪認上訴人理事會之地位,核屬上訴人內部之執行業務機關;準此,上訴人理事會經由會議程序決議之事項,僅為理事會內部所為之決定,尚不足以形成對外之法律效果;且參以上訴人於系爭停權決議作成後,於102年11月20日第6屆會員代表大會第2次臨時會決議將被上訴人除名(見原審卷(二)第286頁);被上訴人既經除名,其與上訴人間之會員關係即告終止,系爭停權決議縱經法院確認為無效,亦不能令被上訴人回復行使其會員權利;準此以觀,其得否行使上訴人會員權利之主觀上私法地位不安狀態,縱於本件獲勝訴判決,亦不能完全除去,要難認其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102年度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是分會係相對人將其會員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事業單位及分佈區域劃分後所設立之下級會務分支單位,相對人之會員代表大會得議決會員之權利義務事項,分會本身對於劃編入其分會之會員則無此權利。且兩造均不爭執相對人之會員一旦被除名,當然自分會除名;相對人之會員一旦被停權,亦隨同喪失擔任分會會員代表、理事或監事之資格。準此可知,分會之會員仍隸屬在相對人之法人組織(為團體性質)體系以內,分會係屬於相對人之會務分支單位,分會之會員並非在相對人之法人組織以外,另以其他名稱組織個別之團體。」等相關裁判,亦未否定「工會得將會員除名」。

三、從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看來,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得將會員除名

另從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之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 (一) 人人有權為促進及保障其經濟及社會利益而組織工會及加入其自身選擇之工會,僅受關係組織規章之限制。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項權利之行使;(二) 工會有權成立全國聯合會或同盟,後者有權組織或參加國際工會組織; (三) 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四)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 二 本條並不禁止對軍警或國家行政機關人員行使此種權利,加以合法限制。 三 關於結社自由及保障組織權利之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八年公約締約國,不得依據本條採取立法措施或應用法律,妨礙該公約所規定之保證。 四 有權罷工,但應按照各個國家的法律行使此項權利。」及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註一):「一、前言和基本前提……2.《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從概括意義闡述了工作權,並在第七條中通過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其是有權享有安全的工作條件,明確引申了工作權的個人內涵。第八條闡述了工作權的集體內涵,它闡明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所選擇的工會,並有權使工會自由運作。……」看來,工會有權自由行使職權,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而且工會有權自由運作。

換言之,為促進勞工團結(註二),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外,工會得將會員除名。

四、小結:基於工會法第26條等相關規定及實務上之見解,本文爰採「工會得將會員除名」之見解:惟兩者之衝突,仍須修法解決之

從而,「職業工會,無權除名」之說,固有其依據及理由,惟基於「工會法第26條等相關規定」、「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8條、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人權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及「實務上之見解」,本文爰採「工會得將會員除名」之見解。

惟兩者之衝突,仍須修法解決之。

五、勞工權益之保障,雖非絕對,惟純以國家利益之由,未經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而限制勞動三權,難符合憲法第23條之要求

另勞工權益之保障,雖非絕對,惟純以國家利益之由,未經法律或法規命令之明文,而限制勞動三權(註三),難符合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要求。

但本案「工會將會員除名」,仍須受工會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之強行規定、正當法律程序、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該工會章程、平等原則等之拘束。 是本案,除「須審酌該除名處分,是否違反工會法及相關法規命令之強行規定?是否違反該工會章程?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是否違反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令?等」外,亦須審酌是否有性質不同之處?如差異待遇,有無合理理由?該合理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註四)?

【註解】

註一: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是有關「工作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第18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ct.asp?xItem=292421&ctNode=32904&mp=200)。

註二:工會法第2條:「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特制定本法。」。

註三;勞動三權是指團結權(指雇員有自願團結起來,建立或參加工會等勞工團體的權利)、團體交涉權(指雇員有通過工會等代表,集體和僱主交涉、談判僱傭合約的權利)、團體爭議權(也稱罷工權,指當和僱主發生爭議的時候,雇員有組織集體行動抗議而不受僱主懲罰的權利)。工會將會員除名,應屬團結權之內涵。

註四:服務總統遭清算?專機空姐被除名!(https://www.peopo.org/news/316013)。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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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8-03/75859除名,申訴後,尚有商議空間

1

加入時間: 2011.08.31

榕樹學堂綺萱

加入時間: 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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