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中信:誰該對誰公開透明(劉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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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中信:誰該對誰公開透明(劉靜怡)

2014年11月14日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1114/36207164/%E6%BF%AB%E6%AC%8A%E7%AE%9D%E5%88%B6%E5%85%AC%E6%B0%91%E8%A8%98%E8%80%85

繼身著暴民字樣T恤的民眾在造勢現場遭驅逐而引發爭議後,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和華隆自救會在國民黨黨部外抗議,也遭到警方以「保護抗爭者」和「和平理性」為名的粗暴對待。荒謬的是,聲稱將以極高領先票數獲勝的台北市長候選人則以「公開透明」為理由,認為警察執行群眾抗爭驅離行動,「要穿有很大數字號碼的背心」與「現場採訪記者要掛很明確的採訪工作證」,即可解決爭議。這種過度簡化的話術,不僅搞錯重點,更顯出對法律的無知。

食安問題追追追

民主國家公開透明意涵,不僅政府應主動公開協助人民監督公共治理效能的資訊,也包括政府必須在組織面和程序面符合公開透明的法治要求,更在於必須使人民可以隨時掌握自己當下所面對的公權力人別資訊。所以,究竟誰有權指揮公權力,誰應對不當驅離行動負責,在組織上和程序上都應有明確規範,並使人民充分知悉,而不管是哪類型的警察,凡執行職務時均應自我揭露身分,不應限於「驅離時」才用數字號碼背心來表明身分,這是現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即有之「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此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規定。 
換言之,警察執法時應該全程主動揭露明確的身分資訊,不僅是法定義務,警察違反時人民可尋求救濟,這是「監督權力以保護權利」的民主原則。而過去衍生之驅離爭議,癥結並非在於未有編號可資辨識警察,而是執法手段不合比例原則,以及各國家機關不但疏於對警察施以自我節制的教育,甚至對施暴警察官官相護。依過往經驗,連警察編號和影像記錄,在事後追究程序中能發揮的作用均甚為有限,試問:如果這些「阻礙人民有效監督警方」的病灶未能徹底解決,數字編號再大的背心,又有何用? 

濫權箝制公民記者

至於要求記者必須戴上清楚標示的採訪證,避免忽而參與抗爭,忽而變成公民記者的主張,更是對我國《憲法》實踐程度的無知。《憲法》從未禁止記者參與社運抗爭,而記者的主要社會職責是監督政府,因此,是政府對記者負有公開透明的義務,而非記者有義務向政府揭露身分,是當代新聞法制的常識。
我國大法官早在第689號解釋中,即針對公民記者寫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肯定公民記者與傳統記者同享《憲法》所賦予的新聞自由。公民記者不但是符合公開透明理念的社會體制,在「人人皆可能是公民記者」的今天,也不該任由政府要求其隸屬新聞機構或以採訪證進行差別管制,以免賦予政府浮濫箝制新聞採訪自由的藉口。
在公民記者取得我國《憲法》保護地位後,過去某些部會以無採訪證為由拒絕公民記者,便屢遭違憲批評,那麼,何以在強調公民參與的政見主軸下,會提出比執政黨更保守落伍的主張?試問:倘若公民記者從事採訪的前提是採訪證,和否定公民自行記錄社運現場參與狀況何異?
公民記者不但可補傳統新聞專業之不足,更是公開透明的屏障,不該承受出於褊狹社運理解的污名,若是傳統記者往往聽命於驅離行動前的強制離場指示,政府又以採訪證阻絕公民記者,讓警察不合比例原則的暴力驅離行為無從受到任何記者的見證,那麼,有明確編號的警察背心,跟披著羊皮的威權惡狼何異? 

台大社會科學院教授 

《蘋中信》作者群

劉靜怡、謝金河、何飛鵬、張鐵志、殷乃平、劉克襄、呂秋遠、米果、胡晴舫、馬維敏、吳惠林、王尚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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