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一戶免稅,設「帝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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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416】房地合一,一戶免稅,設「帝寶條款」?

文/楊春吉

【新聞】

不動產稅改座談會昨天結束,財政部長張盛和表示,原則上各界支持房地合一課稅,不傷及自用住宅交易,但以韓國稅制為例,雖讓一戶免稅,卻設有排富門檻,限制持有2年以上、價值約2870萬元新台幣以下的不動產才免稅,可避免外界質疑「只持有一戶帝寶豪宅的人也享有免稅優惠」。不動產稅改座談會與會人士,均主張房地合一課稅不能傷及自住、長期持有民眾,為避免重複課稅,與會者也者張土增稅相關優惠同步轉軌至所得稅。張盛和說,大方向確立了,接下來財政部將展開細部規畫。對於奢侈稅存廢,各界意見紛歧。張盛和說,業者普遍認為不動產所得實價課稅上路,奢侈稅就應該退場,但也有學者及公民團體認為,奢侈稅是交易稅不是所得稅,另有抑制投機的目的,不應退場。韓國的不動產稅制對短期持有者稅率加重,有抑制投機的效果,未來房地合一課稅新法,若能達到抑制短期投機的目的,奢侈稅可考慮退場、暫停徵收或降低稅率。張盛和表示,不同於第一場由財稅學者參加的座談會,參與昨日第二場座談會的15個業者、學者及公民團體,都建議房地合一所得稅要採分離課稅,認為所得稅為年度所得,不動產為過去歷年所得,應該分開課徵。張盛和認為「有道理」,但未來要不要採分離課稅,怎麼設計才較能兼顧公平,還要再研究。針對土增稅與不動產所得稅的競合問題,昨日不動產開發商業公會提出,所有土增稅的重購退稅、長期優惠、一生一屋等減免規定,都應同步轉軌。張盛和說,怎麼轉的問題,財政部已經在研究,可能採稅額扣抵或稅基減除的方式,讓土增稅減免的項目,在所得稅也同樣有減免優惠。在農地移轉優惠問題上,農委會代表提醒,必須限定有一定期間農用的農地,以免假農地、真炒作的狀況沒課到稅。張盛和說,兩場座談會中,只有房仲公會反對房地合一課稅,因為對房仲業者來說,轉手次數愈多愈好。但從整個國家的角度,不能只考慮一個行業,要考慮全民的居住正義與有所得就應課稅的租稅公平(聯合報103年8月20日報導: 房地合一/一戶免稅 設「帝寶條款」)。

【疑義】

一、 期待政府,能真正面對治本問題,而非只是為了選舉利益(http://www.peopo.org/news/247375 )

按財政部表示,為解決現制問題,兼顧健全房市及維護租稅公平,未來將朝向房地合一以實際交易價格計算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促進不動產稅制合理化,並使房地產市場更健全,有利一般民眾購屋居住。 惟大台北地區的房價,為何比其他地區,高出很多?地小人稠是主因,而大台北地區之所以「人稠」,主要在於「就業機會」遠較臺灣其他各地區多很多;如果,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人自不會不斷地向大台北地區湧進,則大台北地區人口將不再增加;反而,因家鄉有更好的工作,故鄉的人口將因返鄉人口的增加而更稠,大台北地區人口則因而減少,其房價自會隨市場機制而向下修正,資金較不充足但有自住需求的人,買到較便宜的房子,就不是夢想。 所以,真正的問題,在於政府,是否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打房畢竟僅是「治標」,能在大台北地區以外之臺灣其他各地區,創造「就業機會」,才是「治本」。期待政府,能真正面對此問題,而非只是為了選舉利益。

二、房地合一課稅,「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http://www.peopo.org/news/247375 )

又財政部打房,千萬不要不擇手段,在手段的選擇上,要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外,也須避免「一牛剝二皮」之不當苛政。 然房地合一課稅,就土地部分,先課土地增值稅、奢侈稅,再課所得稅,這種「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真的妥善嗎?

所以,奢侈稅應退場,土地增值稅應稅額扣抵或稅基減除,才能部分消除「一牛剝三皮」不當苛政之質疑

三、違反平等原則的房地合一課稅(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69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3286 )

次按有關房地合一課稅,除了是「一牛剝三皮」之不當苛政(http://www.peopo.org/news/247375 )外,也違反了平等原則;或許非勞力所得的漲價歸公,有其道理,但只有一屋的移轉,為何不用漲價歸公呢?同樣是非勞力所得,為何不用漲價歸公呢?這就是政府所說的租稅公平?

至於一戶免稅,設「帝寶條款」?只是在處理一戶間的差別待遇,並無法說明一戶與二戶以上間,為何可以差別待遇? 同樣是非勞力所得,為何一屋的移轉,不用漲價歸公?

四、長期持有10年後應免稅外,長期持有3年至9年,其減稅比率也應有所不同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206963&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23286 )

另外,所謂長期持有房屋可以減稅,如果是為了健全房市,或許理由具有正當性,也符合公益原則,問題是如果是為了健全房市,長期持有(例如10年)後免稅就能健全房市,那為何長期持有房屋只可以減稅?長期持有房屋只可以減稅,而不能,免稅,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中的損害最小原則呢?

又為符合比例原則,除長期持有10年後應免稅外,長期持有3年至9年,其減稅比率也應有所不同(例如下表所示)。

長期持有年數 滿3-未滿4 滿4-未滿5 滿5-未滿6 滿6-未滿7 滿7-未滿8 滿8-未滿9 滿9-未滿10

減稅比率        10%                   20%        30%           45%           60%          75%              90%

換言之,政府規劃時,立法院立法時,可否細膩一點,以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五、土增稅相關優惠同步轉軌之時,檢討其等優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次按基於誠信原則及信賴利益,土增稅相關優惠同步轉軌,本文贊同;惟是否在同步轉軌之時,檢討其等優惠,是否符合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呢?

六、與會者的共識,還是結論?

最後,要提醒的是,與會者仍有不同的意見,所以並非是共識,只是該會議的結論而已。

而且與會者,均是被刻意獲邀,其結論,真的是人民的共識?

另外,此會議的結論,部分也因疏略了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要求,削弱了其實現可能性,並製造出不少未來禍端出來;執政者,慎之!慎之!

又相關房地產法律及房地產投資知識,可在「中山社大星期五晚上的學法律買好房(B304) http://www.zscc.tp.edu.tw/2014/06/103.htm    」、「內湖社大星期六上午的房地產新飆股(新聞法律分析) http://www.nhcc.org.tw/nhcc/course/course_show.asp?news_id=143009    」及萬金石海洋社大汐止校區 學代書買好房(http://www.xizhi.org.tw/modules/tad_form/index.php   簡章可至秀峰高中大門警衛室索取) 學到,趕快報名哦。

作者簡介

楊春吉(故鄉)

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副執行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 )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免費義務法律顧問、法律演講(請洽0916077009楊講師)。

開課資訊(歡迎報名): 【下學期(103-2)課程】房地產新飆股、生態趴趴GO、學法律買好房、生態觀察趴趴走、學代'書買好房,歡迎報名 (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43667565  )。

作品: 老師最新出版 輕鬆搞定公寓大廈 (2014年/第3版http://gs803501.pixnet.net/blog/post/141873202   )

其他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 :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二)(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三)(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12月)。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五) (六)(七)(八)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7年5月)。 9.輕鬆搞定公寓大廈(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1月書泉)。 10.勞資糾紛解決有門道(與劉孟錦律師合著,97年7月永然)。 1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4月)。 1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7月)。 1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四)(五)(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寵物法律案例實務(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8年8月)。 1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七)(八)(九)(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9年3月)。 1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十一)、(十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九)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刑事法案例實務(一)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2月) 。 19.台灣法律網電子書:買預售屋very易(一) (與胡綺萱合編著,100年2月) 。 2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三)、(十四)(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7月) 。 21.輕鬆搞定公寓大廈2(與劉孟錦律師合著,100年12月書泉)。 22.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十五)、(十六)(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 23.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裁判選輯暨簡評(二) (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100年12月)。 24.【新聞疑義】、【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刑事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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