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慈庸:輕判,是不是可以容忍軍中發生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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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開電腦看到新聞有這樣的標題:聽完宣判…洪母當庭痛哭。心中感觸很深,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信念,收起我的諸多翻攪,選擇不言。。。

但是有人寄來一則投書給我:

洪案反彈/結構犯難治罪 何不取經國際?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535199.shtml

【聯合報╱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台中市)】
2014.03.09 03:46 am

桃園地方法院對洪仲丘案一審宣判,除一人判八個月外,其餘皆處五或六個月有期徒刑。如此判決,引來是否輕判的爭議,亦暴露出現行法制對結構性犯行的治罪困難。

根據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部隊長官凌虐部屬者,可處三到十年,若因此致人於死,更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洪仲丘之死,既是由一群軍士官,藉由操控弊病叢生的軍事懲罰制度來遂行報復之目的,所有被告理應負起共同凌虐致死罪責才是。

只是欲成立刑法的共同正犯,須有犯意的聯絡與行為的分擔,雖然整起事件有多人參與,或該當於行為分擔之要件,但當初軍檢起訴時,卻以查無相互間有犯意聯絡之事實與證據,致未以凌虐致死之重罪來追究所有被告的共犯之責。除戒護士一人該負此罪責外,其他人等,要非以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法定刑度最高僅為一年之對部屬施以法定以外懲罰罪,就是以刑法的妨害自由、業務過失致死等輕罪為論處。

尤其是,此類發生於部隊的結構性犯罪,由於上級軍官不可能親自動手,更不會笨到以書面的方式命令下級為違法行為,致可輕易將責任推給下位者,至於這些基層的士官,亦可以上級指示為卸責。

法院若未能認清此等結構性犯罪的本質,再加以檢方舉證之不足,所有被告的責任就必然被切割,會有輕判之結果,雖不令人意外,卻也顯露出目前刑事法面對此等犯行的侷限性。

事實上,為解決此等結構性的犯行難以治罪的困境,於一九九八年,國際社會所簽署的羅馬規約裡,其中的第卅三條第二項就規定,對於殘害人權的上級命令乃屬明顯違法,下級公務員無服從義務,若服從而仍執行,即不能以依上級命令為免責。另就上位者而言,依據規約第廿八條,只要具有上命下從的階層關係,並對於下屬所為的殘害行為有所知曉,卻未為任何防止措施,即便未能證明有下令之事實,仍須與執行者同為負責,以彰顯結構犯罪的集體責任性。

我國雖非羅馬規約的簽署國,卻不能無視於此種國際人權之趨勢,立法者實應將此規約國內法化,司法者更應將此精神於具體個案中實現,以實現人權的普世化價值。

 

全文網址: 洪案反彈/結構犯難治罪 何不取經國際? | 民意論壇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X1/8535199.shtml#ixzz2vTkTbB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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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完宣判…洪母當庭痛哭

2014年3月8日 上午5:55

http://tw.news.yahoo.com/%E8%81%BD%E5%AE%8C%E5%AE%A3%E5%88%A4-%E6%B4%AA%E6%AF%8D%E7%95%B6%E5%BA%AD%E7%97%9B%E5%93%AD-215508358.html

中國時報【甘嘉雯、蔡依珍、楊明峰、趙麗妍╱綜合報導】
洪仲丘家人7日全都穿上白衣到桃園地院。聆判之後,洪舅胡世和顫抖的比出「倒拇指」表達不滿,痛批「這是台灣司法黑暗的一天,1條人命最多判8個月,實在無法讓家屬接受!」洪媽當庭痛哭到說不出話來,洪姊也是氣到全身發抖。
一家人從台中出發前往桃園,全都穿白衣,是希望可獲得一個公平的宣判結果。宣判前,洪慈庸表示,沒有預設任何立場。洪媽則含淚說:「仲丘,媽媽希望你放下,剩下的都交給我。」

輕判 洪姊氣到發抖
進法庭前,洪爸及洪媽還能勉強露出笑容表示。當審判長鄭吉雄10分鐘快速宣讀判決結果,洪媽聆聽後不敢相信,和女兒洪慈庸抱頭痛哭。離開法庭,洪慈庸憤怒地說,「我們家屬都不能接受法院的判決,家屬看的是1條生命只判6個月的刑期,這份起訴書把它(指542旅與269旅的關聯)切開,讓行為分擔。」

洪慈庸說,「輕判,是不是可以容忍軍中發生這樣的事情?仲丘應該也不會接受這樣的判決。」「到現在都看不出來誰要為仲丘的死負責。」洪父緊握雙手氣憤表示,很難接受!難道法官認為軍中可以容忍發生這樣的事?繼續傷害其他的軍中子弟兵?

洪舅痛斥司法黑暗
「黑心的政府,黑色的國防部,台灣司法最黑暗的一天!」胡世和語氣激動的說,判決離家屬期盼非常遙遠。加害者沒有接受到應有的處罰,軍方這些豺狼以寫好的劇本,準備把真相放在未來的回憶,軍中人權無法伸張,台灣人權也無法伸張。

「6天關完人不是走出來,而是躺著出來。」洪家律師團代表顧立雄表示,當初軍檢起訴時就將本案進行切割,542旅不必為洪仲丘的死負責,家屬原本殷切期待檢察官能以公義代表人的角色,就542旅應負擔洪仲丘死亡的軍官追加起訴,或是法院就此部分主動調查釐清,結果沒做。

桃檢研擬是否上訴
顧立雄說,此判決用妨害自由來判542旅,而269旅部分用業務過失致死來判決。切割之後,就妨害自由部分,因刑期過輕,無法回應家屬對542旅將洪仲丘送禁閉後遭269旅禁閉室人員凌虐,造成1條生命喪失結果的承擔,「法院可以量刑的部分卻輕判,家屬完全不能接受」,地院思考不夠周延,會請求檢察官繼續上訴。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戴文亮則表示,待收到判決書,會參酌家屬意見後,再研擬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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