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四戶強拆 居民泣訴無家可歸 痛批:強盜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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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埔強拆,苗栗縣長以「天賜良機」回應,引起社會不滿,今(23)日,大埔自救會、台灣農村陣線等團體來到凱達格蘭大道前抗議。台灣農村陣線蔡培慧提出:要求道歉賠償、地歸原主、徹查弊案、立即修法四大訴求,並要求馬政府在8月18日強拆大埔滿月前立即回應,否則將號召全民群起「拆除強盜政府」行動。

大埔張藥房彭秀春女士帶著被拆除散落丟棄在不同地方的家園記憶,老照片和被壓壞的鍋子控訴苗栗縣政府粗暴的手段,讓它早上出門抗議,下午卻無家可歸;就連一雙碗筷也沒有留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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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kimura

要解決這樣問題的關鍵,在於所依據的法律。

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土地徵收條例,是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徵收」的法源。

立法機關為何要授予政府這樣的權力?
在於「興辦國防、交通、水利...」等與公益有關之事業,有時必然會用到私有土地。

爭點在於「公益」。極可能一群人的公益,卻恰對少數人是損害;因此有(金錢)補償的機制。

土徵條例在100年底修正的時候,其實已針對「特定農業區」的徵收,增加了門檻極高的訓示規定(第3-1條,原則不得徵收),
但並沒有針對一般的私人土地,賦予「不得徵收」;
其原因在於:如果對一般的私人土地,也賦予「原則不得徵收」的話,,基本上就已經沒有「徵收」之可言。
而政府要建任何公益住宅、社會救助設施、教育機構、機場、道路等等,都必須站在「平等」的位置與私地主商購土地,沒有任何法律授權的力量。

如果大家深思這樣的問題之後,大部份公民都認為不需要這樣的授權,
那就應該推動您選區的立法委員,去制定法律,規定政府不得徵收私人的土地。
口號應該是「今天拆大埔,明天拆徵收條例」才對,
因為不改這樣的法律,您新支持的政府一樣有「法律授權」去徵收私人土地。

但是相對的,您也必須先想清楚、說服自己及其他的公民,
(我們大家)不需要比較快就有的寬直的道路了、不需要很便捷的捷運了、不需要市中心的公園了(想想大安森林公園)、也不要帶來就業機會的科學園區了...等等所有需要政府運用「徵收」來辦的公眾事業。

(個人在沒看到有貪污的偵辦案件前,寧信苗栗縣政府,是很羨慕新竹市有這樣一個園區,能讓在地的年輕人有就近的比較好的工作機會,所以才辦理這樣的徵收。)

個人贊成督促政府比較「謹慎的使用徵收的公權力」,但認為「徵收還是有其必要」。
至於「政府要的,沒有拿不走的」這句話,在相信它之前,請您對都計法、區域計畫法、土徵條例有初步閱讀後,約略知道了現在徵收的程序是不是「政府要的,就可以徵收」?,再來判斷真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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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07.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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