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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平臺、法律與菸害防制跨域對話,從《尼〇喵》談菸害防制與創作自由的界線

2026/09/13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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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創作者、平臺、法律與菸害防制跨域對話
從《尼〇喵》談菸害防制與創作自由的界線

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日前舉辦「ACG文化議題論壇」,邀請創作者、內容平臺、法律實務、醫療公衛及菸害防制等不同領域與談人,包含漫畫家與遊戲創作者貓伊光、Content x Creator創利市集執行長陳宏睿、灼然法律事務所張偉志律師、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吳全峰主任、臺大醫院家醫部郭斐然醫師,以及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林清麗主任六位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與創作者,針對「作品中的真實菸品品牌呈現與相關情節恐違反《菸害防制法》」及「創作內容如何在法規規範下取得平衡點」等議題進行交流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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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動漫企劃人員職業工會舉辦「ACG文化議題論壇」,與談人左起:中研院法律所吳全峰主任、臺大醫院郭斐然醫師、董氏基金會林清麗主任、張偉志律師、CxC創利市集執行長陳宏睿、創作者貓伊光

其中,郭斐然醫師從醫療研究與國際公約角度,解析媒體吸菸暴露對兒少保護與公共衛生的風險;吳全峰主任則從法律實務角度,探討菸品品牌露出、廣告促銷與創作自由的法規界線;林清麗主任則從菸害防制與民間倡議的角度,說明虛構作品中菸品呈現與真實品牌露出的菸害防制觀點。

林清麗主任:尊重藝術創作與表意自由,作品刊播亦應尊重與符合臺灣法規

董氏基金會菸害防制中心主任林清麗出席論壇,首先感謝工會邀請參與對話。她表示,理解這次爭議讓不少創作者與觀眾感到不解與不安,並就基金會先前說明不夠周全之處,向大家致歉。

林清麗說明,董氏基金會作為民間團體,長期透過倡議與監督,呼籲主管機關落實菸害防制政策。這次是在接獲家長反映與申訴後,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基金會沒有行政裁罰的權力,個案是否違法,仍須由主管機關依法調查認定。後續作品下架,引發動漫迷的不滿,也讓創作自由與法律適用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

針對《尼〇喵》,林清麗指出,基金會檢舉的重點,是作品中反覆特寫、凸顯真實菸品品牌與商標,第一集前五分鐘就出現11次。基金會認為,這樣的呈現涉嫌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2條有關菸品廣告的規範,因此提出檢舉,請主管機關查明。

世界衛生組織(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 13 條要求締約國全面禁止菸草廣告、促銷及贊助;其實施指引更進一步針對娛樂媒體提出具體規範,要求「禁止在任何娛樂媒體產品中,或作為其內容的一部分,描繪可識別的菸草品牌或菸草品牌圖像。」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資料也顯示,全球已有68個國家全面禁止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

林清麗表示,藝術創作與表意自由都應受到尊重,作品在臺灣刊播,應遵守臺灣法律。同樣的,當代理商要將作品引進澳洲、紐西蘭、新加坡、泰國等等和臺灣同樣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和贊助的國家時,也應尊重與遵守該國法律。

國民健康署已於8月21日公開說明,相關動漫影集頻繁出現清楚的菸品品牌及特寫,疑涉違反菸品廣告規定,已移請地方衛生局查明;針對凸顯菸品品牌的畫面,可採取遮蔽、模糊、去識別化或必要剪輯等措施,符合規範後即可刊播。(國健署說明:https://www.mohw.gov.tw/cp-16-87539-1.html

期待主管機關主動落實法規、清楚說明適用標準,代理商在引進及刊播作品前,充分掌握在地規範,及早處理相關畫面。讓創作受到尊重,讓業者知道如何遵循,也讓菸害防制政策獲得落實,是這次對話應持續推進的方向。

郭斐然醫師:吸菸正常化與高暴露量恐增加吸菸風險,應依國際公約採適當處置

臺大醫院家醫部郭斐然醫師從醫學研究指出,青少年反覆接觸影視或ACG作品中的吸菸畫面,會透過身分認同、規範知覺與正向結果期待,產生「吸菸正常化(Normalization)」,進而提高吸菸易感性與未來嘗試吸菸的風險。實證研究顯示媒體暴露量與吸菸率存在明顯的「劑量反應關係(dose-response)」,也就是說,青少年接觸到的吸菸畫面越頻繁、暴露量越高,未來嘗試吸菸的機率也就越高;且卡通或動漫視覺呈現容易降低青少年對菸品危害的警覺。

依據FCTC第13條及其2024年實施指引,國際規範要求「全面禁止所有形式的菸草廣告、促銷及贊助」,並特別針對「跨境菸草廣告、促銷及贊助」與「娛樂媒體中的菸草描繪」提出規範,明文禁止在娛樂媒體內容中呈現可辨識的菸品品牌或圖像,其中包含以下四個原則:
一、嚴禁對價利益交換:不得以金錢、贈品、免費宣傳等任何形式之價值對價換取作品中的菸品描繪。
二、全面禁止品牌露出:禁止在任何娛樂媒體內容中呈現可辨識的菸品品牌或品牌圖像。
三、配合反菸警語宣導:作品若有菸品呈現或吸菸意象,應於開頭播送規定之反菸廣告或健康警語。
四、落實兒少分級保護:透過分級制度限制未成年人接觸成人內容,且以兒童為主要對象之娛樂媒體應完全禁止呈現菸品意象。

大眾常將「菸品露出」與「菸品品牌露出」混淆,實際上,「菸品露出」是指畫面上看得出是菸品但無法辨識具體品牌,在落實分級、無利益交換並加註警語下,屬於合法的藝術描繪;但「菸品品牌露出」則是出現可辨識的真實商標,即便是實施成人分級的作品亦禁止,指引明確要求必須進行「品牌去識別化」處理。此外,指引也明確鼓勵政府與媒體產業進行諮詢與合作,同時也期望民間團體承擔監督責任,降低娛樂媒體中菸品與品牌的呈現。

吳全峰主任:應了解「吸菸形象」與「菸品品牌」不同的法律目的,無商業對價仍可能構成促銷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主任吳全峰指出,討論本案時須嚴格區分「吸菸形象」與「菸品品牌」兩者不同的法律規範目的。首先,《菸害防制法》並未全面禁止作品中出現吸菸行為,而針對出現「吸菸形象」的管制重點在於「兒少保護」,目的是避免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而受到吸菸正常化的影響,因此應避免在以兒少為主要收視對象的節目中特別強調吸菸;而菸品品牌的管制核心則在於「禁止廣告與促銷」,目的在於防止品牌傳播刺激銷量,不應混為一談。

他強調,法律認定廣告與促銷的關鍵在於客觀上是否產生「促銷與招徠效果」,「商業對價」並非必要條件,即使創作者未收取菸商贊助,甚至作品呈現偏向「負面」,只要該品牌與呈現方式讓人產生印象或引發購買意願,客觀上仍可能具促銷效果。以澳洲推動「菸品素面包裝」為例,澳洲政府要求去除菸盒上的品牌標誌、特有色彩與視覺設計,統一改用標準格式,因為「品牌視覺設計本身就可能具備商業招徠功能」。但他提醒,出現菸品品牌是否為廣告,仍須審視作品整體訊息、品牌呈現方式、露出頻率以及最後產生的實質效果。

最後,他建議創作者若欲透過菸品塑造角色性格或生活風格,並非一定要使用真實品牌,可以使用「虛構品牌」或將真實品牌進行去識別化處理,例如馬賽克或模糊化。這樣既能完整保留作品的藝術表達與角色塑造,也能避免觸犯菸品廣告與促銷的相關法律規範,在創作自由與公共衛生間取得平衡。

跨域交流討論兼顧法規遵循與創作空間

本次論壇開啟民間團體、醫療專家、法律學者、平臺業者與創作者等不同專業領域間的對話。其中,法律與醫療專家指出,吸菸情節可透過「年齡分級」與「警語」來保護兒少,而真實品牌露出則可透過「去識別化」來避免廣告疑慮,但亦提醒,法規界線無法採用僵硬或二分法的標準,而須透過個案判斷與案例經驗的累積;平臺業者與創作者則反映,品牌在創作中常作為還原生活與時代背景的「文化符號」。各界分享不同的觀點,也期盼未來能在此基礎上,持續探討兼顧法規底線與創作空間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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