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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花蓮救災看全民防衛動員與災害防救制度

2025/10/03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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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帶來的災害,挑戰了中央與地方的救災能量。自行政院政務委員季連成接任花蓮中央救災中心前進指揮所總協調官後,救災現場的節奏出現明顯改變。他軍人出身,以「救災如作戰」為準則,將原本七個功能分組擴增為十二組,提升位階,由中央各部會簡任參事領銜;同時將七個災區村落劃為責任區,交由中校以上軍官擔任指揮官,明確規劃兵力、志工與機具的分配。會議流程精準、時程嚴謹,從早晨會報、例行記者會,到晚間縣府協調與軍方整合,一日之間節奏緊湊。地方人士的反應最為直接。立委傅崐萁坦言「立即感受到整體效率提升」,縣議員胡仁順更直言「第八天了,終於稍微安心了!」這些聲音顯示出,當軍事化的指揮邏輯導入,救災體系的效率與秩序確實獲得改善。然而,這次事件也凸顯出一項更深層的思考:軍事訓練所培養的能力,正是平時社會往往忽略卻在危難時刻最急需的本領。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2條,地方首長在災害發生時,應成立災害應變中心並擔任指揮官,並得就近成立前進指揮所,以統籌地方救災。第13條則規定,在重大災害發生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視需要在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以整合資源、協助地方政府。這套制度設計強調「地方主責、中央支援」,但本次花蓮救災卻凸顯出地方能量不足時,中央專業與軍方介入的重要性。季連成的調度方式,其實已超越條文中的「協調」角色,而是展現實質指揮效能。同時,《災害防救法》第15條強調要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體系。這意味著法律本就預見:在重大災害中,軍隊的紀律、效率與專業資源必須納入整體動員。花蓮救災由軍官主導責任區的方式,正好體現這一精神。

這也促使我們思考未來的制度改革。災害應變流程應更明確規劃「地方能力不足時,中央及軍方的接管模式」,避免等待或爭議延誤黃金救援時刻。未來可考慮:

  1. 建立中央與地方「分級接管」機制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根據災情強度,設立明確分級標準,例如三級災害由地方全權處理,二級由中央協調,若達一級重大災害則由中央指揮官直接進駐現場領導。

  2. 前進指揮所與前進協調所明確化分工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地方政府得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與前進指揮所,中央則得設立前進協調所。然而現行實務上,地方與中央機制角色模糊,責任與權限常不明確。建議未來制度化規範,於所有重大災難現場應同步設置「前進指揮所」與「前進協調所」,並明確分工:前進指揮所專責救援行動,應分別運用大型機具及小型器具投入不同救援場域,以提高效率;前進協調所則負責志願服務人力、物資、交通、醫療等後勤資源整合,以及跨部會聯繫,避免重疊與空轉。其運作流程應由國軍救災部隊軍官初期統籌指揮,地方專業單位協助;俟救災穩定、不再需國軍大型機具時,再移由地方專業單位主導,確保權責移轉順暢。如此一來,不僅能落實《災害防救法》所揭示的中央與地方協力精神,也能有效提升救災現場的指揮效率。

  3. 全民防衛與民間志工專業分流
    依《災害防救法》第15條規定,各級政府在災害應變上應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體系。本次災害經驗顯示,雖然民間志工熱心投入值得肯定,但因欠缺專業訓練,若未妥善分工,反而可能造成現場秩序混亂。未來防災體系應制度化建立「專業救難人員」與「後勤支援人員」的分流機制:專業救難人員(如軍方工程部隊、消防單位及專業搜救隊)應專責進入高風險區域,負責核心救援與危險現場處置;而後勤支援人員(如社會志工、民間團體)則可配合處理無直接危險或專業大型機具尚難及時處理的區域,並承擔物資補給、交通調度、醫療後送與安置協助等任務。透過專業與民間的有效分流,既能保障志工安全,又能發揮全民防衛動員的最大效能,更能落實《災害防救法》所強調的民防與全民動員結合之精神。

  4. 災後整備與演練制度化
    災後處理不僅是重建工作,更是檢討並優化制度的契機。建議每次重大災害結束後,由中央統籌召開跨部會檢討會議,針對救災過程中的分工、流程及指揮協調機制進行修正,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同時,應結合地方政府既有的「民安演練」模式,定期檢驗制度修正後的成效,確保改進措施能落實於實務運作。此外,對於已預判為高風險、且短期內尚無法根本改善的潛勢災害地區,地方政府應訂定專屬之災害防救計畫,並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演練,藉此強化地方應變能力與民眾防災意識。

長期以來,台灣流傳「好男不當兵」的觀念。但花蓮救災顯示,軍事訓練所培養的紀律、效率與責任感,不僅守護戰場,也守護家園。軍人能迅速建立秩序、整合資源,提升救災效率,證明從軍是學習危機處理與組織管理的重要途徑。透過防救制度改革與宣導,應將軍事專業內化為全民安全的一部分,逐步扭轉刻板印象,提升國人從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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