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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形汽車炸彈:三峽車禍悲劇反思精神健康與交通安全

2025/08/06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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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毒駕、酒駕、精神暴怒駕駛,他隱形存在於每天來往於馬路的車輛,台灣不少人,曾被這類所謂的「隱形汽車炸彈」炸死炸傷。最痛心地案例,就是發生在2025年5月19日下午4時4分左右,七十八歲余姓駕駛人,駕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旁,高速衝撞停等紅燈的機車及放學人潮,造成三死十二傷。被這顆隱型汽車炸彈炸死的有三個人,分別是四十歲洪姓機車女騎士、兩名國一女學生。最後,連駕駛自己都重傷不治,留下一堆問號改大家。社會大眾不解的是,為什麼這個人會用這種自殺炸彈式的攻擊,撞死無辜的孩子。有人說是這個人有路怒症、有的說是認為反應不及,接下來這篇文章要從精神面、法律面以及臺灣汽車駕駛鑑定定改進方面,去看這則事件,希望給閱讀者一點參考。

照片

三峽車禍3死!國中生放學赴現場淚悼好友「後悔沒有多聯絡」 | 太報(廖瑞祥攝)| LINE TODAY

汽車炸彈發生原因:不確定殺人故意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2025年7月14日偵結此案,檢方認定具「不確定殺人故意」罪嫌重大,但余男已傷重不治,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處分不起訴。從法律觀點看。不確定殺人故,意指行為人雖然不確定一定會導致他人死亡,但他預見到這個可能性,並且接受這個結果的發生,仍然繼續做出危險行為。換句話說,就是:「我知道這樣做可能會讓人死,但我無所謂!!」,新北地檢署調查駕駛者車況、健康等因素,發覺案發前這人並無異樣,神智清醒仍高速駕車衝撞人群,具「不確定殺人故意」,罪嫌重大,但因最後這人自撞分隔島傷重不治,因此依《刑事訴訟法》處分不起訴。

參考資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新聞稿


為什麼說是故意殺人

外界曾質疑駕駛可能是因為煞車被外物卡住、在車上吃粉圓冰導致失控,但檢警調查後發現,肇事車輛Event Data Recorder(事件資料紀錄器,簡稱EDR)因無從判讀,無法確認肇事相關性,檢方自余翁行車紀錄器影像估算,事發前時速曾高達104.6公里,並有向右閃避,再往左轉拉回車道中央的駕駛行為,全程僅有車內音樂聲,余翁全程均未出聲,也不曾煞車,粉圓應是猛烈撞擊後才傾倒往前散落,這人車輛機械並無異常,他本身也無酒駕、毒駕,雖有慢性病,但不足以影響其意識,案發前行車路線也正常,未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仍處於正常狀態。另外,這人長年居住、出入該區域,對週遭環境及行進路線熟悉,案發前正值學校下課時間,仍以超過100公里時速高速行駛,足認已萌生其危險駕駛行為將造成傷亡,綜觀全部證據,因此人認定具有殺人不確定故意。

為什麼會有自殺式駕駛?

三峽車禍肇事駕駛人,以「自殺式」方式開車撞人,根據精神科醫師觀點來看,疑似患有「路怒症」,有這種症狀的人,其實自己沒發現。路怒症又稱「陣發性的暴怒」平常看似溫和的人開車,但是道路上面遇到塞車、被追車時,會容易感到挫折,認為自己為什麼沒辦法控制,當發生受挫或情況失控,需針對駕駛、行人言語侮辱、肢體威脅等衝動行為宣洩情緒。當一個人以自殺式方式開車撞人,通常涉及極端絕望、憤怒與心理扭曲。他們可能因重大打擊感到人生無望,並將內在痛苦轉化為對外攻擊。有些人患有失調、重度憂鬱精神疾病者導致妄想與衝動行為;也有人因長期被社會邊緣化,產生報復社會的念頭。部分案例受媒體暴力報導或模仿效應影響,想藉極端行為獲得關注或「震撼社會」。這類行為通常是自殺與他殺心理交織的結果,非單一因素造成。早期辨識出駕駛者暴力言論、憤世嫉俗等等心理警訊,提供心理支援,是預防悲劇的關鍵。


如何預防隱形汽車炸彈

不管我們道路交通動線如何改革,我們行人永遠都無法從眾多的車子中,辨識出鴐駛人的情緒,找出真正的「隱形汽車炸彈」,唯一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在領駕照之前辨識出,是不是有駕駛人精神方面的隱形疾病。參考各國作法,針對駕駛人精神狀態的鑑定,如思覺失調、憂鬱症、躁鬱症、路怒症..等,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辨識是否具備穩定精神狀態,有助於預防危險駕駛與攻擊型事故。

各國做法總覽(精神健康相關)

🇩🇪 德國:MPU 心理醫學評估制度,針對酒駕、毒駕或精神異常行為者,強制進行 MPU 評估。包含問卷、認知測試、心理面談,未通過者不得持照。

🇬🇧 英國:強制申報與醫師通報制度,駕駛人須主動通報精神或神經疾病,醫師可通報病患不適宜駕駛,違者可受罰。

🇦🇺 澳洲:條件式駕照與精神病歷追蹤,病情穩定者可獲條件性駕照,須定期複查。用藥副作用與衝動行為高危者,限制駕駛區域。

🇹🇼 台灣:對病史未進行普遍篩檢,主要以自我申報與醫生評估為主,缺乏強制性的法律框架。

改善駕駛精神鑑定制度

建議:

  1. 強制醫療通報制度:要求醫師在診斷出危險駕駛的精神問題時,必須依法通報監理機關,防止有精神問題的人繼續上路。
  2. 條件式駕照制度:對精神病患者但病情穩定者發放條件駕照,限制駕駛時間、車輛,強化安全監控。
  3. 標準化精神健康鑑定工具:制定統一、科學的精神健康鑑定標準,提供全國通用的測試方法。
  4. 事故後精神鑑定干預:對於涉及重大交通事故的駕駛,應及時進行精神健康鑑定,根據診斷結果進行法律或醫療干預。

 

台灣駕駛人精神健康鑑定的制度,仍有很多改善的空間。只有當我們提升對駕駛人精神健康的關注,將公共安全納入心理學、法律的框架中,才能在未來避免更多悲劇的發生。希望這一系列改進能夠讓每位駕駛與行人,能夠更加安全地行駛在每一條道路上。

詳細原文【 隱形汽車炸彈:三峽車禍事件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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