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NCC發言人針對組織法修正案三讀通過之記者會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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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NCC公民記者 林靖堂/採訪報導

上週四(2007/12/20)第三屆立法委員在地院休會前一刻,於中午前,各黨團最終同意簽署NCC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使NCC組織之運作不受違憲爭議所影響。

影音內容,為週四下午,NCC例行記者會上,石世豪發言人對此次修法通過之發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新舊對照

修改過後之第四條

(第一項)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為四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法第一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第二項)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第三項)本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產生後任命之。 

(第四項)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三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為達足額時,亦同。

(第五項)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六項)第三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以下,原NCC組織法第四條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一次。

本會委員依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等領域,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

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行政院院長應於七日內依審查會通過同意之名單提名,並送立法院同意後即任命之。

前二項之推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視為放棄。

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

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過半時,其缺額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辦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首屆審查會所需人員及預算,由本會籌備處支應。第二屆審查會所需人員及預算,由本會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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