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疑義604】女兒爭遺產,有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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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男輕女的繼承法,自應予以檢討改進(註三)。還好,在我國,就遺產繼承的順位、代位繼承、喪失其繼承權、應繼分及拋棄繼承而言,從我國現行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5條、第1144條、第1174條等規定觀之,並未區分男女,對女兒之繼承並未岐視,值得安慰。所以,本案女兒,除依法拋棄其繼承權或喪失其繼承權外,自得依法繼承。

【新聞】

南投市南內轆機關用地徵收,總金額56億餘元,徵收款明天開始發放。但最近一名地主嫁出的女兒,返回娘家要求分三千多萬元的土地徵收款。弟弟認為,姊姊已經嫁出去,怎會這時回來軋一腳,姊弟為了土地徵收款鬧進了市公所調解會。法界人士指出,民法規定,子女可以共同繼承父母的財產,只是現有的民間習慣,尤其是鄉下地區,女兒大都沒有參與分產,但這是女兒念在親情的「客氣退讓」,依法女兒也是該有一份的。曾姓女子指出,早年家貧,她小學畢業即到台北市,到一家工廠的伙食團煮飯,按月寄錢回來,供弟妹唸書,後來弟妹都高職畢業,她還是按時寄錢,家裡的經濟情況大有改善,後來家裡又買了菜園,她覺得,買菜園的錢,應該有一些是她所賺的錢。上個月,曾姓女子返回娘家,希望娘家領得三千多萬元的土地徵收款後,自己也能分得該有的一分,引來二個弟弟強烈反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不應該再回娘家來分產。曾姓女子說,「這裡面有我早年為這個家付出的心血啊」。姐弟為此進了調解會。曾姓女子說,如果日子過得好,她也不會跑回娘家要分這筆錢,實在是丈夫的公司一再減薪又被資遣,小孩繳學費都有困難,她沒想到娘家的親人,會如此過河拆橋。南投市調解委員會主席陳○烈說,56億元的徵收款,對很多人來說,簡直是天文數字,不只是這件調解案,可能還會有其他家人為錢反目的案件,上門來聲請調解(聯合報100年12月7日報導:南內轆地徵收款 地主兒女爭討)。

【疑義】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2條第1款、第26條分別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尊重並確保所有境內受其管轄之人,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

又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二)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條、第5條也分別規定:「締約各國應承擔在所有領域,特別是在政治、社會、經濟、文化領域,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證婦女得到充分發展和進步,以確保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和享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8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4條、第8條更分別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 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 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是重男輕女的繼承法,自應予以檢討改進(註三)。還好,在我國,就遺產繼承的順位、代位繼承、喪失其繼承權、應繼分及拋棄繼承而言,從我國現行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9條:「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40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等規定觀之,並未區分男女,對女兒之繼承並未岐視,值得安慰。所以,本案女兒,除依法拋棄其繼承權或喪失其繼承權外,自得依法繼承。

另外,民間仍存有少數「重男輕女」之觀念(本案就屬之),自有必要透過教育或實際措施改善「在婚姻、祭祀等傳統習俗上對婦女之歧視」以及「社會上重男輕女的觀念」,以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5條:「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之規定,並尊重、保護及實現「平等權」(註四)。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192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假處分時,除引用國家賠償法第11條第2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第3 項外,尚有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為請求,而此二項公約已成國內法而有優先適用之效力,法院審理案件時亦無裁量權而應受拘束,故鈞院裁定未審酌此部分聲請之依據,顯有脫漏,爰聲請補充裁定等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

註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2條:「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及其立法理由、第8條:「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參照。

註三:英國最近廢除老舊的王位繼承法「根據英國現行法律,長子享有優先繼承權,姊姊必須將優先權讓給弟弟」,賦予長女對王位也有同等優先繼承權,有助於消除對婦女之歧視,自予以贊同;惟苟能更進一步廢除長子或長女享有優先繼承權之規定,而賦予其他子女對王位也有同順位之繼承權,更能彰顯「平等權」。

註四:另請參【新聞疑義505】兩性平等政策?政策兩性平等?(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9/05/%e3%80%90%e6%96%b0%e8%81%9e%e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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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樹學堂綺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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