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冤屈終平反!從王隆昌案看公共工程審查陷阱與司法改革
14年冤屈終平反!從王隆昌案看公共工程審查陷阱與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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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於2026年10月1日做成115年度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改判王隆昌教授無罪。維持14年的有罪認定,終於平反,義務律師團對此甚感欣慰,並代表王隆昌教授發表三點聲明:
一、原確定判決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認定王隆昌教授有收賄二、檢辯不應對抗,期待檢察體系持續成為冤案平反的助力
三、儘速推動「平冤四法」的修正,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受冤的無辜者
作為一個公民記者,同時也是領有國家執照的水土保持與應用地質技師,這起案件帶給我們工程學界跟公民社會的震憾與警惕,實在太深刻了。我想從兩個專業角度,用最直接的口語,跟大家聊聊我的看法與建議。
#一、 水保與工程技師視角:別讓專業審查變成了「高風險陷阱」
我們做工程、搞水保的,最常被政府機關聘去當外聘評委或審查委員。王隆昌教授當年只是臨時代班、出席了「一次」南港展覽館的評選會議,領了區區2,000元車馬費,結果就因為業者單方面的反覆口供,在完全沒有資金往來等客觀物證的情況下,被硬戴上收賄120萬元的帽子,甚至被判刑7年8個月!
這種狀況在工程界傳開來,影響是非常惡劣的:
1. 寒蟬效應,專家不敢再幫國家審查: 當「一日公務員」要承擔被無辜株連、蹲大牢的毀滅性風險,以後真正有學問、有良知的專業技師跟學者,誰還敢出來幫公共工程把關?最後留在評委名單裡的,會不會變成只會聽話、或是膽子特別大的人?這對台灣公共工程的品質,絕對是巨大的打擊。
2. 制度瑕疵不能全由專業學者買單: 政府採購法中的評委抽取與保密機制,本來就是為了防止弊端。但檢調在調查時,不能「只靠污點證人或口供」就定罪,必須要有嚴格的客觀物證(例如資金流向、監聽譯文等)。如果沒有鐵證就能憑空定罪,那每一個奉公守法的審查委員,隨時都可能成為下一個被害者。
#二、 公民記者視角:用在地報導與公民監督,補足司法的盲點
從公民新聞的角度來看,這場遲到了14年的平反,雖然值得欣慰,但也暴露了我們現行司法體系的許多無奈與僵化。
1. 冤案平反不能只靠「運氣」與「苦等」: 王教授這14年來,教職沒了、研究中斷了、人生黃金期被摧毀了。他能平反,是因為他自己沒放棄,還有義務律師團、監察院調查、以及後來高檢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願意重開啟動。但台灣還有多少沒有資源、沒有媒體聲量、等不到運氣的無辜受害者?
2. 公民監督不能停,基層聲量要持續: 司法體系往往有「自淨障礙」,如果不靠外部力量(如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跟公民媒體持續報導、追蹤,很多錯案就真的這樣被埋進歷史裡了。我們在地記者跟公民傳播者,更要學會看懂這類公共議題,把冷冰冰的法條與冤情,轉化成大眾聽得懂的故事,幫弱勢與冤屈發聲。
#三、 阿Ben的具體建議
針對這次的判決結果與司改會的聲明,我提出以下三點呼籲與建議:
1. 儘速推動「平冤四法」修法,落實獨立審查機制: 我完全支持司改會與冤平會提出的「平冤四法」草案。我們需要像英國或挪威那樣,在制度上建立獨立運作的「冤案救濟委員會」與「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讓救濟管道透明化、常態化,不要讓平反成為一場漫長且充滿隨機性的賭博。
2. 健全公共工程審查制度,建立專業評委保護機制: 主管機關(如行政院工程會)應該從這起案件汲取教訓,除了優化採購與評選流程外,也應該對受邀參與審查的學者與技師提供法律權益的保障與諮詢管道,避免專業人士因為參與公務審查而暴露於不對等的法律風險中。
3. 深化檢察機關的內部審查,落實「公益代表人」精神: 這次高檢署主動聲請再審,是檢察體系展現「自省」與「追求實質正義」的良好示範。期待未來的檢察體系能將「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落實得更徹底,把檢辯對抗轉變為共同追求真相,不要為了維護當初的起訴績效而硬凹到底。
事情過了14年,清白雖然還了,但失去的時間拿不回來。希望王隆昌教授的無罪判決,能成為台灣司法改革與工程審查制度完善的一塊關鍵基石,別再讓下一個奉公守法的專業人士受冤屈了!
參考資料: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2026-10-01 https://www.jrf.org.tw/articles/3308 聲明|沉冤十四年終平反 檢辯合力還清白 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王隆昌案再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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