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拒菸聯盟:加熱菸是新興菸品!依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不應給予特別待遇』
台灣拒菸聯盟:加熱菸是新興菸品!
依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不應給予特別待遇』
為積極對抗新興菸毒,行政院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完成逐條審查。其中,林淑芬委員強烈反對由陳超明委員等人提案修正第七條。依現行規定,加熱菸屬指定菸品,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後才能製造、輸入及販售。
然而,陳超明委員等主張「凡專供出口的指定菸品,不必通過國內評估,只須符合輸入國法規即可」,藉此增加菸草公司製造加熱菸的國際競爭力;而林淑芬委員反對的理由,是擔憂此舉恐讓未經把關的劣質菸品回流臺灣,嚴重危害國人健康。雙方各自主張與激辯,最後主席林月琴委員裁示交由黨團協商。
防止劣質菸品走私回流,守護國人健康
林淑芬委員反對「取消對出口加熱菸的相關管制」,提出四大理由呼籲政府審慎評估:
一、臺灣無菸農,無須壯大製菸產業:
林淑芬強調「臺灣沒有菸農種菸草」,目前市售的加熱菸製造商「都是外資」,政府沒有必要為了美、日兩國的菸商去壯大這種傷害國人健康的產業。而國內的製菸產業,光是維持現狀就已是讓人難以接受的最低限度,怎麼還有人提案要提供加熱菸商特別待遇,讓其跳過風險評估環節呢?
二、藥品與菸草本質截然不同:
另外,針對陳超明委員主張「將菸品比照藥品的外銷管制」,即「若專供外銷,只要符合輸入國標準,便可直接生產外銷」。林淑芬直指,藥品是用來治病救命,而菸品卻是傷害健康的一級致癌物,兩者性質截然不同,不應以專供外銷藥品的管理方式來類比害人害己的菸品。
三、防堵劣質菸品走私回流:
倘若允許未通過評估的加熱菸在臺製造並出口,業者可能使用品質較差、對健康危害較高的原料,一旦這些未經把關的劣質菸品透過黑市回流國內,不僅將破壞臺灣把關加熱菸的評估機制,也將大幅增加海關及執法單位的查緝負擔。
四、避免菸草產業擴大反噬法規:
林淑芬委員最後呼籲,為實現「健康臺灣」、「無菸城市」等願景,政府的目標應是降低吸菸人口、縮小菸草產業,而非以就業及競爭力為由幫助菸商擴大其生產規模。更進一步警示,今日若放任菸草產業擴張,未來菸商也可能反過來要求放寬健康評估、警示圖文等管制措施。
面對質疑,陳超明委員氣憤表示,若考量國人健康,就應當連同美、日兩國進口的加熱菸一起禁止,他也願意共同連署提案「全面禁止加熱菸」;但在目前仍准許外國產品進入的情況下,應讓臺灣產業有外銷競爭的機會。
對立委提修正草案引發的爭議,衛生福利部部長石崇良回應,國際間確實有將內銷及外銷菸品分流管理的先例,但此事涉及衛福部及財政部權責分工,且必須確保外銷菸品不會流入國內市場,建議條文先行保留。待衛福部、財政部等部會進一步溝通後,交由後續的黨團協商處理。
衛福部:(1)政府並未阻止已合法上市之加熱菸出口外銷;(2)臺灣目前只有美、日兩國的加熱菸通過審查上市,其他菸草公司送審資料仍不完整,尚未通過評估無法上市。
而對於謠傳「臺灣法律不准目前已合法上市的加熱菸外銷?」衛福部證實「沒有此事」!政府「沒有禁止美、日以外的菸商加熱菸產品上市販售」!衛福部指出,國內目前除已經上市的美國與日本菸商加熱菸外,其他菸商也有送審,但因送審資料不完整而未通過評估。衛福部強調「從未禁止在國內製造的加熱菸出口,只要業者製造並完成健康風險評估就能外銷。」
台灣拒菸聯盟呼籲:加熱菸就是菸品,不應給予特別待遇
根據WHO《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第5.3條規定:「締約方在建立並落實有關菸草控制之公共衛生政策時,應根據國內法積極保護該等政策免於受到菸草業者商業利益或其他利益之影響。」公約第4項指導原則更明白揭示:「由於菸品係致命商品,對菸草業的建立或經營,政府不應提供優惠待遇」。換言之,菸草公司在臺灣生產的加熱菸無論是內銷或外銷,皆對所有人有健康危害風險,因此政府應更加審慎評估,不應給予菸商特別待遇。
新聞資料:【自由時報】加熱菸外銷免審查惹議 林淑芬轟圖利菸商、陳超明喊全面禁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