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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都是定義惹的禍?

2026/03/1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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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作者:孔祥有

一、零安樂、零撲殺、還是零共識?

最近隨著野生動物保育意識興起,諸如「為野生動物而走」等社會倡議運動以及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的提案進入大眾視野,關於野動衝突、遊蕩犬隻、TNVR與餵食行為的爭論又浮上新聞版面、佔據社群媒體,造成不少論戰。

其中最先被檢討的政策,便是106年廢棄的「十二夜條款」,各地收容所停止人道處理時間內沒有被認領養的犬貓,造成量能爆滿,進而間接導致現在的野動困境。然而在訪談或是網路筆戰中,我們發現人們對於犬貓「如何死亡」沒有在名詞定義上的共識,考慮到在情感層面上的異同,「安樂死」、「撲殺」等語混合使用,可能造成討論沒辦法有效進行。

現行法規將處死人以外的動物分為兩種用詞,其一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所規範的「撲殺」,其二是《動物保護法》所規範的「宰殺」。前者是指在動物傳染病有蔓延危險時,將可能染病的動物基於防疫目的人道處理。「宰殺」一詞更為廣泛,具體適用情況如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

  二、為科學應用目的。

  三、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

  四、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

  五、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

  六、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

 

也就是說,從火鍋裡的豬肉片到實驗室的小白鼠,甚至電蚊拍殺死的蚊子也可以算是宰殺的一部分。「撲殺」則是為了控制動物族群數量或疾病,例如因禽流感、口蹄疫而大量處死牲畜。

至於一般常說的「安樂死」是指基於人道考量,經過醫療標準,以解除病態動物痛苦為目的的人道處理,適用上開法條第五和第七項,對犬貓而言多半是因其惡疾或是可預見的疾病惡化,經獸醫師執行的藥物注射過程。常見方法包含注射過量麻醉劑(苯巴比妥鹽類)或是深度麻醉後輔以氯化鉀(KCl)。

然而安樂死沒有在法規被明確定義,其背後層面有關獸醫心理、醫病關係、處理準則、動物福利與哲學觀點,近年來也有不少爭議。實務上只要「醫師與飼主達成共識」,寵物因為疾病、年邁等等因素喪失生活品質,就符合安樂死的標準,但在收容所內,安樂死卻面臨輿論壓力與被汙名化的風險,影響專業判斷。

《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七款在104年修法前如下: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

 

這便是俗稱的「十二夜」,是一種為了控制收容動物數量,而非解除身體病痛所進行的「撲殺」。102年《十二夜》紀錄片上映,反對收容所撲殺呼聲高漲,隨即在104年修法、106年起全面實施「零撲殺」政策。此後至今,全國公立收容所不能再以「時間或收容空間不足」為由撲殺收容犬貓,只能在法定條件(重病無法治癒、傳染病、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等)情況下進行安樂死。

網路上常有「零安樂」、「零撲殺」等用詞不一,這是因為前者以「安樂死」指稱一切獸醫執行的人道針劑注射致死方式,不考慮目的是解除病痛還是控制數量,後者是官方稱呼,因為收容所以時間條件啟動的「撲殺」本身是為了控制收容動物數量。綜上所述,宰殺一詞包含安樂死與撲殺,而後面二者可以由動機區分,手段皆是盡可能地符合人道標準。

定義是複雜的,在我們的訪談中,發現即便都是安樂死,可能每位獸醫對於執行條件(在寵物惡化的哪個階段執行)的看法都有些微差異,更何況收容所與撲殺政策是一個和個人價值觀密切相關的議題,牽涉大眾觀感與執行人員的心理壓力,即便遊蕩犬數量過稱得上是共識,也無法在短時間內得到一個讓大家都滿意的解方。

二、外來?入侵?問題種種

當福壽螺、綠鬣蜥、埃及聖䴉等等「惡名昭彰」的動物被大量移除,並在教科書上被列為「外來入侵種」,犬貓等作為伴侶動物,地位卻顯得尷尬。

根據《生物多樣性公約》(CBD)的指導原則,外來種(alien species)係指被引入到其過去或現在自然分佈範圍之外的物種,而外來入侵種(invasive alien species)則是外來種的子集合,指會威脅到當地的生物多樣性者。台灣沒有原生種的犬科動物且僅有石虎、雲豹兩種原生貓科動物,中央研究院《臺灣物種名錄》已將犬貓列入「外來入侵種」。

在我們的問卷調查紀錄中,約50%的受訪者不知道犬貓屬於「外來種」,同樣地,約50%的受訪者不知道犬貓屬於「外來入侵種」,而「為野生動物而走」遊行其中一項訴求就是將犬貓列入課綱指名的「外來入侵種」清單。然而考慮到犬貓陪伴動物的特性,動保司表示要將其列入課綱有實行上的困難。

三、犬貓有家不「遊蕩」?

在「為野生動物而走」遊行中,犬貓有家不「遊蕩」是標語之一,但何謂遊蕩?以國際同伴動物管理聯盟 (International Companion Animal Management Coalition, ICAM)定義而言,遊蕩犬分為無主犬、有主走失犬、被棄養犬、有主放養犬(包含社區共養犬)。國內動保法並無流浪犬或遊蕩犬隻之用詞與定義,但在法條中「疏縱」被指摘為放養行為,例如各縣市相關自治條例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

疏縱或牽繫動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飼主或行為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在動保法中,沒有定義名詞,僅在第二十條規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之規定:

  1.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2.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3.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建立對於問題的共同理解是開始討論的第一步,唯有確保雙方對同一事實都有認知才是真正開始討論議題的第一步,而名詞定義往往是至關重要的一環,若沒有統一混亂的名詞使用,理性溝通終將淪為雞同鴨講。

 

參考資料

  1. 法規內容-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27
  3. 告別12夜生命不倒數臺灣全面實施動物收容零撲殺
  4. 寵物安樂死合法嗎?臨床上寵物安樂死的流程與用藥有哪些?飼主如何面對安樂死議題
  5. 2020獸醫師動物福利課程寵物安樂死的困境
  6. 寵物安樂死,條件為何?獸醫怎麼評估?到府安樂流程 - 安家行動寵物醫院
  7. 【為野生動物而走】犬貓是否列課綱外來入侵種? 動保司、林保署、教育部這麼說
  8. 臺灣物種名錄
  9. 外來種管理工作現況
  10.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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