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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檢舉之行車紀錄日期如何設定

2025/12/10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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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近期有一則「38件檢舉案時間不明不舉發 檢舉達人竟告樹林分局長瀆職」,引起筆者的注意。

記者叫柯毓庭。

照片

本案當事人,早已於交通社團發文過了,並非如柯毓庭標題「時間不明」。

事實是影片內「時間明確」,只是「格式」與樹林分局「強制要求」不一樣。

日期格式百百樣,如「114、12、10」、「114-12-10」、「2025、12、10」、「2025-12-10」、「25、12、10」、「25-12-10」。

就道處7-1只寫「敘明」,且新北市檢舉聲明,也只寫「年、月、日」,並沒有強制格式。

樹林分局堅持只能「2025-12-10」,比對新北市檢舉聲明「年、月、日」根本格式也不一樣,顯然就是樹林分局「故意惡搞」,圖利被檢舉人免受罰嘛!

當事人也提到,同支行車紀錄,同期檢舉機關有「土城、板橋、樹林、龜山」,唯有「樹林」強制格式,「土城、板橋、龜山」舉發的每一件卻都成立。

柯毓庭以「38件檢舉案時間不明不舉發 檢舉達人竟告樹林分局長瀆職」,公然散布不實內容,屬造謠行為。

刑事責任

網路散布假新聞、假消息,刑事責任部分,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51條恐嚇公眾罪。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1016122/post

樹林分局劣警

柯毓庭片面斷章取義,以單方面資訊,散布不實,惡意造謠。

小時不讀書,長大當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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