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課稅」應兼顧「納稅人權利保護」 兩岸財稅法研討會討論熱烈
記者吳振昕/台北報導
年來國人賦稅人權意識日益覺醒,民眾要求政府徵稅應兼顧人權保障的聲浪日益高漲。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主辦的「第十四屆兩岸財稅法研討會」,4月18日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盛大展開。對岸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賈紹華親自率領多位大陸知名法稅專家與會,以「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護」為交流重心,探討實質課稅如何兼顧「租稅公平正義」與「納稅人權利保護」。

P1 「第十四屆兩岸財稅法研討會」,4月18日在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盛大展開。兩岸財稅法學專家與來自澳洲、韓國學者與國內產官學界人士齊聚一堂探討「實質課稅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如何兼顧。
全場座無虛席盛況空前,前司法院長翁岳生、前財政部長顏慶章、大法官黃茂榮教授、台大法學院院長蔡明誠教授、財政部曾銘宗次長等貴賓親臨現場開幕,更有多位國稅局官員及行政法院法官全程與會。國內外學者紛紛表示,「納稅人權利之保護」為民主法治國家不可不走之路,而稅務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所得性質時,更應以「實質經濟活動」為依歸,以彌補法律之不足為目的,以避免徵納雙方對所得性質之爭議,產生人民對政府之不信任。台大法學研究所也特別研討會中宣布正式成立「財稅法學研究中心」,由著名法稅教授葛克昌擔任中心主任,期能在推動我國稅制改革方面作育英才,扮演更積極的角色。
據司法院的統計,目前我國租稅的爭訟案件,有90%以上就是因為「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法界人士質疑實質課稅原則雖然入法,但沒有規範適用的範圍,無疑是擴張稅捐機關的權限。台大法學院財稅法學研究中心主任葛克昌教授表示,實質課稅原則應採事實認定,不能以抽象之原則認定事實,而應依論理與經驗法則判斷事實。葛克昌表示,納稅人雖負協力義務,但不能因納稅人提不出證據而把舉證往納稅義務人身上推,因協力義務只是取得證據的手段之一,最終之舉證責任還是要歸屬於稅捐稽徵單位。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助理教授黃士洲同時提到,雖然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已明定稅捐稽徵單位需負查稅之舉證責任,但是納稅人負協力義務之範圍仍未獲釐清,稅捐機關動輒用擴大查稅的方式恫嚇納稅人之現象亦未獲改善,徒有法規卻仍窒礙難行,我國的稅法對賦稅人權之保障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P2 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財稅法及商事法中心Yuri Grbich教授提到開發中國家在發展法治的過程中,要注意制度與遊戲規則的透明化,才會使投資具可預測性。
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財稅法及商事法中心Yuri Grbich教授在專題演講中提到,法律條文是死的,無法顧及所有的現況,因此在解釋法律時不應脫離案例之事實之脈絡,才能讓僵化的法規注入新的生命。他也提醒開發中國家在發展法治的過程中,要注意制度與遊戲規則的透明化,才會使投資具可預測性。韓國全北大學韓相國教授指出韓國早在1996年就開始重視納稅人之權利保護,並修改相關法令,並設置「納稅人保護官」、「納稅人保護委員會」等專責機構協助納稅人爭取權益。韓相國教授表示,在韓國納稅人透過合法的方式節稅將稅額最小化是人民的「節稅權」。而且政府如要要求人民依法繳稅,就應該要先讓制度透明化,因此每一位韓國公民都會收到政府發給的「納稅人權利憲章」,讓所有公民了解如何保障自己賦稅人權。同時稅捐稽徵單位查稅時也要儘量減低調查範圍,以避免侵犯個人「隱私權」。同時稅捐單位對應納稅額應負舉證責任,而非將責任由納稅人承擔。此外「納稅人權利保護官」與「納稅人權利保護委員會」亦為常設機構,提供人民必要之協助。韓相國教授表示,「沒有納稅義務和權利均衡,稅收制度就不能發揮有效之功能」。
台北商業技術學院財稅系助理教授黃士洲聽到韓國政府對納稅義務人之權利保障如此周延,很感慨的表示,我國發展民主法治也已邁向100年,但對納稅人權利保護觀念卻依然如此薄弱,雖然2009年我國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案,增列「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卻僅僅只有宣示性的五個法條,且在去年5728件稅務案件中,只有20件引用相關法令,其中只有5件在行政法院的判決書中有回應,然而這20個案件最後亦全部敗訴,表示無論稅捐單位與行政法院對於這「納稅人權利保護專章」之推行均不甚積極,先天已不良,後天又失調,實在令人憂心。
黃茂榮大法官提到稅捐稽徵單位總是以「契約內容是否以逃漏稅為出發點」,質疑企業或個人,然而契約內容的訂定是民法賦予人民的自由,且亦是人民選擇經濟活動之自由,卻常因稅捐稽徵單位之認定不同,而產生不同之賦稅,干擾經濟活動,他認為國稅局在援引實質課稅原則時,應依據其實際之經濟活動為考量,並符合租稅法定主義之比例原則,才不會偏離實際之狀況。此外民法賦予人民訂定契約的自由,在某些案例上,人民縱有節稅之事實,亦不能算是蓄意逃漏稅,只是徵納雙方對權利義務關係認定的不同,在實務上不應處以逃漏稅之罰鍰。
遼寧大學法學院閻海副教授表示,實質課稅之原則如超越法的限度,就容易破壞法律的安定性,因此實質課稅應運用於協助法律認定經濟活動之事實為範圍,而非取代法律的位階。與談人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徐麗珍會計師表示,稅捐稽徵行政救濟程序中,稅捐單位往往不依照法定回覆期限回覆納稅人,但是卻仍對其行政怠惰造成之案件延誤,對納稅人課徵利息,實在很不合理。且稅捐單位經常假實質課稅之名行擴大行政裁量權之實,所做之處分甚至凌駕於所有法律,十分不合理。她認為落實稅捐單位負舉證責任很重要,納稅人的協力義務亦應有所限度。此外無故意逃漏稅之情況下,也不應處以不符比例原則的罰鍰。

P3「第十四屆兩岸財稅法研討會」國內外學者表示,「納稅人權利之保護」為民主法治國家必經之路,而稅務機關採「實質課稅」原則認定所得性質時,更應以「實質經濟活動」為依歸,以彌補法律之不足為目的,以避免徵納雙方對所得性質之爭議,產生人民對政府之不信任。
與會多位來賓發言提問時,對於韓國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的推行經驗十分艷羨,與會學者及業界人士表示,期待透過像今日的跨國性之學術交流活動,能刺激政府推出讓人民賦稅人權確受保障的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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