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可管,卻無法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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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晏均/台北報導】

      「在這樣繼續下去,還有誰願意作認真的人?」語句中,流露出彭老師對於現狀的無奈,同時也道出現行體制的不足之處。

        擔任台北市某國小輔導室輔導組長的彭老師向記者投訴,指其輔導主任劉主任在工作上未盡其應盡之責任、義務,對於工作事務避重就輕,情況已久,但其至今依舊坐穩主任之位,並未受到任何行政上的譴責。

        彭老師指出,劉主任雖然身為輔導主任,但對於輔導相關事務卻不了解,也不願去了解,研習討論會鮮少參加,工作事務常推給下面的三位組長處理,平日就是戴上耳機聽音樂(偶爾還會不小心和大家分享),從未用心於輔導事務上,若非三位組長能力不錯,事務都有人負責,不會放著不管,輔導室如今早就出亂子了。面對這樣的問題,彭老師曾多次向學校反映,但問題依舊未獲解決,原因為雖有法可管,但不是門檻過高,就是礙於人情壓力,讓情況持續至今。   

        記者在查詢相關資料後,發現在法規中,學校主任屬於廣義之公務員,而擔任學校處室主任或組長者,必須具備教師資格,因此其行為受教師法之規範。關於教師之聘任規定,記載於教師法第14條,法條中適用於本事例者為第八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教師有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除第14條外,尚有教師法第1617條,明示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為教師之權利與義務,有違17條者,依第18條規定,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假若要懲處該主任,須有情節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之教評會,過半的委員通過懲處案才可處置之,門檻極高,本案中,劉主任雖不常經手事務,但其下三位組長會代其處理,不會有事情被擱置、擺爛,輔導室之績效還不錯,未見甚麼重大過失;若真要依法召開教評會,一來會耗費許多時間跟人力,除非有重大事件,否則不太會召開,二來大家都是同事,傷感情之事能免則免,該主任平日待人也還不錯,不與人結怨,礙於人情,少有人願意出頭扮黑臉。

        關於無法適當處置不適任之公職人員的案例層出不窮,因此政府最近修訂考績法,訂定考績最後3%淘汰的相關規定,企圖增加行政效率,扭轉人們對公務機關的印象。傳統上多訂定保障公務人員職位的規定,一來怕政治干預行政,使行政不中立,再者要保持政府機關的穩定性,但近年來「公共服務」的觀點出現,其為公民導向,重視公民需求,欲將企業之方法和精神帶入政府機關中,此觀點迥異於以往,開始影響政府機關的法規制定,公務人員考績法已改變,但教師法呢?是否也到了修訂教師法的時候了?

        再來,我國的政府機關向來有所謂的人治問題,考績有所謂看人情、看年資、看職位、看後台等「潛規則」,像最近試辦的新考績法,就出現因資歷最菜而考績被打丙之事,而文中案例也有類似的狀況,礙於人情,鮮少召開教評會,即使明文規定再好,立意再良善,人治問題不改,公平正義終究無法實現,還是說,本就不該期待被實現呢?

報你知        (1)廣義之公務員定義:公務員務法二十四條所定:「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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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iver101

非常鞭辟入裏.

yehpinchang

台北市議員陳健銘是一位問政認真用心服務的優秀在地好市議員,本次獲得第10屆選舉北投士林1選區第八名雖是不如預期理想,旦在強敵環伺与國民倆黨夾殺下順利突圍出現已屬不易ㄝ,一位值得你我信賴在地好子弟男的好議員.

5

加入時間: 2010.12.02

林晏均

加入時間: 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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