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輸儲設備整壓站,依法需防護卻沒防護, 政府公權力裁量權要包庇到何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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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居家環境或許可見的設備,不過知道的人似乎不多,特發文分享!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在此如實揭露,利全民公評,作者願負法律責任。

上圖是甚麼設備呢?作者也不知,網路搜尋有一則新聞,該文寫著是「天然氣加壓站」。
然而甚麼是「天然氣整壓站」呢? 在台灣竟然找不到任何資訊耶,可見「政府資訊公開法」都是玩弄民眾呀!
再搜尋國際,看到對岸有一則寫著如下
在大量使用天然氣作為加熱源的場合,由於生產線工況不穩定而容易早成用氣量大幅度頻繁波動,同時由於起源管網方面的狀況原因,僅靠閥門調節根本無法滿足生產要求,天然氣加壓站是將煤天然氣氣混合、加壓輸送到用戶的樞紐。
天然氣加壓站裝備有自動調節煤氣管網中的煤氣壓力、流量的成套設備。設備總重從幾十噸到上百噸,有的全部設置於露天,有的部分置於廠房內。主要設備有:流量及壓力調節控制裝置、防喘振裝置、氮氣密封裝置、各類閥組及管道系統、煤氣貯存裝置、火警和自動滅火裝置等。其中,主體設備煤氣加壓機組應根據工藝要求設置,但至少要有一臺備用。加壓機的型式有活塞式、離心式、混流式等,單機流量從每小時上千米。到幾萬米。出口壓力為1MPa左右。

若真是「天然氣整壓站」,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三條的一項第七款(二)輸配氣設備,再參「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天然氣事業法第13條第五項60),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維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不是該防護嗎?

再查天然氣事業法第60條第一項第一款「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裝置防災相關設施。」,「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作者不解,有明確法令,新北市政府的行政裁量權,究竟要「包庇」到何時呢? 「罰到改善」卻包庇數十年,若這不是公務圖利什麼才是公務圖利呢?    請問法務部派駐地方政府的政風『全死光了嗎?

補充】上圖違法的加壓或整壓設備,所能支援的輸送範圍,業者在2020.02.03施工通知中,已曝露真實情況了,範圍之大,本支管在此範圍中隨便亂敷,形成網狀結構流向已是既成事實了,完全符合案主多年來所調查和舉報的輸送走向,居住此處高危險的氣爆範圍中的居民,身家財產及生命確實低賤且不值錢。


【範圍】上圖施工地點寫著水源街30號旁,其實根本是錯誤不實,正確地點在水源街32巷2弄
本支管網狀流向涵蓋範圍︰「(左列清單地址不是流向順序)中央路二段174~226號、水源街26~54號、水源街32巷全、中央路二段192巷全、中央路二段180巷全、中央路二段164巷1~7號、 福仁街5~21號」,如此大範圍顯示中央路上一側根本沒有本支管設備,是將本支管偷敷在巷內中,違反本支管不得進入巷弄的法令,這群夭壽的亂敷施工者及業者真該誅九族呀~
真納悶】偷敷在死巷中的本支管,如果氣爆,怎麼救災呢? 如「(中央路二段192巷1弄6.8.10.9.7.5.3.1+192巷1-1)樓頂中央路二段192巷1弄1.3.5.7.9與中央路二段176-226號後死巷」、「(中央路二段180巷雙號與福仁街5~9-2號和中央路二段164巷1~7號)後死巷 這三段用戶都是無法自由進入,消防員怎麼進呢? 管線如何維護呢? 用戶只有等著氣爆被炸死嗎?

加整設備周邊成堆垃圾無害嗎?

天然氣事業法第16條「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確實必須要有防護措施。
再查「NAO-107-05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輸儲設備維護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監察院106年3月8日「106財正0006」公告可考)。
註:「NAO-107-05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輸儲設備維護管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版權所有,記者尊重版權,請讀者連結參考(p18)。

【危機】全民請注意居家四周天然氣「輸儲設備」亂放置的問題 
以下影片就是「天然氣整壓器」不設防護被撞斷的實況災情! 全民不該眼睜睜的放任和無視著,違法的「天然氣整壓器」及其他天然氣設備,全國四處隨地胡亂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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